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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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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 x5 H5 G6 c; I7 B3 p. }/ @) u 然而,目前我国所采取的分级财政制度对司法机关公正独立地行使司法权产生诸多不利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除最高人民法院吃中央财政饭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与行政区相同,因而在经费保障方面,一直由所在地的各级政府的财政门部拨款,法院需要某项经费与支出就得向财政部门和分管财政的政府领导申请通俗的说法就是打“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往往要大提而特提“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这在无形中使人们形成地方法院就是“地方的法院”的概念,笔者认为,分级财政会给法院的工作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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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经费不单列,直接影响审判独立。“独立性是指法官判案具有真正的审理裁决权,不受外部环境和内部运行机制的干涉的内在属性。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其意义在于保证社会理性的正常的行使”。由于地方法院的所有经费来源全部需要依赖于地方政府,所以宪法的规定的“一府两院”的地位只能是一种形式上的“空头衔”。如县法院要向县财政局“讨饭吃”,这种经济上的处境是寄人篱下的,在这种机制下,地方法院想摆脱地方政府的“领导”简直是不可能的,因此,各地的政府都习惯地把法院当作自己的职能部门,把法官当作是自己的“公务员”呼来唤去,政府办随时随地可以“传”法院的院长或全体法院做一些完全与审判业务无关的事情,法院尚且不能独立,法官又怎么能奢谈独立?!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如果法院要执行辖区内有关政府部门欠款,政府立刻就会作出反应,指责法院是“吃里扒外”,甚至先查封你法院的帐户。) b7 w, I1 |7 K' n- ?, P&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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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经济地位的不独立,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由于地方法院要吃地方财政的“饭”,那么,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只好尽量避开与政府有关的案件,对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久拖不立,搞违法的诉讼调解,软拖硬磨,实在“揉”不下去,还得依靠上一级法院或上级人大等部门的“指示”方可立案,即使立案了,还得“转院”办理,或者违心地以牺牲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为代价,宁可自己办“错案”,也不能让政府输官司。因为法院最担心的是判政府部门输官司后,法院无法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为了实现其司法公正而又不让掌握裁判权的法官承担“不利的”后果,抵制外来的对司法活动的干涉或干扰,只好采取由集体来承担责任或将责任推给上级法院,这就是扩大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或首先按照地方领导的意图下判然后再由上级法院改判。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案件的管辖进行“提级”也是从这些方面考虑而采取的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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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 x- }+ c: D6 { 其三,法院吃地方财政的饭,法院人员调整就不能由你法院说了算,这就造成了用人的不管人、管人的不用人,尽管全国法院系统近年来不断的提高“门槛”,把法官由随便进入改为考试改为考试进入,由专科升为本科,并要通过司法考试a>,然而在许多地方的惯例是,只要是本地管理的“干部”,只要达到一定的级别就可进入“流通领域”,比如县级那怕某人只具备初中文凭,只要达到科级就可以在全县的所有机关通行。如果把这些人调入法院,弄得好被安排个领导职务,就是作为一般工作人员,你法院也没有办法,他们会理直气壮地对你说,调个人给你是财政发他的工资,你凭什么不接收,“财大气粗”,当然表现为“权大于法”。3 j/ W$ {, s' k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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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p {8 ^% G8 d+ P+ K 其四,法官的政治经济地位得不到保障,导致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官流失严重。国家对法官的任职条件是一样的,法官所从事的业务也是同样的,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官条件艰苦,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并不比发达地区小,而经济收入的悬殊,很难让年轻的法官安心在欠发达地区工作,法官也是人,他们也向往富裕的生活,因而“孔雀东南飞”的现象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和法官的无奈,这也是正常的。人民法官为什么不能共享发展成果呢。7 n* M6 \7 i; ?3 G* g3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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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5 o* i! I+ h/ c* d# s" y 综上,由于地方法院靠地方财政“供养”,你不得不为“地方经济服务”,不得不唯唯诺诺地听地方政府的摆布。因而人民法院要想真正实现司法工作的“公正高效权威”,如果不在现有的经费保障机制上作重大改革,是不可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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