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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是不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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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dsfwo 发表于 2009-5-14 17: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2年武汉中级人民法院的“腐败窝案”爆发,13名法官相继被捕。翌年3月,新任院长周文轩临危受命。2006年9月,周文轩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立案调查,今年9月14日,湖北汉江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周文轩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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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行体制下,法院院长出事已经不是第一次,关于法院改革重司法独立轻司法制约、重法院权威轻民众监督的批评很多很多,尽管最高法院和立法机构对此似乎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但来自学界和民间的分析已经是陈词了。我这里感兴趣的是这位院长的简历:: v' A2 [8 i, D/ t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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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文轩,1947年2月出生,1968年4月参加工作。1968年至2003年1月先后担任过部队战士、班长、排长、组织干事,任武汉开关总厂办公室秘书,武汉市人大办公厅正科级干事、秘书处处长、副主任、副秘书长、秘书长、党组成员。2003年1月至2006年9月21日,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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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1 `0 U+ d; m) i. j) q. L7 z  我们注意到,这位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在担任法院院长之前,没有从事过法院的法官工作,甚至于没有从事过任何政法机关的工作,而这样的任命却是合法的。! X8 R. g+ a1 W# i+ w2 T: x0 k"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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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U/ ]' K2 }& ]$ v* x1 J/ D* T0 q5 e  2001年新修改的《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初任法官必须“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a>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也就是说担任法官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a>。但是该条又说“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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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a4 F( f  J" c  而所谓“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是指法官以外的人员,由于法律没有在其他条款中加任何限制,即法院院长(都包括副院长,下同)在极端情况下可以是被组织部门认为具备条件却不懂法的人担任。院长只要懂政治,而可以从未干过法律工作,这就是中国法律规定的中国特色司法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所以,媒体曾经报道的“三盲院长”姚小红,从其产生来看,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任法院院长没有关于学历、专业知识、司法考试a>资格方面的任何要求。正因为如此,不时会有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提出议案:法院院长应当从懂法的人员中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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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规定,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之间的司法关系。而在某一法院内部,院长、副院长与其他法官之间,是什么关系,没有规定,但实质上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他们对案件要分工管理,大部分案件判决前都要有主管院长的批示同意,在人事权力上,法官的任免、考评、定级也主要是由院长们说了算。这样,院长只要有领导能力就行了,他可以没有审理过案件、没有法律专业水平,但这样的体制之下,院长出事、必有窝案,也就不足为奇了。- U/ E9 B7 e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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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X7 T; t8 N; ?8 v$ I  现代司法独立的理念和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都要求司法独立是法官的独立。当法官之间有上下级之分、领导与被领导之分,而且院长可以不从法官中产生,审判的独立精神和法律职业化要求就不再存在。在法治发达国家,如美国就没有法院院长,只有所谓首席法官,与其他**官在权力上平等,首席法官只起召集作用,是“平起平坐诸位中的第一人”;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也有法院院长之位,但其在审判中的地位也不过是一个召集人而已。这样的法官体制不认为院长在任命上可以特殊化而违背职业化的基本要求,普遍要求高级法官从低级法官中产生,首席法官或者院长从平起平坐的法官中产生,而初任法官则要从通过严格法律考试的人中产生。/ N0 f* K% @3 u4 x'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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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R4 Q" N& Z: l9 F' r  我国院长可以不经严格法律身份筛选,导致实践中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某位法院工作人员因为应考能力不行,司法考试a>通不过,一直不能取得助理审判员的资格,但通过关系到偏远地区基层法院挂职担任了一段时间的副院长,于是自然就成了法官,就有了别人需要一次又一次司法考试a>才能取得的法官资格。不懂法的人当初级法官不行,去当领导法官的院长却可以,这就是亟待改革的中国司法体制之怪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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