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如何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如何体现民意?成了我们今天值得思考大问题。7 L7 n" q* O% f: n
' K+ s" M# `2 q5 [) A 法律的本质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法治意义上的司法不是专断,不是为私,不是少数统治者意志的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就在于它的人民性,是真正为民服务。中国社会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没有民主法治的传统,国人对司法没有感情,往往存在恐惧、害怕心理,把法院看成是衙门。司法是为大众提供的公共产品,法院是民众讲理说法的地方,司法不能与世隔绝、不能神秘化、冷漠化、高傲化,不能与世情民风、习惯风俗毫无关系,不能与人民群众的感受和认知毫无关联,司法在严守自己的领地、忠于职守的过程中,必须融贯民情、民意,那种冷漠无情的司法看似中立,实质上是不可能达到司法应有的社会功效。 D. v. C' b3 z, t 7 `3 [3 _( T2 l; N* y$ G0 K 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是一部密切联系群众、不断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的历史,是一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历史。从中国的国情看,中国共产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人民司法的基本职责。民可载舟,也可辐舟,人心是向背,司法权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其源头在“民”,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最有发言权。我们离开了人民,没有了源头,没有相信和依靠的对象,我们就失去了发展的希望。& q( c8 {& u& a
- o% `& ^/ G& q2 J 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谁站在人民的对立面,一定会被人民所推翻。有人质疑“人民”这个词?认为它太空泛,事实上,世界各国的法律文件,包括美国的独立宣言都是写的“人民(people)” 如果把“人民法院”里的“人民”两个字去掉,很难理解法院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中国的法院被称为人民的法院,中国的法官被称作人民法官,法院和法官前面被冠以“人民”二字,这绝不是文字上的无谓增加和重复,而是要真实体现政法机关的人民属性。离开了人民,法官就会发生错位。当你心中没有人民的时候,你不可能做好法官。人民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是我们事业的根本。与人民有距离,把人民的冷暖不当一回事,我们就可能会失去司法审判的源头。7 Z: T$ ?2 Y v2 H+ h
4 P ?+ e. n9 E- d( c4 N* q+ E( x | 我国历来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乡土和人情社会,是一个法治传统较为薄弱的社会,是一个以“以吏为师”、“导民纯化”的社会,人民群众需要公正司法的法官是具有亲和力、不摆官架子、清正廉洁、文明司法、一心为民的平民法官,“民”可以理解为“民意”、“民本”、“民情”、“民权”。民本是司法乃至现代法律的精髓,以人为本就是要以人为基点、尊重人的尊严和人的基本价值,关注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就是要在法律活动中浸透进普遍的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作为法官,我们要深刻理解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掌权。要知道我们本身也是民,“百姓利益无小事”,多数群众打官司是万不得已的事,作为法官,要有一颗平常之心,要学会经常进行换位思考,要想一想如果他们就是我们的父母,就是我们的兄弟姐妹,我们又该怎么办?所以,我们没有理由不把人民群众装在怀中,不把善待百姓记在心中,不把为民谋利印在脑中,不把为民解忧握在手中。我们只有明确自己本身就是人民公仆的角色,坚持以民为本,以民为镜,以民为重,以民为先,才能实现以公心立公正,以公正得民心。% s3 f. I. U# V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