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报1月12日刊载了记者撰写的《九江中院审理江西涉黑第一案 竟收取被告74万》一文,文中对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熊新兴等涉黑案的过程中,向被告人家属收取“暂存”款的行为进行了质疑,并刊载了被告人律师a>认为法院在收“黑钱”等言论对此事进行歪曲引导A>。新闻媒体作为法定的监督组织,对法院司法行为行使监督权进行监督本无可厚非,但其断章取义的武断结论却违背了法院审理审理案件的规律,违背了新闻媒体监督的基本规律。所以,该报所刊载的报道是对新闻宣传规律的蔑视,是对法院公信力的破坏,是对法院司法权威的严重破坏!9 o0 X( j# W* n' E6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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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认为,九江中院不能向被告人家属收取暂存款,而且法院在收取暂存款之后出具的“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属于“白条”。这种言论纯属无稽之谈! + g9 C* W t5 ?% j9 V+ u0 V N, `3 [; D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以及到移送执行,是一个刑事法律法适用的过程,目的在于正确实施刑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最终实现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本案中,九江中院向被告人家属收取的暂存款,属于罚金或没收财产刑罚的预收款,最终是否执行以及具体执行多少属于裁判文书生效以后才能决定的。而且,法院在收取预收款时向被告人出具了收款凭证,稍微有法律意识的人都知道,这是法院收取被告人家属预交款项的有效法律凭证,九江中院出具的“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完全能够证实是谁向法院交来了多少钱!同样,收取款项的名称和数额也只有在判决生效以后,依据判决所确定的项目和数额具体确定,并由法院出具其所在地省级财政机构监制的统一诉讼类专用收据,最后按时上缴国库。而且,法院最终确定罚没款项的收取和上报都有专门账号和统一规范。可以看出,本案中被告人及其家属自愿缴纳的罚金或者财产刑款项、数额的缴纳、保管、退还、上缴等手续严格、规范,且一丝不苟!每一笔款项最终都有合法、明确的去向。而事实上,九江中院也向最终向被告人及其家属出具了由江西省财政厅监制的《江西省罚没先进专用收据》,具体款项和数额一目了然!所以,根本不存在什么“白条”以及法院收“黑钱”的问题。 " Y/ M$ a9 O. s: G# z7 a8 \ 9 F2 x( Z- n8 a5 ~3 b/ `# M 司法权威的确立需要民众对法院司法的信任,而民众对于法院的信任来源于社会各行各业各阶层对于客观事实的尊重。而客观真实、科学全面的报导A>有助于民众对法院司法权威信仰的形成,有助于和谐社会a>的构建。 . H R; d. I+ r1 x; W* C ) o% W `! M' f/ m, U 但是,该报所刊载的这篇不尊重新闻报道真实性、中立性等基本原则,不尊重客观事实、不懂的法律实施客观规律的报道,表面上看起来是在主持正义,实质上却严重歪曲了法院司法行为的客观事实,严重影响了法院司法行为的公正性,严重破坏了法院的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