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摒弃“执行风暴”这种运动式执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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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zrGSyl 发表于 2009-4-19 17:2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开展了“执行风暴”行动,一周下来已经执结案件88件,执行总标的达到了160万元,创造了该院的执行新纪录。昨天,记者走进该法院,与法官共同经历轰轰烈烈的“执行风暴”。(11 月 9 日《现代快报》)0 p2 r/ ~1 C, s4 s: W/ T- ~

4 p( d4 s3 U+ R8 [% k+ v' V  执行是法院的一项职权,对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只要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就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因此说,执行是权利人权利得以实现的最后一道法律保障,它不仅体现着裁判文书的严肃和权威,而且也体现着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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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U& \0 F( H0 C+ c" h  但执行难一直困扰着法院工作,并形成了一个顽症。看了这则“执行风暴”的新闻报道,令人欢欣鼓舞,仅仅几天时间就执结了88件168万,使权利人的权利得到了实现,难事变成了不难。但仔细一想,觉得这样的“执行风暴”也只是权宜之计和形式上好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q* R  Y6 q; k' O

; K% ^. t( c9 n" ?6 G+ H  如果依赖“执行风暴”这样一种运动执法形式来达到执行目的,既不节约司法成本,拖延了执行期限,也不利于权利人的权利及时得到实现,反而容易使执行案件大量积压,有的甚至人为地错过最佳的执行时机,给义务人逃避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留下了时间和空间,从而加剧了执行的难度。3 W& t. I- s$ ^2 N4 v;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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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这样的“执行风暴”也容易让人们产生误解,好象法院执行也要靠运动来推行,说明在平时执行时不那么坚决、果断、有效,甚至还会认为执行法官的平时工作懈怠、慢不经心,没有把实现权利人权利当回事,使社会对法院、法官的评价降低,使人们对法律公平正义产生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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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法院的执行工作不能靠刮“执行风暴”这样一个运动形式来解决执行难问题,而是要将执行工作作为法院的一项长期正常的工作来做,特别要注重平时不折不扣的进行执行,使之执行案件步入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这就需要执行法官具有高度负责的事业心,有甘为百姓谋利吃苦耐劳的平常心,有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心,只有这样,才能使权利人的权利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实现,从而使法律的权威得到充分体现;同时还要通过法官平时扎实、快捷、负责、果断的执行行为来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对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要求,就要迅速进入执行程序,该查封扣押的必须查封扣押,必要时还要对拒绝执行的义务人采取制裁措施,决不能犹豫不决、心慈手软,从而使法律的威严得到充分的展示。7 l+ R9 K; e$ Y3 f#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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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风暴”不是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法院的执行工作只有步入正常有效的执行轨道,形成良性循环发展的执行态势,才能摒弃“执行风暴”这样运动式执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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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0 v  S& M4 ]  新闻链接:http://paper.lifenanjing.com.cn/html/2006-11/09/content_49905234.ht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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