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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辩护”走向“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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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8hk 发表于 2009-6-21 12: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称,中国政府决定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未来两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作出规划。这是中国第一次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中国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将通过(我国将制定首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11/04/content_10303745_1.htmA>,2008年11月04日,新华网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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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T+ W9 O, [6 ?! `2 [3 m  过去,我们经常针对国际上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批评而辩护,这次的行动,让人看到了我国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形式。需要为我国人权状况“辩护”,说明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我国人权事业确实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二是我国人权建设成绩还不被国际社会全面了解或者还存在某些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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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991年,中国政府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后,1997年,中共十五大召开,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主题报告,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2006年,“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被载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7年,中共十七大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写入党章。《行动计划》将根据联合国的要求制定,世界上共有23个国家制订了人权行动计划,而中国是着手制订人权国家发展规划的极少数世界大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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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t: j" [: v: b  人类在思想和灵魂深处有这样一个信念:人人都有权利,包括有权利不受压迫,有权自由作理性选择,有权不受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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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M  \7 b: Q  O  但在16世纪以前,只有少数人认为人人都享有某些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且可以利用这些权利来保护自己不受社会及其统治者的侵犯。很多社会认为明智治国和为民造福属于统治者的责任。但这种责任被认为是天意所归或传统所定。它所基于的并不是让普通民众能用于抵御不公正统治的个人人权理念。在这个时期,统治者的“仁政”只是统治者顺天而治的施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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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作为一种权利的提出就是近代启蒙思想的产物。在18世纪的欧洲,出现“自然法”学说,阐明人人都享有权利。第一位系统阐述人权理论的人当属英国哲学家洛克1632-1704),他指出:人组成社会,社会建立政府,目的是让人们享受“自然”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有国家的社会,保障人权也是政府和社会的义务,所有文明国家都必须努力确定和维护人权。作为现代人权的核心理念普世相同:只要是人,就有人权。人权尽人皆有,而且是平等的。人权也是不可剥夺的。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地点,人权可能因正当或不正当的理由而一度被取消,但人权作为固有权利的理念不可磨灭。9 K) ]( d  q6 ]5 r: I& C&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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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w% N1 D4 A( q( J  在二战大屠杀中,纳粹分子有组织地杀害了千百万欧洲犹太人。这一暴行在国际上激起的强烈反感导致了一种认识上的飞跃。人权由此进入了国际关系主流。在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中,人权占有显要的位置。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列出了人的各项权利,并且宣告,国家如何对待本国公民属于国际社会应有的关切,而且必须达到国际标准的要求。1966年12月完成了《国际人权公约》,它同《世界人权宣言》一道,成为对国际公认的人权的权威性表述。国家和国际人权标准以及人们对人权的期望在日益提升。在今天的世界上,人权理念具有一种难以抗拒的道德力量和感召力。+ R* t! p# J" a4 D; t1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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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 ?& K  ~$ o; t7 }6 W% X+ C9 O: }! H  人权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为什么人权具有普遍性,因为人的本性是一样的,人类有共同的价值、追求和尊严;全人类有共同的利益;全人类存在着共同理解和接受的道德。但人权也有其特殊性,原因在于: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不同,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宗教民族特点不同,这些导致了人权的特殊性。人权普遍性导致了人权有共同的标准、共同的价值和共同的合作行动。200年来,人类在不断地为扩大“人权”的范围而斗争,形成了一系列被世界各国所公认的人权公约,到目前为止,中国一共参加了22项国际人权公约,其中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核心国际人权公约。这也表明我们是承认国际人权标准的。' W$ B4 C3 U& X* N;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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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k* l1 A* g  国际人权标准的特点在于,他是被世界各国政府代表人民签署的国际人权约法所体现,因而是人类社会的共同标准,是一项普适的标准;虽然各国有自己国家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但对已经签署的人权公约有履行的义务。它不能告诉我们完美的人权标准是什么,但它告诉我们最低的标准是什么,这不妨碍各国制定更高的人权标准;它也许不能告诉我们什么才是完美的人权状况,但至少能告诉我们哪些作法侵犯了基本人权。0 `4 T0 K( Z)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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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3 c) C1 c' h4 w  由于人权的特殊性,中国认为,人权同其他任何权利一样,都不是绝对的;人权不只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各项人权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人权不仅仅是个人权利,还应包括集体人权。这是目前中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传统所决定的。但是,对于国际人权公约所确定的基本人权还有待改善。1 E) B: E* L; l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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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与国际人权标准的立法方面,中国政府在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是至今中国人大也没有批准该公约,《行动计划》应当力促这一公约尽快批准。在国际人权标准的执行方面也有不少的问题:时有发生的矿难和类似于三鹿奶粉事件的食品安全问题,使人民的生存权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人为制造不平等的户籍制度使平等的公民事实上享受不同的待遇;公民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政府的权利仍然有限;工会在工人的权力保障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公民的言论自由、司法公正的权利也经常受到侵犯,近年来,有些地方政府制造的一起起文字狱,表明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到权力的打压。而司法腐败窝案的接连发生、最高法院副院长的落马,也表明司法公正权利的状况令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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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的发展有一个过程。回首过去,在43年前,美国的黑人还没有选举权,但今天的黑人已经成为了这个国家的总统。没有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从来就是最好的,人权进步,只有更好,没有最好。改革开放30年来来,我国的人权事业的进步有目共睹,中国政府决定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体现了党的十七大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的精神,但关于人权,我们还有一条根本理由就是:“我们”──毫不低于“你们”──是人。对这一观点的承认曾经给全世界带来了重大社会和政治变革,中国人民也将在这一基本的理由之下,实现自己对自由与人权的美好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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