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暂停注册!
查看: 392|回复: 0

当场收缴罚款不宜超过20元

[复制链接]
彭彭 发表于 2009-6-5 18:2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看了一下单位同事罚款的时候填写的《山东省当场处罚罚没款非定额收据》,发现对收据的使用方法是错误的。表现在:7 S. F5 F# k5 S" _5 ^

& U! N7 H0 k1 h* \  c
/ W! d+ u- U0 g, Q/ S! ]  首先,《收据》没有配合《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行政处罚法a>》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没有处罚决定书何来收缴?
' r0 Y: d6 Z. L) U, D: a% B' V. C6 N7 V" ~" X0 D* H

' I- G  f( X& F- w  ^& j2 I  其次,《收据》主要适用与当场收缴20元以下的情形。《行政处罚法a>》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该条第二项的规定虽然给予行政机关当场收缴20元以上是否可以当场收缴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我们认为,法律法规a>尚没有具体解释的情况下,应当严格限制,也就是尽量不使用。$ E7 T' ?& s% e" [$ q9 O
$ w5 @* |$ o, n- r
' t% U! ~# ^7 k$ y9 ?7 A$ q+ Y
  第三,法律依据错误。该《收据》除了具有财政上的意义,同事是行政决定的执行性法律文书。因此收据上的法律依据应该填写:因《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a>》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或者第四十八条;罚款贰拾元整(属于后两项的可超过20元)。而不是通常理解的填写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条款。
; J9 I4 X  T: g" p! [( B# |
) Y1 @! r; |) d! Y- i+ r) d) a. _0 u
  当然,《山东省当场处罚罚没款非定额收据》在作为法律文书在设计上并不合理。例如其题目,改为《山东省当场收缴罚款非定额收据》更加合理。非当场收缴以及,没收非法所得的,由银行代收;没收非法财物的收据应当另行制定。
*滑块验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暂停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手机版|微社区|法眼天下

GMT+8, 2024-6-1 17:33 , Processed in 0.074194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