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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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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metmw 发表于 2009-5-31 17:5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家庭暴力问题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1995年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代表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就将家庭暴力列为12个“重点关注问题”之一。在美国和加拿大,据说有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据调查30%的妇女声称曾经遭到亲密伴侣的肉体虐待。有美国卫生专家说,全世界每三个妇女中就有一个存在被殴打、强奸、或其他暴力行为所造成的严重长期健康问题。这虽然多少有些夸大其词,但也从另一方面反应了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严重性。众多的数据表明,妇女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a>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 O4 D, r: f: G8 U- W3 e, ?

% }* H- K/ Y, X# d1 D' k1 Z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_9 j( ?- B7 Q- v: A9 G&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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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指的是在具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行为人以殴打、捆绑、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给他人造成身体、精神、性等方面伤害的行为。在我国,全国妇联最新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序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特别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一份来自浙江、湖南和甘肃三省的《对妇女家庭暴力调查报告》显示,在夫妻间发生冲突时,65%的丈夫“不理睬”妻子,28%的丈夫“辱骂”妻子。在夫妻发生冲突时,丈夫“用脚踢”妻子的占12.1%,“用东西砸”妻子的占9.7%。统计资料显示,在离婚案例中,高达25%的家庭是因为家庭暴力而分道扬镳。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家庭暴力正在以惊人的速度成为危害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致命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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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范围。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实现男女平等,有利于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1 ~- \; P; m8 u- h! E6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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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 d1 e0 x9 H  ^0 i) @( m$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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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封建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孔子“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几千年封建社会所推行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礼教是我国家庭暴力如此严重的思想文化根源。现代社会虽然法律已赋予了妇女和男子同等的权利,妇女在工作、学习、生活各个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几千年的封建思想的残余直至今天依然存在,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使一些女性心甘情愿的受制于丈夫之下。且大多数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折磨后,因为担心被抛弃和顾及面子,特别是考虑到孩子及亲属因素,多选择忍气吞声,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有些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容易导致“偏激心理”。在丈夫的毒打,亲人的误解,邻居的嘲笑,公安不管等情况下,孤独无助,受害人极有可能采取极端的行动,要么自杀,要么杀夫。据新闻媒体报道,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罪是家庭暴力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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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济收入的不平衡也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于是受一些负面因素的影响而丧失伦理道德,贪图享乐,追求金钱美女,“包二奶”、“养情人” 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但如此,还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大打出手。此外还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岗,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从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视。男强女弱会让妇女受到暴力的危险,反过来女强男弱妇女也会面临同样的命运,那些在外面拼打的女经理、女老总们一旦回到家里,同样有可能遭受到事业无成的丈夫的暴打。因为妻子的出色表现会让他们心理会失去平衡,认为自己失去了在家庭中受尊敬的地位。著名影星潘虹得了电影金鸡奖,成了名人,其丈夫米导演不能忍受别人介绍他时说“这是潘虹的丈夫”,不得不离婚,可见即便是走在时代前列的文化名人也不能完全摆脱这种陈腐思想的影响。) y. |& n% P2 N4 G+ G

/ |: C  V; O( ^/ v8 A* Z1 a! F  3、立法的不完备以及司法机关的漠然态度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又一因素。虽然我国新《婚姻法》首次将家庭暴力规定到法律文件之中。 但是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由于其具有的这一特性,又决定了举证的难度,所以在处理婚姻问题的同时,很难让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惩处。且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大部分人将其淡化夫妻之间的家务事,且存在“清官难断家务事”、“各家自扫门前雪”、“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等传统观念,以致于使家庭暴力走向了“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管”的真空地带。" n. o7 T4 J/ [4 i4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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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防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G+ N% X, t5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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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加强法制宣传活动,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首先要提高妇女自我保护自己的意识。对她们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彻底摆脱自卑的心理,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与家庭暴力展开全力抗争,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其次通过宣传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再次对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要通过社会媒介和舆论监督及时地曝光和谴责,对欲施暴者起到警戒作用,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4 C) q7 t7 ~/ g8 i# b% ^

. g7 w% [* U- M$ l6 S# c  2、健全机构,调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力量。在我国,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的调查,近年来,各地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各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二是各级党政领导和工青妇组织把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形成全社会重视、各机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三是上海、北京等地成立了家庭暴力救助中心, 开辟了妇女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北京丰台区铁营医院成立国内第一家反对家庭暴力行动的医疗机构;北京、青岛、江苏等地也成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为司法机关提供了确凿的伤害证据。近年来,美国一些地方法院纷纷设立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门法庭,以便及时、有效地帮助那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据统计,美国加州马丁县的家庭暴力法庭建立三年来,家庭暴力案件下降30%。! c  K; C) }' D' K0 S( M/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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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行为的发生。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并存有诸多的不足,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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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j  m% U7 Z1 y- `7 C  总之,要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离不开最基本的细胞---家庭的和谐,向家庭暴力说“不”,是一个文明社会的责任。家庭暴力在表面上危害的是家庭,骨子里却在侵蚀社会和谐,在这个意义上来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新时期全社会的一项艰巨任务。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这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在我们建立和谐社会a>口号的感召下,家庭暴力必将最大限度的减少,直至最终消除,取而代之的是文明、和睦、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8 z4 `3 E; U1 j"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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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w9 p" ]  R* h$ N+ C3 s  (作者单位:江苏警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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