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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降半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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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嘴小眼 发表于 2009-5-31 17:5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震惊中外的5·12汶川大地震给中华民族带来巨大的伤痛,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举国上下陷入一片悲痛之中,中华儿女在世界各地以不同的形式和方式表达他们的哀思,作为一个公法学子,笔者于2008年5月13日在中华法律公益网发出呼吁:为进一步表达全国人民的哀思,国家应当按照《国旗法》第14条关于“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降国旗(半旗)对死难者表示沉痛哀悼!!!/ {; {) p" M0 _, h: ]1 s

5 A2 ^% _- Y7 S6 R8 Y5 |+ Q: a5 M8 p  呼吁发出后,引起了广大网民及北大学子的强烈反响。令本人感到非常慰藉的是,国务院于2008年5月18日发出公告: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设立吊唁簿。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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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W7 P% z, Q4 V  在笔者看来,此次降半旗的决定已远远超出了其哀悼意义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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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它在宪法范围内以符合国际惯例的形式展示了人民在这个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并没能充分展示,与国际通行惯例还存在一定距离,而本次为汶川大地震遇难者降半旗志哀则表明,作为国家象征的国旗是真正代表人民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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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它以实际的行动回应了国际社会中某些人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指责,改善了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长期以来,国际上某些人对我国的人权进行这样或那样的批评,其原因或许是带着有色眼镜,或者是以偏概全式地看待我国的人权状况,或者是我国政府本身对人权保护已取得的成绩展示不够,这次降旗志哀则向世人宣示中国对人权的充分尊重,并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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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它更进一步地凝聚了中华民族的力量,增强了全国人民团结一心抗震救灾的信心。房塌了、路断了、人伤(亡)了,但这一切都阻止不了中国人民战胜自然灾害的勇气,都不能嶊垮中华儿女抗震救灾的坚强信念!党中央、国务院作出这样的决策使全国人民倍受鼓舞,全国上下更加团结、更加坚定,为夺取抗震救灾的伟大胜利更好地奠定了民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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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它是公众在重大事件中参与行政的一次伟大实践,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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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s6 h" R. v# _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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