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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工权可否合法化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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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凡 发表于 2009-6-21 12: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3日5时30分左右,重庆市主城区部分出租汽车驾驶员罢工,导致重庆市主城区群众乘坐出租汽车出行困难。新华网a>、人民网a>等政府网站主动对这一事件进行了报道。工人是否有罢工权、罢工权如何规范的问题又摆在我们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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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 s- d; f* t7 [/ w, O  罢工权是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中第8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这项权利”,要求缔约国尊重劳动者的罢工权。我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2月28日批准通过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5 C0 ?( m" p2 k5 _)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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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7 d! ~! C& n8 ?0 H  公约的规定构成了成员国的一项法律义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很多国家在宪法、劳动法中承认并保护劳动者的罢工权。在我国批准这一公约同时发表的声明中,并没有对这一内容作出特别的说明。这表明,这一国际法的规定在我国具有了国内法的效力。1 k  ~; x2 S, |8 ~; w4 Y%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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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c9 m: g& r" Q) \4 J" k8 G  罢工权作为一项国际人权,其他国际规则也有规定。《欧洲社会宪章》规定:“在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工人和雇主只要遵守由以前所达成的集体协议所派生出来的义务,就享有采取集体行动的权利,包括罢工的权利”。《欧盟公民的基本权利宪章》(2000年12月)第四章第28条也明确规定:“工人和雇主,或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按照欧盟法律、国家法规和惯例,有在适当级别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协议的权利。在利益冲突不可调节的情况下,有采取集体行动,包括罢工的权利。”' ]6 I! @  O; w$ S) k' ?/ w"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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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o6 U1 K# p; v8 g  }- P( ~3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罢工一直存在,但在法律上,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没有规定罢工自由。1956年11月15日,毛泽东在中共八届二中全会指出:“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上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1975年、1978年两部宪法中都规定了罢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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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X( e1 E; c5 s% n9 D8 l+ o1 V  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a>》,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取消了罢工的权利,理由是:(1)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是集体所有制企业,都是公有制的,职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是一致的,不需要通过罢工来解决问题。(2)在社会主义的企业中,劳动争议a>不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劳资关系,不需要也不应该通过罢工这种对抗性的斗争方式解决。此后至今,我国宪法中没有罢工权的规定。8 E3 k7 r9 D( Z: }3 `!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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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 f$ [/ J& ~  199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没有明确规定罢工权,但是在法律责任中也没有禁止罢工或者罢工要承担否定性法律后果的规定。第2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秩序。”其中所谓的集体停工和怠工可以理解为罢工,因此,这一法律被认为默认了罢工权,我国因而有了所谓“隐性罢工权”。" O. {- {( M3 _. X- d3 u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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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h3 J8 o" ]3 q- u- V' ^# v  罢工在权利的性质上既是私权即争取缔结和改变劳动合同的权利,也是公权即劳动者维护自己劳动权益、表达自己愿望的政治权利,是一种象征性表达权。作为公权利,它与言论自由权利的性质相同。由于罢工可能导致的对整个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破坏性极强,在有罢工立法的绝大多数国家,认为罢工不应当有特别的政治目的和政治追求,政治罢工几乎都被禁止。所以,它一般只能作为维护劳动权益的权利而存在,而且有一定的条件。正因为如此,与对其他权利的规定往往强调“不能限制”不同的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第4项强调的是各国立法可以限制这一权利,强调工人“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这项权利”。6 l1 ]6 v7 h1 z+ s.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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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维护经济利益的罢工权应当受到的限制一般包括:罢工必须由工会所组织、罢工必须以缔结或者变更集体合同为目的、罢工必须保证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当然合法罢工也应当享有特定的法律保障,即组织、参加合法罢工者,享有民事免责和刑事免责的权利。; W5 b! ]9 F5 n: E2 n;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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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重庆出租车司机罢工事件而言,产生的原因是:出租汽车租价不尽合理;出租汽车“加气难”没有得到根本缓解;非法营运仍然突出;出租汽车企业内部利益分配存在矛盾。这些问题中,前面三方面的问题是政府管理问题,最后一个问题是工人与企业的矛盾造成的。政府管理上的三个问题,政府方面已经采取措施,重庆市政府承诺:一是市级相关部门争取每天新增10万立方米天然气,缓解“加气难” 问题;二是政府将对出租汽车“份儿钱”实行价格管理,凡出租汽车更换车型增加的费用从11月起停收;三是严厉打击非法营运。(重庆市就出租车停运事件作出说明 千余辆已恢复营运,2008年11月04日,来源:人民日报)8 x  J9 m& _; q7 U5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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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0 D+ V: N7 U2 R$ ^( \0 m0 i  罢工是市场经济下的正常现象,不一定有政治目的。就重庆出租车罢工事件的解决来说,出租汽车企业内部利益分配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这实际上是工人与企业的矛盾,是劳动者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问题,通过罢工施压,促使集体合同的缔结与变更,从而达到劳动关系的和谐。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上是否可以允许工人有罢工的权利,如何进行限制,是立法机关应当尽快进行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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