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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伪命题──《如果律师不再相信法律》自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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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ewrewr 发表于 2009-5-18 12: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律师a>不再相信法律,他也就不再是一个律师a>了。律师a>者,法律之师也。法已亡,师之何存?所以,我说“如果律师a>不再相信法律”是一个“伪命题”。- W* s& y0 B# B4 m* @1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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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一个伪命题应是命题人对生活的错误判断所致,但现实生活往往会欺骗一些真诚的人,所以“伪命题”并不一定就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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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 R+ u3 A4 T6 J2 P6 P  因为对中共中央提出的关于“构建和谐社会a>”的理念特别赞赏,我在“为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受贿案辩护之后写出了《曾经的英雄血该不该白流A>》一文,发表在2005年第四期的《律师a>与法制》杂志上,不少法律网站也曾作为“头条”法学文献发表。在这篇文章中,我提出了过去的“功”能否作为减轻量刑的条件问题:一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哪怕他罪恶累累,只要他一时“良心”发现,能有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线索等“立功”表现,便可依法得到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而对于一个功臣来讲,哪怕他几十年如一日地为人民辛辛苦苦地工作,而一旦犯了罪,他过去的功劳全部化为飞灰,变得毫无意义。尽管《刑法》第六十八条也规定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七条也有“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由于立法机关没有对什么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作出具体解释,这个条款至今也未听说有人被“享”用过。基于这种情况,我提出我们的《刑法》设计得并不尽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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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过去立过功,并且犯罪时主观恶意不大的被告,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以“实现立法者惩恶扬善”立法原意,“达到法意与人情的完美统一”。就是这个拙见,被一记者作了符合他批判标准的篡改之后,称“律师a>竟为贪官叫屈”,发到一“喉舌”网站上,引发了全国性的批判。# L9 f/ X3 `- w  P

% T: g" X% Q1 S  此事曾引起安徽省司法厅律师a>管理处领导的“高度”重视,我奉“旨”星夜兼程从外地赶回,接受律管处领导的“招见”。但律管处的领导在“招见”我时并没说出个“子丑寅卯”,只说这事绝不能让厅长知道了,“一旦厅长知道了,这事可就闹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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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于对目前社会法制状态的“正确”把握,我自以为不会再出现“文字狱”之类的事件。并且我的用意决非与党“离心离德”,而相反,我正是基于对党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a>理念的支持和赞赏,才写文章提出自己对事物的看法,并无不当。事实证明,我提出上述观点不仅是正确的,并且是可行的,因为两年之后,“北京法院首次将道德调查纳入量刑参考”,“海南省高院和广东省东莞市法院对主动赔偿的被告人从轻量刑”的报道已进入了我们的视野。为此,我又写出了《从“以功折罪”到“赔钱减刑”A>》一文,提出“以功德量刑”,“以赔钱从轻”肯定也存在着不合理和一些难以克服的弊端,但它对我们社会道德的激励和对社会关系的修复意义,远远大于它的弊端,因此,它将在我们构建和谐社会a>,提倡“宽严相济”的大背景下大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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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_8 {' c& g4 Q3 g4 [  我没有象一些人想象的那样去“花钱打点”,也没再找任何人,因为我觉得自己并没有错误。尽管这位律管处长在以后的许多会议上指名道姓地批判过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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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8 q7 r8 F* j! m  此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法院因法官受贿“窝案”牵出十几名法官,其中一位法官的女儿在2002年上大学时,我与其他法官一起送过200元的贺礼。2003年10月,我曾为一桩发生在江苏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去阜阳中级法院咨询过一个法官,我们在一起探讨和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发给江苏省高院一个复函的弊端,为此,我还写出了《对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复函的疑问》。事后,我出于感激,要请这位法官吃饭,他不去,我放在他书架上500元钱以示谢意。对于媒体上报道的其他问题,都是不存在的或被人为地“夸张”所致,至于为什么会有那种“效果”,我将在关于本案的纪实文学中详述。' d+ L9 i4 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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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我不认为自己有什么原则性错误,所以也就没有象其他一些涉案的律师a>那样四处找人求情,更没有象一些网友所说的那样去“花银子打点”。据《南方都市报》称,在阜阳市被有关部门传讯的律师a>近四十人,我仅从四个涉案法官的判决书上看到的就有十四人,而被安徽省司法厅吊销执业证书的六个律师a>则“有可能是问题最轻的”。这是一个知情者的话,我没能去调查对比。但据我所知,真正有问题的律师a>大有人在,可他们并没有受到任何处理,其中的“奥妙”在哪儿,我不清楚,也不便说。但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厄运却实实在在地落到了我的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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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 {6 y; I  n9 m7 ^+ y" H  安徽省司法厅以什么理由来处罚我,我为什么要去司法部申请复议,司法部行政复议处为什么在明知安徽省司法厅的处罚有问题的情况下又予以维持?你在这本书里是可以找到答案的。但这个答案还不具体,还缺少故事性的连贯,这也是我将要在关于本案的纪实文学详细叙述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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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F) r% ^% m" y" H' h0 I  |  就在我写这篇序的时候,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法官也许正为此案如何判决伤神呢。在2007年12月10日上午的庭审中,我国著名律师a>王工以公民身份到庭代理我的行政诉讼。这个曾在1988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高呼“民大还是法大?法大还是权大?”的人民代表,在二十年后的法庭上,再次呼吁“贵院正审的被处罚的李利律师a>案映射出:权大于法依然,官大于民依然,这决不是全国人民和律师a>所希望的,我国什么时候才能民大于官,法大于权呢?民主、法制、宪政、人权等等,为什么不能因为人人即每个人的主观努力按中共十七大报告新表述‘又快又好’地降临大陆,包括江淮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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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说,审理本案的二审法官素质是一流的,他们对本案是与非的把握也是准确的, 这是我作为一个较为“资深”的律师a>在庭审中就能感受到的。只是他们头上还有审委会,审委会上面还有许许多多、形形色色且行政级别远远大于法院院长的政府官员,他们可谓一言九鼎。“弱风扶柳”般的法律在他们眼里又算得了什么呢?为此,我曾给合肥市中级法院审委会写过一封公开信:“如果行政暴力是朝鲜战场上武装到牙齿的美国鬼子的话,那么我们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官就象缺衣少食的志愿军战士,坚守司法正义的任务对他们来说确实太艰巨了”。我在想,“既然北京市的中级法院可以判司法部、财政部败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司法部的文件无效,并判广东省司法厅败诉,那么,我们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能否在‘零下几十度的严寒’中坚持住法律的‘三八线’”?“我们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委会作为一个战斗集体,能否对一个行政暴力下的不当处罚作出些许反抗?”我并非强求我们尊敬的法官去作无谓的牺牲,实在是因为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处罚的违法之处太多太多(据不完全统计,其违法之处近三十处,详见《为中国律师a>抗辩,耄耋王工再出征》和《关于“权大于法”的非典型论证》)。对于一个“违法无处不在”的行政处罚,“如果就这样给维持了,能否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在国人和媒体面前,合肥市乃至安徽省司法公正的形象何在?”这是我在这封信中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每一个法官提出的问题(详见《致H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信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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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来我并无意炒作“本案”,而对本案存在的法律问题,我都是以“真实故事的虚拟展示”方式发表的。是安徽省司法厅率先以“新闻通稿”的方式向合肥市的几家小报发出信息,不明真相的媒体在一审尚未开庭时就对本案作出了结论性的报道,从而使全国近千家媒体按照他们“新闻通稿”的口径作出了“一边倒”的报道。从而以“虚拟”不再。有人说这是安徽省司法厅“自己往自己脸上抹了一把屎”,我对此不持异议。在此,我当感谢《中国律师a>》杂志、《律师a>与法制》杂志、《浙江律师a>》杂志和“东方法眼a>”、“北**律信息网”、“中国法律信息网”、“中国律师a>网”、“正义网”、“东方律师a>网”、“香港律师a>网”以及江苏、浙江、江西、河北、湖南、湖北、新疆、广西、广东并包括安徽的近三十家省级律师a>协会网站以及几百家律师a>事务所和律师a>个人网站的支持和声援,也感谢网易、新浪、搜弧、天涯等网站发表了相关网友的贴子以示支持,更感谢中国老教授协会政法专业委员会针对本案作出的客观公正的论证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各有关网站以转发有关本案的文章所表示的支持。7 s! G4 i7 f9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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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本书所收的文章全都是发表过的,出于校对和保护原貌的考虑,文章中虚拟的字母符号就不作变动了。其实,文章中每个字母代表什么,在安徽省司法厅的“帮助”下,大家也是可以一目了然的。+ E' G" x/ o* V6 u

- r4 x/ a( H" |2 q2 l0 q, o  关于本案的纪实文学,也叫《如果律师a>不再相信法律》,原来准备在《中国作家》纪实杂志上发表上半部,后来出于多方面的考虑,主编希望我改为纪实小说,而我计划中的这段故事又是我自传性纪实文学中一段较为关键的部分,如果只发表一半,对读者也不好交待,并且时间也来不及,所以我就放弃了。真实的故事已经够精彩的了,我不想再去虚拟。但为了满足一部分朋友的愿望,我正准备将我个人五十年的生活经历和本案的诉讼故事写出两个文本,一个是纪实文学,一个是纪实小说,纪实小说很快就可以写出来发表,而纪实文学则要写出来放上几年后再发表,个中缘由想必大家也是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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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真相——N报记者对A省被处罚律师a>的采访实录》一文中曾经说过,中国现在需要的不是律师a>,而是理性司法的启蒙教育家。有人对此很不以为然,认为我把这话“说大了”,事实上我并不说自己就是这种“教育家”或自己要去做这种“教育家”,我是说我们社会中这种教育家太少了,从而在我国司法缺少理性的时候,很少有人敢站出来说话,这是为什么呢?读者可以从《被出卖的法学家》和《我们为什么要理性地对持“杀人狂魔”》等文章中找到答案。4 o, H: B+ \/ s; U7 Y

* f# p6 x; O1 P' Q# h0 h" C  关于本案的判决二审结果,如果能在这本文集正式付印之前出来,我会在本书的后记中告诉大家,而如果在这本文集付印之前不能出来,那就成为本书的一个悬念,我将在我出版的第四本文集或关于本案的纪实小说中告诉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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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个两次被全国“主流”媒体作“负面”批判的律师a>出版的第三本文集,本来我是想请一位德高望众者为这本书写序的,但考虑到为我作序者可能会因为我而遭到不公正的待遇或我因为作序者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这也是我的执业证书被吊销的因素之一,尽管这个因素在整个案件中所占比重不大,但也是十分关键的,详情我将在纪实文学中讲述),想来想去,还是自作自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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