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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女儿诉讨大学学费法院是否应当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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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JQVJXQ 发表于 2009-4-20 08:5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小琪的父母于1989年离婚,小琪随父亲生活。因小琪的母亲张梅当时无固定收入,没有承担小琪的抚育费。2006年10月,19岁的小琪通过自己的努力,考上了武汉某大学。大学四年,小琪大概需要学费、住宿费、生活费4万多元。面对高额的学费,收入不高的父亲无力一人承担。小琪便以未独立生活、无法独立完成学业为由,将母亲张梅告上法庭,讨要学费、生活费、住宿费共2万元。张梅则以无任何经济来源、无力帮助女儿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女儿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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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歧意见:法院开庭审理后,对小琪的大学学费等费用是否应当主张,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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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 z4 i4 H7 e( Q3 r# ]& }, Q' h8 q  一种意见认为:小琪虽已年满十八周岁,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已结束,但在我国目前的教育制度及体系下,大多数学生十八岁后仍在学校学习,并且没有用劳动维持自己生活的能力,所以,对小琪的大学学费等费用应当适当主张。0 e3 d% R+ z3 _#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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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上大学的成年子女,父母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二十条,对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限缩为高中以下的在校生,所以,对小琪的诉讼请求不应主张。# ?$ W& l6 r. ?) D

& R1 ?% Q. k7 i* F  法理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法官办理案件适用法律必须依照法律和现行的司法解释,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时,法官一般只能机械地对号入座,不允许凭个人感情创造性的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曾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作出解释:指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子女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随着时代的发展,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则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该解释已将上大学的费用不再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是否支付完全取决于父母的意愿。从伦理道德来说,有经济能力的父母为其子女支付上大学的费用还是应当提倡和鼓励。如果父母确实没有给付能力,子女要求父母必须给付自己上大学的费用,法院不应主张。本案中,小琪已年满十八周岁,已成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接受残酷的现实,学费等问题只能通过助学贷款、获取奖学金、勤工俭学的办法予以解决。因此,本案应驳回小琪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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