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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进中的法治才会生生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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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bntnpk 发表于 2009-5-2 00:3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x# I) p" \( F/ C

. x. B; z: O6 o. t5 d2 G' Z  法律是相对相对稳定的,法治是渐进发展的,法治的进程伴随着一个个事件的突发与消长而发展壮大。优良的法治必须时刻关注一个又一个影响法治进程的事件,并与之保持健康的距离,调整落后的、残暴的、虚伪的法律制度,从而始终保持法治的“良法”本性。$ `+ M! W  h" r3 A' L8 Y

% _' g; k7 r1 f  `$ L8 z7 I& b  江苏省高邮市的张某因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当地法院于2004年8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此时,张某正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届满,张某再度怀孕,收监无法得到执行。其后张某一直躲藏公安机关的查找,随身携带妊娠试纸,一旦怀孕就到公安机关“报到”,收监决定又成为一纸空文。张某“依照”法律规定恶意逃避收监的行为已经昭然若揭了。. Q! W; [( {9 g! C9 |% R( B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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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是法律人性化的充分体现,但是也被张某之类的人利用得淋漓尽致,法律的人性化没有得到体现,却遭到了无情的嘲讽。但是,我们据此就可以束手无策,或是将这人性化的规定一笔勾销吗?倘若如此,这便成了法律人惰性的表现!如果我们在既定的法律规定中增加一条:对以怀孕或是其它理由恶意逃避收监的罪犯,“逃避”期间不得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此下来,张某还会一而再、再而三地用怀孕的手段来逃避收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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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o- ?" H) C  H' @: ?8 V  这样的假设并不是没有先例。在《治安管理处罚法a>》和《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中有这样的规定:“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因为招工、升学考试或者遇有妻子生育,近亲属病危、丧葬等特殊情况需要离所时,由本人或近亲属提出申请,担保人出具保证书,经原裁决机关批准后离所,并在规定期限内近返回,逾期不归者,按违反所规处理。被拘留人离所期间不计入执行拘留期间。”6 ^% c; p8 P" O5 F& K!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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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贪官出逃的话题。贪官出逃用以“逃避”死刑立即执行也有与上面的案例惊人地相似。目前,全世界有111个国家废除了死刑,它们奉行“死刑不引渡”的法律制度。2006年4月29日全国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与西班牙签署的引渡条约,条约中首次出现了死刑不引渡的条款。这样,贪官只要进入了“111”个国家了国门就可以“保命无虞”了。这就给出逃的贪官们上了保命的保险,也给尚未出逃的贪官们一个提示:我如果出了中国就可以保住性命,不论我贪污的钱有多少,也不论我的罪孽有多重。法律的尊严在这里大打折扣!做一个假设:如果我们在法律制度中增加了:经济犯罪如果罪大恶极,可以判处终身监禁,而且终身不得假释。那么,贪官出逃的事情也许就可以避免。我们可以想象,终身禁对于一个追求“一生享受清福”的贪官来说,远比死刑立即执行更有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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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D6 K4 |* S3 j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法律生生不息的生命力来源于法律的勇于自自新。墨守成规可以窒息法治;熟视无睹可能扼杀法律。所以,做为一个法律人我们应当时刻擦亮法治的眼睛,努力去寻求自身的鄙陋,追上一个又一个的法律故事中提出的疑问,使得法治的脚步在解决疑惑中阔步前行。& T/ m6 V2 F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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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纱辽宁省喀左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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