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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能稳定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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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eeewkedeqm 发表于 2009-6-21 12: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新华网a>北京11月17日消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采取措施应对当前经济形势题:把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头等大事,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企业实际,近期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笔者实在怀疑“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动机,其真正的目的,未必不是为了在处于最低工资标准水平的企业职工维持生活更加艰难的情况下,剥一层皮去救市以保障政府的相关税费或征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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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暂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关注的不是企业职业绝大多数的根本利益。不错,因为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导致一些城市的许多企业濒临倒闭,但他们的倒闭不是因为最低工资标准偏高及不能再高并支付不起而濒临倒闭的。倒闭的真实原因是因为产品的出路、资金的来源及债权的追索上因金融危机产生了断裂。因为倒闭、停产或部分产品、车间停产才辞退职工,而不是因为某几个或某一群职工的工资标准偏高的额度令其无法承受。所以,在职工失业生活艰难的情况下,苛以不予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极为残酷的。而失业的人群在企业职工中所占份额实在十不足其一,故以稳定就业为借口,行有意削减90%以上的在岗职业的应得利益,有失偏颇。这90%以上企业职工因为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期间少支的财富总额,试问到底进了谁的腰包?可以肯定这个企业老板因此多得的利润不会送给另一个半死不活企业的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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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因为最低工资标准数额问题,企业作出吸纳或裁减职员的决策变化的概率极小。以处于苏北地区的盐城为例,当前市区最低工资标准700元,一个农民工在不办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下,日工资在50-60之间,一个木工、瓦工从事雇佣工作的日工资在80-100左右。在我所在的企业,职工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在1000元以上。可以肯定,国家人力资源保障部的“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决定,决不会让本企业产生哪怕一丁点从社会上多招廉价劳动力的思想,企业一旦招人,新进人员的工资待遇当然要逐步趋同于本企业其他职员。一个企业一般工人月平均工资在1000元以上时,是绝不会利用金融危机招一批“低人一等”的异类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的。同工同酬及适用同一系列工资制度,是企业良性发展的必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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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暂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直接的好处是护住国家财政口袋而牺牲在岗的及失业的职工的切身利益。盐城市区从今年7月起,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从841元一下跳到1232元。按现在的缴费比例,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项,企业应缴纳工资总额的32%,职工要缴纳11%。甲月工资700元,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1232×11%=135.52元,占最低工资标准700元的19.36%。在扣除各项社会保险后,他只能领到564.48元。与基数调整为1232元以前比较,甲每月要多缴(1232-841)×11%=42.9元,而企业每月多缴125.12元,两者合计多缴168.02元。由此,不难看出,政府宁可暂缓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而不暂时下调过于拉高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是优先保住政府利益,并以加重企业及职工负担为代价。如果增加1232-841=391的三分之一上调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到830元,并仍按此前的841元最低缴费基数收缴各项社会保险,既减轻了企业负担又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政府何乐而不为呢?政府为什么不及时上调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而对上调前后的差额由政府从应收的税费中抵扣,以体现“和谐”的社会效果呢?# b" o2 V% E( E: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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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2 F, c3 L+ X1 O  第四、招揽新职工的企业,既不会解约辞退老工人以换用廉价的新工人,也不会产生在最低工资标准水平上抓住时机选拔人才a>。人力资源保障部凭什么假定失业人员的绝大多数的收入水平处在最低工资标准附近,并以此为前提,认为暂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稳定现存的劳动关系,并且企业主会因劳动力廉价而产生多招失业人员的热情呢?事实上,没有裁员的企业如果拟在失业人群中新招员工,至少说明金融危机对其生产影响不大,不但不能裁员而且还要拓员;其形势既然正常,就不至于要违法解除现存的劳动关系去招收廉价的劳动力,即使新招也只是适当补充管理或生产力量,其也必然不会着眼于得在最低工资标准附近招收而自得。相反,该企业主会利用时机择优选拔人才a>,这月薪待遇也绝非政府所谓的保障职工最低工资水平的标准可以相较。政府着眼于企业主的趋利性,以为最低工资标准暂时不调能刺激他们拓员或生产的积极性,而完全忽视了企业的原有员工的招收与培训存在成本,企业主通常不会为追求最低工资标准上的百十块差额而换用需要招收及重新培训上岗的新手。生产正常的企业因为生产发展需要招收新工人的,硬强奸它说是因为听说现在最低工资标准不调才拓招的,便实在可笑。" Y9 X8 \4 G2 e. ~* 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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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人力资源保障部暂缓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不体现对处于社会最低收入的企业职工的关心与保护,相反是在金融危机中,通过削减处于最低工资标准水平附近的人群的收入,保障政府对社会保险征收基数及费率的不变。而处于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附近的失业人员,在因金融危机影响而直接或间接失业人群中所占的比例也极为有限,不足以成为人力资源保障部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稳定劳动关系、保障失业人员就业机会的站得住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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