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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动物与自然,关乎环境我们有太多的指责,然而所有的这些归根结蒂似乎都是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指责。你污染了水体,他破坏了森林……而这到底关乎自然什么呢?同样对于动物,较其灵魂较为显现生命于自然的物种,我们对其所作所为也引发种种质疑。我们对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调整对象总是在“人”、“物”之间进行着辩论,但我想我们可以先放一放这一传统的争执,从根源上去寻求我们立法的宗旨,也许可以获得一丝小小的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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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认为法律的作用是指引与规范的同时予以相对约束的。它告诉人们在大体的范围内可以为或不为--也即我们习惯概括为权利的界线。不能忽略的是法是意识的。为何我们要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因为我们人类的行为还未曾达到一致的和谐,当然这里的和谐与一致并非整齐划一的。我们设定人是性本善的,合理于人性,充满悲慈与怜悯的,在这样的前提下还会出现基于种种残忍与无视生态的破坏吗?我想应该会停止了吧!虽然人是趋利的,但良性循环的趋利我们并非未曾见识,对此若有规范指引人们,大众是很容易去接受的。所谓和谐与可持续发展,不是普通大众不想,而是真正的步骤与方法无力去实施,而其中有技术等客观因素同时也有众多人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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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环境,并非走向极端之保护,也并非提倡的人人做素食主义者,若真是那样,那倒要反问了,动物的生命值得珍重,那植物的呢?它们不也是生命吗?若真是这样,会发现我们进入了一个怪圈之中,在自己设定的怪圈之中难以逃离,此态之下人类也便不存在健康与强壮之说了……" a: g3 a; j, q) E2 w( i(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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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K' W# g' t; y 我们制定《资源与环境保护法a>》顾名思义目的在于保护环境与自然界中有限的资源。然而环境保护在我看来终归是基于人。为了人们内心的平静--当看踏贱植被,毁坏林木,杀害动物等行为时恻隐之感油然而生,慈悲之心隐隐作痛。于是我们开始批评和指责--人类不应该不人道,不应该不珍爱生命。对此笔者也常常在内心有所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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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0 Z2 `5 ]0 \9 r1 R3 r; B 试想,若真的规范起来,人类生存的基础存续在一种和谐之中,对于无论是处置动物还是植物都仁慈一点,悲悯一些,虽说适者生存,强者为王,但自然界与人统一于这一星球,总归人的能动性强于它者。人可以为了良好的生存环境去调节。6 m7 E6 d" T# J+ O/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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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当人们的整体素质提高了,当人们对于那些被披上生命的万物尽显人文关怀之时,资源与环境法或许只是法律健全的一个成分了吧,关于人与自然之争也会随之消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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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0 G, p) d+ C, [5 R3 Y9 w (对于法律的作用在大多时我是个实用主义的坚持者,当大家谈到我们尚没有充足的法律资源去顾及普通大众时,又有何资格去寻找高尚。当你还在为温保所奔波时,你便无力顾及优雅更无力谈及清高。对于这句话,我在部分上是认同的。虽然有资料显示人的幸福大部分是源自于内心感受,但我想这应该有个底线的吧。它的底线存在于大众的普遍理性与大众善良。对于法律也许笔者在这种程度上认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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