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了解到这么一个真实的案例:一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标的为60多万元,申请执行人是外地的企业,被执行人是本地的企业。在第一次执行到位1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趁承办人不注意,把装有5000元钱的信封放在了他的办公桌里。承办人发现后立即交给了领导,领导又立即将此款退回给了申请执行人。令人意外的是,申请执行人随后反而向上级法院投诉该院拖延执行。而事实上,该院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已经作出还款担保,申请执行人投诉该院拖延执行是毫无根据的。, y9 `; `% J" Y Q0 V- L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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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不妨大胆地猜测一下,申请执行人行贿的目的?一是表示感谢,二是督促承办人继续执行。贿款被退回后申请执行人是怎么想的?很可能感到惊讶,哪有主动送钱不要的,继而怀疑承办人收了对方的钱想拖延余款的执行,或者因为我是外地的企业,承办人偏袒本地的企业。在种种怀疑和担忧之下,申请执行人似乎想通过向上级法院投诉的办法来给承办人施加压力。! f# ^# g: t2 X7 T3 b2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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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Z0 N% X9 I1 r' T) g 在当前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下,申请执行人担忧承办人不公不力,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申请执行人也有投诉的权利。笔者把猜测假设为已知,探讨一下法院执行不公不力问题。7 z; `6 u! f+ V7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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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l. B5 V7 Z. m' J+ ]3 R 法院执行工作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在于,它是以国家公权力实现申请执行人的私权利,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实现,从而同时维护法律的尊严。执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且其勤勉与否与当事人的利益高度相关。所以,申请执行人难免有行贿的内在驱动力,这时执行人员和申请执行人的关系如同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当受到不公对待的时候,我们就痛恨腐败,但当受到非法或合法利益诱惑的时候,我们就毫不迟疑的加入制造腐败的过程中,这难道不是自相矛盾吗?申请执行人对法院对执行人员的不信任,难道通过利益的联盟就可以消除了吗?法院毕竟是司法机关而不是“讨债公司”。申请执行人今天因行贿得到利益,也可能会在明天成为行贿的受害者。要想消除这种普遍对执行人员不信任的现象,创造清正廉洁的执行工作作风,必须要加强执行人员的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可以说执行工作是法院廉政建设的重点领域。正如所有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执行工作仅仅合法是不够的,还需要高度的法律职业道德。9 o. K7 z- L8 u2 j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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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J& [( a* I+ T 虽然执行工作是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这并不等于执行人员和申请执行人是“一伙的”,必须依照法律,在两者之间保持公正,必须尊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但是,在解决执行难呼声越来越高的社会舆论环境下,公众与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尤其是程序权利较为轻视。应当在提高执行效率与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之间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在保证被执行人不会随意被限制人身自由和其财产不会随意被处分的情况下,要尽快提高执行效率。通过执行穷尽措施制度来保证执行人员的一定勤勉程度。随着司法资源和司法能力的丰富和提高,执行中我们可以付出的司法成本也会提高,也就更有利于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实现。; B. q) S; t$ A3 w
% L: |- R/ M; K: \: [4 |# P 2 k: e) a% i4 q+ z6 D 当事人法律素质低下和对法律轻视是导致大量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一个原因。成为被执行人,就意味着他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因此除了确无履行能力的之外,可以说成为被执行人一开始,就带着“原罪”,被执行人必须明白正式因为他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才成为被执行人的。当事人往往还有双重道德标准,笔者接触过不少曾经是申请执行人而后又成为被执行人的案例。在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时候他抱怨法院执行不公不力,在作为被执行人的时候他又极尽其所能地恶意逃避执行。个人诚信何在?法律尊严何在?有的被执行人并不逃避执行,他宁可多交一笔执行费,也不自觉履行。我们社会中的每个公民都有可能成为申请执行人也可能成为被执行人。当我们因别人不自觉履行而愤怒的时候,是否会自觉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呢?! D( ?8 ]6 w- r. v)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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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当得到尊重和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