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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淘宝评价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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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krfjtr 发表于 2009-5-26 18:4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两天,淘友在热议淘宝网购新规,大多数买家喜,而不少卖家忧并称其为“淘宝评价门”事件。不少淘友通过不同方式前来咨询,如“恶意评价”的界定与举证和“7天无理由退换货”、“假一赔三”、充值卡“闪电发货”三大消保新规等问题。淘宝官方表态: “若双方无法协商达成共识 也希望您可以坦然接受评价方给您的建议和意见。”? 对此,我的个人观点如下:. I8 p6 ~' e9 w# _1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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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家与买家无法协商一致时,当面对买家不同方式的差评或中平就要有极大的宽容心,正确理解和认识网上评价,多从形成原因上来反思,今后应注意优化自己的产品并进一步改进完善售后服务。但淘宝的公开表态观点也存在点问题,规则制度应尽量公平兼顾买卖双方,引导双方以事实为根据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5 t+ x- M0 \& L! m7 k/ z3 s. F,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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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于强调买家的利益而让卖家都坦然接受那些差评或中评,客观上会出现规则无法概括的恶评现象,或许网上交易还有难以把控的一些因素而无奈兼顾,信用评价也难免绝对公平,从首先保障网购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对卖家交易行为通过信用评价体系督促规范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应注意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a>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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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什么原因,以事实为根据并注重证据和尊重交易双方意愿的这些基本原则不能违背。在目前《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及相关网上交易还无立法规范的情况下,推行买家(或网购消费者)投诉,卖家承担举证责任还需谨慎而行,并考虑网络购物和网上评价的一些特性。由于网络的互动、开放等特点,网上个人卖家与买家的主体角色互换也非常容易和频繁,网上交易评价规则有着双刃性,切入点要努力找准找好!客观公正是网上交易评价体系的生命力,也是处理网上交易各类争端的一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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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当然也包括卖家,这是前提。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与评价的事实根据原则不矛盾,关键是如何建设并科学发展网上交易信用评价体系. 对于诚信自律,网上交易平台所有者和买、卖双方均应积极作为并可互动发展,也正如支付宝发起互联网信任计划时提出的那样:“建立一个可以相互信任的互联网环境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工程,虽然在互联网生态链中,支付宝只是其中一个点,但是我们仍然愿意是那可以燎原星星之火,在其中传递一份信任和信念。因此我们发起互联网信任计划,旨在呼吁所有人和我们一起共筑互联网信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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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并期待淘宝的网购新规及消费者保障计划会越走越好,并真正起到网购打假“保护伞”的作用.网购消费者将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网购权益保障也更需国家、社会和消费者自身来积极依法争取并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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