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 u; \8 b2 r! H: P; Y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根据实际后果之严重这一规定,三鹿公司足以被认定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公司有关负责人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h ]# c$ a%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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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追究刑责的前提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这就必须认定:受到污染的三鹿奶粉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在承认奶粉有问题之前,三鹿公司曾声称自己的产品完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甘肃省质检部门也表示,三鹿奶粉经检验合格,并没有发现问题。不过,笔者发现,至今也没有哪个部门说三鹿公司生产的奶粉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Z( o- P. S8 L& J&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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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Q9 B2 j7 U6 j0 f 对三鹿公司声称自己的产品完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笔者对此有一问:如果自己的产品完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为何会有受过污染甚至可以致命的奶粉?三鹿公司和甘肃省质检部门依照的是什么检验标准?如果经检验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最后出了问题,这只能说明,检验食品安全标准存在多样化,有地标与国标之分,而三鹿公司有可能只符合某个地方的卫生标准,却并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这正是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来的根本问题。# j2 X* i) n" {& I) d
; m/ ^+ p1 G& H$ J9 O" V: \ * N! `3 F$ J; p" H7 V; L% m 目前,我国的食品卫生和安全标准繁多且不统一,并没有一个强制性的安全标准。据统计,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国家级标准大约有400多个,地方性、企业和行业标准则达千余个;同一种食品有两套法定标准,而在检验检测中,法定标准相互冲突等事件屡见不鲜。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我国现有很多涉及食品卫生及安全标准的法规,比如《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这些法规都对食品生产经营的某个环节或某类产品进行规制,但这些法规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而且有些规定还严重落后于国际标准和现实需要。 / _+ o% b; O& v6 }3 h6 S$ o/ S* o' ?" I0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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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笔者以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出台一部统一的、专门的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实际上,我国已经有了这样一部法律草案,并且已经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它就是《食品安全法》。当然,《食品安全法》并不仅仅可以统一标准,它在事故预防、食品召回以及责任追究等各个方面,都会作出全面的制度安排。 , _+ y/ S1 U5 N% n ) Q8 p. n; G7 N8 w; M2 |" K; r# ?& K% h9 @
从“红心鸭蛋事件”、“多宝鱼事件”、“福寿螺致病事件”、“大闸蟹致癌事件”以及阜阳劣质奶粉事件,近年来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我国在食品监管以及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缺陷。现在,三鹿奶粉事件再一次震动全国。笔者建议,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食品安全法》应该尽早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