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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中国法制的理性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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蜈蚣uot 发表于 2009-5-6 19:3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中国法制进步贺岁+ G) f0 v% T4 g5 P,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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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k7 x1 ~3 U" l' J3 Q5 e  摘要: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国的法律已走上了新的理性之路。我们的许多人已学会了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观察事物的方法,在遇到法律事件时已习惯于用理性的眼光去打量。这正是我们在党和政府构建和谐社会a>理念的指导下,民众法制观念提升,社会民主进步的标志。! o6 Y# ^7 U( B# M% q  \' o+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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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理性执法?? 和谐社会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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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2月9日,同济大学研究生亓培玉与新婚的妻子杨雪在大坝上行走时,遇到从印有“法院”字样的汽车上下来的“身穿工商制服”的韩永臣等人,因韩永臣“居然拉下裤子就在他们前面尿起来”,“血气方刚的亓培玉忍不住说了一句话:‘真没有修养’”。为此,双方发生殴斗,亓培玉被打到河里淹死。在全国人民一片喊杀声中“投案自首”的韩永臣被执行了死刑。当时几乎没有人对韩永臣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该不该被判死刑提出质疑。韩永臣身上的“工商制服”和印有“法院”字样的汽车,承载了老百姓对一些失信的行政机关和部分不良干部的怨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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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4、5月间,当阜阳劣质奶粉事件被媒体爆光后,阜阳市的公安机关不得不把那些可抓可不抓或根本就不应该抓的劣质奶粉经销商统统抓了起来。接下来,法院也把那些可判可不判或根本就不应该判的都判了刑。后来有人提出反对的意见,认为“司法当局应坚持依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避免在社会舆论压力下做出超越法律框架,附合民众心理的‘新闻审判’、‘舆论审判’,如此,则需要正确理解‘食源性疾患’的含义,把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条件,严格区分违法与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认真贯彻“罪行法定”原则,坚持司法独立,力求判决的的公正性”。尽管这些意见来得迟了些,且有些低调,但毕竟代表了一部分人对公正司法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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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2 N" l  s, S/ k5 U  到了2006年,当深圳福田警方将卖淫女和嫖客游街示众时,媒体反映出一个振奋人心的社情,那就是绝大多数人都对深圳福田警方的这种做法做出了理性的反应。《北京晚报》刊文以“中国人权立此存照”表示意见:“文化大革命今年结束30年了,沧海桑田,物不是人不非,当年的保安小渔村,现在旧貌换新颜,对那些被游街示众者,政府特别支出纳税人的钱给每个人穿黄马甲,戴白口罩,最大限度地保住她们的脸面”,“这要是放在40年前‘文革’时代,游街示众还给你戴口罩,想都甭想,门也没有。我看到过刘少奇被揪斗的照片,连共和国主席当年都享受不到的口罩待遇,今天在深圳享受到了”。作者对此不理智做法的讥讽口气跃然纸上。这反映了我们的民众不再单纯地从法律事件的表像上去看问题,而是从法律的本质上去分析,人们的理性司法观念有了较大幅度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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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岁末,又有更多地法学专家为一个山沟沟里的农民邱兴华请命,希望对这个“杀人狂魔”理性地进行精神病鉴定,以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尽管邱兴华在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前三天被执行了死刑,但此案对国人法制观念的理性提升确实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以至于在此后的崔英杰案件一审审理之后,法学界再次呼吁慎用死刑。不少人认为,我们怀念为之牺牲的李志强,但也同情崔英杰,我们想要一个洁净文明的大都市,又不忍忽视那些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利,正像我们要反腐,又要考虑到我们这个“礼仪之邦”的国情,必须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样,我们不得不要求我们的法律理性些、再理性些。, \/ l/ p1 i8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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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7 N; E, e) [9 C+ }% t# A9 x* C  再后来,当我们获得了春运火车票不涨价的实惠之后,便开始反思那些被视为“刁民”的公益诉讼者,正是他们一次次地依仗对法律的信仰,用理性地方式帮助政府化解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推动了社会的理性发展。感叹之余,终于有人提出了“理性的政府应感激‘刁民’”的理念。2 U! y2 w' q( B! \9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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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f# q& ]4 S  2006年12月8日,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财政部一案中判财政部败诉之后,大家并没有过多地表示惊异,行政机关败诉似乎已是平常之事。人们再也不会对美国的检察官敢于调查总统的风流韵事感到惊奇,再也不会对日本律师a>能够代表中国的慰安妇起诉日本政府而感到不可思议,再也不会对台湾民众敢于举行“倒扁”游行感到难以理解,人们终于理性地认识到,这一切有一天也许会在我们身边发生。$ s, }2 e& C# n. C/ r' P0 y'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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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8 F) r; r& F' o  随着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提出“宽严相济”为构建和谐社会a>提供司法保障的要求,有些地方法院已开始提升“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不少人已认同了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对受害人给予相应经济赔偿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之后,从轻处罚的做法。大家已认识到,我们严格执行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再一次去破坏已经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而是要通过法律的调整,实现社会利益的平衡。给被告人以赎罪的方式赔偿受害人的改过机会,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与宽容,同时也给受害人减少了实际的物体损失和减轻了受害人的精神伤害,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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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n, r4 J, y+ A" t5 A- f0 N  笔者认为,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国的法律已走上了新的理性之路。我们的许多人已学会了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观察事物的方法,在遇到法律事件时已习惯于用理性的眼光去打量,这正是我们在党和政府构建和谐社会a>理念的指导下,民众法制观念提升,社会民主进步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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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中国法制的理性之年,愿我们的理性法制观念在新的一年里有更大幅度的提升”。笔者以此感言,权作贺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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