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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书](2000)成知初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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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尔摩莎 发表于 2009-4-20 21: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a+ Q+ x6 Q9 k

  H8 D% g( v% [; L5 f民 事 判 决 书5 F- ]4 ?9 Y3 [! A. ?

* L$ T! Y5 @' ~( D3 x(2000)成知初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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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鸿路146号,成钢商厦6A-8、9、11室。
: _+ _% B: b0 }7 B7 J! p- d    法定代表人Mr.Jozefus Commissaris,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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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徐和平,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X) s: L6 S" x- h

: e( W8 t; z4 c' U. S4 O. T. P; ~    委托代理人周迎庆,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成都市新鸿路146号,成钢商厦6A-8、9、11室。+ y9 V+ v! [3 _) a: H" `" I* I" i(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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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四川万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东胜街1号,青羊物业大厦711、712、71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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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丁跃国,经理。0 t7 F% T: k2 j

4 v- U) f+ _  W    委托代理人罗群革,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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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陈莉,女,1960年2月4日出生,四川万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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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鲁克公司)与被告四川万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豪公司)、陈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需调取新的证据,延期至2000年5月25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布鲁克公司法定代表人Mr.Jozefus Commissaris,特别授权代理人周迎庆、徐和平(徐和平代理权限于2000年5月25日变更为一般代理);被告万豪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跃国,特别授权代理人罗群革;被告陈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m( v. W# ~0 Z$ w; m- h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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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布鲁克公司诉称,布鲁克公司是瑞士布鲁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瑞士公司)在中国的一家子公司,该公司从1995年8月8日开始将SNS柔性防护技术引入国内,作了大量的宣传工作,近年来开始被广大用户接受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1999年5月至6月,第二被告陈莉(原系布鲁克公司职员)利用工作之便,违反公司保密制度,与万豪公司将布鲁克公司的摄影作品14幅制作成宣传资料向外散发,二被告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布鲁克公司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原理、特点及说明,以此获得经济利益,这种盗用布鲁克公司的摄影作品,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给布鲁克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造成了市场混乱。据此,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报酬,赔偿损失50万元。6 Z$ S9 W- q! r. s8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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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布鲁克公司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主张,举出如下证据:5 I1 H" l8 r. k* v

0 I7 L4 k, R& T0 P" I1、布鲁克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6 b3 @6 E3 l/ A* Y3 ^3 h( F

: G+ L* m% H  G, b9 V* ]/ T8 A2、万豪公司工商登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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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瑞士公司及布鲁克公司刊登有介绍SNS柔性石崩防护系统与斜坡保护系统15幅工程摄影作品的宣传画册各2份和5份。其中瑞士公司宣传画册名称为:《ROCKFALL PROTECTION TECHNOLOGY》、《EROSION PROTECTION》。布鲁克公司宣传画册名称为:《人·环境·灾害》、《岩崩防护》、《斜坡保护系统》、《滑坡、风化雪落防护》、《雪崩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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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3 S2 x( S7 Z: m4、布鲁克公司及瑞士公司宣传画册上的工程摄影作品15幅的底片及经瑞士若曼逊公证处公证,瑞士大使馆大使认证的与本案有关13幅工程摄影作品的有关文书。: d. _) K' ?; m' o1 }6 b+ g

, C( T5 V! [3 M5、万豪公司名为《柔性防护和最佳性价比的选择》的宣传画册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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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I+ j' }6 @1 r7 u; o% y# B: _6、布鲁克公司《技术报告汇编97》、《技术报告汇编98》1 P7 M; u  l1 H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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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万豪公司辩称,布鲁克公司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且有些工程作品并没有在中国公开发表,外国作品要在中国发表的,才受中国法律保护。布鲁克公司的宣传画册资料经常在会议上散发,随处可得,且宣传画册上并未注明版权所有。布鲁克公司著作权获得许可使用是在2000年2月9日,之前并未获得许可使用。请求赔偿损失50万元缺乏依据。9 Y/ k8 L) S1 z9 x, z: y- l" g  V$ D

3 U) g3 s9 K4 F) y( \被告万豪公司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主张,举出如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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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克公司介绍SNS柔性石崩防护系统与斜坡保护系统的宣传画册5份。与原告提交的宣传画册5份名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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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陈莉辩称,陈莉从未利用工作之便,违反公司保密制度,与万豪公司将布鲁克公司的摄影作品15幅制作成宣传资料向外散发,也没有抄袭布鲁克公司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原理、特点及说明,以此来获得经济利益,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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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布鲁克公司当庭举出上述证据,其中第1至2项用于证明其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第3至6项用于证明其主张的实体法律事实。万豪公司、陈莉除对布鲁克公司所提交的15幅工程摄影照片与底片是否相符,以及其中四川綦江工程摄影照片一幅与万豪公司宣传资料不符提出异议外,对其余证据无异议。万豪公司提交的用于证明其主张的实体法律事实证据,布鲁克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和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即本案所涉布鲁克公司所举的14幅工程摄影照片与底片是否相符,经瑞士若曼逊公证处公证,本院审查,可以认定14幅摄影照片与底片完全相符,对二者的一致性,本院予以确认,故对该工程摄影照片与其底片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对四川綦江工程摄影照片一幅经本院审查,布鲁克公司所举工程摄影照片的底片所反映的客观物体与万豪公司宣传资料上所使用的图形不一致,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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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5 u7 C8 ^1 y- Q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 \4 T1 {& Z& {! l% q/ X( p

6 ~  p- q/ o& _' j3 D9 d$ i    一、布鲁克公司是1995年8月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外商独资企业,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系瑞士公司在中国投资的公司。经营范围为SNS柔性防护系统、架空索道、钢缆产品以及附属产品的设计、加工、安装及销售;自然灾害治理以及岩土体相关的特殊防护工程的设计、咨询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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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00年2月9日瑞士公司致函说明:随函附14张彩色照片复印件,2份公司小册子介绍SNS石崩保护系统与斜坡保护的使用,生产与技术详情。上述文件上的照片是瑞士公司制作,用于该公司全球营销活动的。这些文件的版权为瑞士公司独家拥有,许可布鲁克公司作为瑞士公司在中国境内独家代表充分使用这些照片,并对非法使用这些照片或文件的公司或部门(不论其目的是什么)提起法律诉讼。瑞士若曼逊公证处公证员认定:瑞士公司总经理伯纳德·艾奇先生及行政经理尼古拉斯·凯勒先生代表瑞士公司在该函上署名;14幅彩色照片(注:其中与本案有关的13幅)与底片完全一致,并已提交底片;2份公司介绍册子及所附全部文件的版权为瑞士公司独家拥有。对上述文书,瑞士大使馆大使认证:图尔高州**庭的玛丽·路易沙·珍科露瑞的签名与印章属实。本院查实14幅工程摄影照片与底片所记录的客观物体形象一致。布鲁克公司所举的与本案有关的14幅工程摄影作品中有13幅作品的底片在瑞士公司处,布鲁克公司承认瑞士公司享有著作权,布鲁克公司拥有在贵州省的工程中拍摄的工程摄影作品1幅的底片。这些底片都已当庭向法庭出示。" A; V7 \% y%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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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布鲁克公司《技术报告汇编97》、《技术报告汇编98》中有关于SNS石崩柔性边坡保护系统性能特征、传统方法等方面的工程技术使用文字说明。万豪公司未经布鲁克公司许可在其宣传画册上使用了布鲁克公司《技术报告汇编97》、《技术报告汇编98》上关于SNS石崩柔性边坡保护系统工程技术使用文字说明作品。, @+ d7 e, E1 N

4 ]/ [1 R; Z3 I" @2 w4 y9 l四、万豪公司在其宣传画册上使用了13幅瑞士公司工程摄影作品。封二上使用了5幅(红字标注为:(1)、(2)、(3)、(4)、(5)),第一页上使用了3幅(红字标注为:(6)、(7)、(8)),第二页使用了5幅(红字标注为:(9)、(10)、(11)、(12)、(13))。封面、封底上使用了布鲁克公司1幅工程摄影作品(红字标注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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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V  E: r+ D  [1 w   本院认为,(一)本案所涉及的14幅工程摄影作品是瑞士公司和布鲁克公司记录SNS石崩、边坡保护系统使用、设计技术各种瞬间的工作成果摄影作品,该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瑞士公司持有13幅((1)—(13))工程摄影作品的底片,布鲁克公司持有1幅((14))国内工程摄影作品的底片,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瑞士公司、布鲁克公司分别是13幅、1幅工程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D) S* d7 e% M: Q" a+ a!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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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人除自己使用作品外,可就著作权财产权的使用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2000年2月9日瑞士公司书面确认许可布鲁克公司在中国境内独占充分使用该13幅工程摄影作品,该许可并未限定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仅说明了“充分使用”,故可以认定布鲁克公司取得了该13幅工程摄影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瑞士公司在书面确认许可布鲁克公司独占充分使用前,布鲁克公司事实上已经在使用该13幅工程摄影作品,瑞士公司并没有提出异议,这一行为是一事实上的授权行为,经2000年2月9日瑞士公司的书面确认许可使用,这一行为是对过去事实上的授权使用行为通过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因该授权委托书并没有对授权的起止时间进行限制。布鲁克公司有权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享有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向二被告提起诉讼。万豪公司未经布鲁克公司许可在其名为《柔性防护和最佳性价比的选择》的宣传画册上复制该14幅作品,已构成对布鲁克公司在中国境内独家享有13幅工程摄影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以及布鲁克公司对((14))号工程摄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r# A% \" n2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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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布鲁克公司的《技术报告汇编97》、《技术报告汇编98》系工程技术作品,布鲁克公司享有著作权,而万豪公司在《柔性防护和最佳性价比的选择》的宣传画册第三页上将布鲁克公司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使用,亦构成侵权,亦应承担侵权责任。5 Y3 J$ T' q1 g7 ~( a( C

+ b4 n5 \) D1 M" k3 D$ X% _/ G(四)原告布鲁克公司自己在宣传画册上使用瑞士公司的工程摄影作品,即是外国人作品在中国境内发表。中国和瑞士均系《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第三条第一款(a)项规定,作者为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已经出版,都受到保护。故瑞士公司亦可以将尚未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许可给布鲁克公司。布鲁克公司系瑞士公司在中国投资的中国法人,其著作权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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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布鲁克公司认为第二被告陈莉违反该公司保密制度与万豪公司将布鲁克公司享有权利的14幅作品制作成宣传资料向外散发,并与万豪公司一起在宣传资料中抄袭布鲁克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技术报告汇编97》、《技术报告汇编98》中的内容,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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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由于布鲁克公司的实际损失和万豪公司的非法所得难以查清,综合考虑万豪公司主观过错责任、态度及是否采取补救措施,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及布鲁克公司支出的调查费、律师代理费和国外公证费、认证费用、可能获得的稿酬等,本案决定采用定额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第三条第一款(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l; ]  Y( g) {+ e2 t: ~

/ D7 g4 q% }" W1 W* ^. g, E+ Y    一、四川万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享有的署名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的14幅工程摄影作品及SNS石崩、边坡柔性保护工程的技术、使用文字说明工程技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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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川万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四川日报》上向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道歉声明书需经本院审查)。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公开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四川万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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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g6 b7 v8 X: D) g    三、四川万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损失费五万元。2 w, K9 I2 g( A% ?6 s) g+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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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驳回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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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6 B7 E4 }# U2 r" I" s    五、驳回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陈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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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案件受理费2 100元,翻译费300元,共计2 400元,由被告四川万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 160元,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40元(该款已由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四川万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付款时一并付给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a% ~' ^9 `) d7 u9 Z' Q

- s* h, l. Q$ A" _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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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判  长  陈  苹% m! a/ o% }: c  j4 `3 W  F

8 B" |+ z) n& s5 [7 i9 I% K- {                                            代理审判员  张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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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审判员  何  岗+ I7 s& r$ {$ l# o3 e! s4 g' j

- n1 h! p6 G$ p+ p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0 m/ u% o9 N! z# |* E* i; l0 U; _+ M

* }  W' X* m+ x8 D5 U, F. t                                            书  记  员  陈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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