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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保案:理性的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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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BmlnJdh 发表于 2009-5-14 17: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25日,长春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上海市宝山区原区长秦裕无期徒刑,这位陈良宇的前秘书受贿680万元,其代价却是自己的政治生命与一生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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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裕被判刑,是上海社保基金系列腐败案件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标志。同一天,长春市中院还以受贿罪判处原上海市委副秘书长兼市委办公厅主任孙路一有期徒刑15年,上海市一中院则以受贿罪分别判处原上海市国资委主任凌宝亨有期徒刑8年,副主任吴鸿玫有期徒刑11年,原上海电气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徐伟有期徒刑7年,原上海电气投资管理公司副部长程彦敏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 M" M9 g# N4 z3 T$ r* `6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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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该系列案的核心人物陈良宇尚在审查起诉阶段,但从目前已经宣判的系列一审结果看,人们有理由相信,司法机关对这个系列案件的判决公平、审慎,是一次值得肯定的理性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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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司法判决的理性,首先表现在刑罚度的把握。众所周知,上海社保系列案件轰动全国,涉及包括前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在内的众多贪官,也正是这些贪官的行为,让上海社保基金受到了较大损害。基于此,有人曾在该案事发后断言“不掉几个脑袋恐难向民众交代”,但至少就目前的一审判决结果来看,虽然主要案犯大多被宣判,可还没有被判死刑的。这说明,司法机关在掌握刑罚的度时,并不是满足民间的感性呼吁,而是注重事实与法律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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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i, b. `% _0 E6 }, p2 k: ?  还是以对秦裕的判决为例,法院认定此人受贿680万元,这是一个敏感的数字。已被处决的部级贪官胡长清和郑筱萸,其受贿数额与此大体相当。按理说,法院如果判秦裕死刑并非说不过去,一来此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二来案件性质恶劣,给国家和公民造成了严重损失,三来民间喊杀声一片。但是,长春中院最终判处秦裕无期徒刑,这既体现了少杀、慎杀的精神,也和受贿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多名贪官未被判死刑的实际情况相衔接,维护了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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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司法判决的理性,还表现在对多位被告人处刑时的罪刑相当。除秦裕外,孙路一受贿500余万元获刑15年,凌宝亨受贿50万元被判8年,吴鸿玫受贿196万元获刑11年,而程彦敏则因受贿数额少而被判缓刑。这些判决虽由不同法院作出,但体现了对应性和合理性。5 @4 m$ T) m.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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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社保案的理性判决,不仅给中国司法创造了经典,也是对社会一次生动的法律教育。它以活生生的事实告诉人们“有法必依”和“司法公平”的道理,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法律负责、不受非理性意见左右的应有立场。! y8 A$ e1 A8 w$ f; h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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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证明,在处理民愤较大的案件时,司法机关必须要面对民意,但又不能被民意左右,它的天职就是对法律负责,基于已经查明的事实,秉持公平、理性的原则进行司法审判。; c. H- Z. J6 T1 C  U& h8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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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期待,在下一阶段对上海社保系列案件的审理中,这种理性的判决能被法院坚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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