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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串标者“串”上“紧箍咒”:有关无锡首例串通投标罪案的思考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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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tjlo 发表于 2009-5-2 00:3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无锡地区首例串通投标罪案,分别判处无锡市金银拆房有限公司、生龙拆房有限公司、长发拆房有限公司以及捷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被告单位15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判处张金银、邢忠贵、何生龙、顾冠声、过新伟、苗晓强、王明刚、苏日东、谢鹤皓、尤伟栋等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15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涉案被告人所得赃款全部予以追缴。" a/ |. v' x" r2 _8 @3 N

2 y" e" m9 T: e6 w: \1 S6 ^. y  [案情回顾]% B# ~2 y9 y5 }8 P0 |) \3 l% }# N

" c1 F* J. Q6 h0 O+ N  2005年10月9日,无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通知无锡市金银拆房有限公司法a>定代表人张金银、无锡市生龙拆房有限公司法a>定代表人何生龙以及顾冠声、过新伟、苗晓强、谢鹤皓等人参加原TCL数码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房屋拆房招标会。此外,其他有意参与投标人员通过各种途径获悉此事后,以自己所在公司名义或者借用他人资质凭其他公司名义,缴纳保证金后报名参加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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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O9 b) V  d/ Z9 h( V  为了使自己公司能够低价中标,同年10月9日晚,张金银伙同邢忠贵召集王明刚、苏日东、谢鹤皓、尤伟栋等人,采用向各参加投标单位支付10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好处费的利诱手法,要求他们填写标书报价时不得高于80万元。收取了好处费的其他被告人当场允诺照办。投标时,其他单位标书中的报价均为81万元以下,无锡市金银拆房有限公司最终以92万元的价格如愿中标。中标后,张金银给了邢忠贵15万元,给了苗晓强、谢鹤皓各10万元。(见示意图)$ y* k0 d5 h6 C3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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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特点]! V1 Y. n* M1 K" E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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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及城市建设,客观上要求政府要加大对工程建设的反腐败力度,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也积极介入到工程招投标的监督中,但通过刑法手段打击串通招投标犯罪活动在无锡地区尚属首例,足可见政府铲除这一“毒瘤”的决心。- j9 [: ^# R) {/ `+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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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串通投标现象已成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痛疾”,应该引起我们的思考和对策分析。一般情况下,串通投标现象发生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几家投标单位通过事先商定,联合对招标项目的一个或几个招标标段用一致报价、压价或抬价等手段串通报价,以达到排斥其他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使他们其中的投标者中标的目的。也叫“抬标”、“围标”。本案中被告人张金银就是通过支付好处费等手段,事先与其他投标单位商定进行压价,从而控制了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最终以低价中标。从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参与主体、涉及项目等因素也可看出,此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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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出现“群”违法犯罪现象,影响一个地区同类行业的发展。工程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往往是以群为单位出现,并且以类为集合。如本案中既涉及到公司的参与活动,也有个人的介入(以其他公司的名义参与),因为串通勾结相互之间形成了锁链(如示意图),一损俱损。同时,他们又是相同或相关行业,如本案都是拆房类公司或个人。因此,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一旦有串通投标行为,往往会出现“群”违法犯罪现象,从而牵连到该地区整个同类行业的发展,对社会稳定和发展也存在较大的危害性。1 C: m3 ?) p  x- U

0 z" f  `# ~6 }2 _  S# Z  “滋生”商业贿赂主要领域之一和职务犯罪的高发地带。工程招投标活动涉及到的一般都是投入资金比较多、规模比较大的项目,带来的经济利益相应的也比较可观。因此,面对这样诱人的“蛋糕”,就会产生多种多样的利益链接,有条件的参与者都有“分一羹”的欲望。为了成为竞争者中的最大赢家,他们会通过金钱贿赂等手段拉关系、找路子,采取串通投标等非法行为获得私利,使工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成了“滋生”商业贿赂主要领域之一和职务犯罪的高发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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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是因为出现“群”违法犯罪现象和涉及到的利益链比较广泛,往往也会带来不可忽视的社会影响。工程招投标活动既涉及到行业风气、商业氛围,也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可以说,从一个行业的完善发展到商业活动的良性循环,再到整个地区和谐经济环境的形成,从行业规范的管理到行政司法的推进,再到整个和谐社会a>环境的构建,与此都是相互关联的。5 `5 U0 z0 {4 `  R.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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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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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串标等违法行为的处理,法律法规a>都有相应规定,为了防范此类犯罪活动的出现,政府行政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做了大量工作。比如无锡、深圳、温州等地通过刑法手段严厉打击该类犯罪活动以及厦门等地实行“背靠背”招标等等。但是,只有从根本上治理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等“毒瘤”,才能使工程招投标活动得以良性发展。笔者以为,根治串通投标等“毒瘤”,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多方努力,共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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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P& Z4 d& X0 C# v2 l; D4 O8 ~  一要立法必严,从源头上加强治理,让投机者无空可钻。当前以及今后,要大力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市场的法律体系,如实施投标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有效防止串标等现象的发生。同时,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a>的宣传力度,向投标人开展法制宣传,向心存串标者明示法律规定,大敲警钟。本案中,被告人张金银等对招投标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a>知之甚少,只是认为罚点钱了事,不会被处以刑罚。可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a>的宣传力度和对投标人的法制教育,对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会起到预防作用。同时,还要加大法律法规a>对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惩处力度,立法必严,使串标者的违规违法行为成本大大高于其风险利益,切实收到教育警示、加强威慑和严厉打击相协调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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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4 ?/ t# X! _% E( O  二要制度创新,建立联动机制,让投机者无机可乘。目前,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串标等现象,与招投标的管理环节不严密不无关系。从实践中看来,资格预审等环节有待进一步创新,提高参加投标单位的质量以及降低投标成本等也是治理串标等现象的有效方法。同时,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形成由纪检、工商行政和司法等部门联动预防机制以及严肃查处串标等案件的责任追究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建立监督网络,加大对举报违法投标人的奖励和保密措施,形成在“大管理”环境下的工程招投标活动良性运行机制,这将是今后治理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等“毒瘤”的社会大机制格局。本案能够得以彻底查处,即为无锡市国土部门接到举报后,由政府监察部门牵头调查,公检法部门的全面介入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联合运作的结果,由此也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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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要构建招投标诚信评价体系及失信惩戒体系。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建立投标人和投标单位的信用指数,一但发现其有违法投标行为经查实,限制其直到取消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或物资采购项目的投标资格,或者采取记入黑名单等方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将其在质量、安全、信誉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企业暂时或长期清出工程建设市场,迫使投标人自觉遵守依法、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同时,相应地建立评标专家权威信誉数据库,采取累计积分,公布权威信誉程度,引入社会监督评价体系,从而构建包括多方于一体的诚信评价体系及失信惩戒体系。. ?2 `8 F4 k) n9 R- ?1 G/ k

0 P2 m6 t! w1 Q; ~6 E: H( }, w  总之,随着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不法分子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投机空间将会越来越小,招投标活动将会更加规范有序,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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