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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的痼疾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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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巴kala 发表于 2009-6-22 08:3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来已经十分懒于就这个问题发表意见了,但是得知近来网上热传的“城管秘籍A>”源于一个网友“桥上人家”,突然有些莫名的感觉。城市管理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颌实务上都是一个敏感问题,过于专业的阐述无异于对牛弹琴,而为城管辩解则容易激起民愤。不管怎么说,炒作“执法秘籍”的桥上人家,在我眼里他还是一个有想法的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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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3 t' G; w- y7 j6 l  首先要明确的是,城市管理权是一种公物警察权。公物,是国家和政府所有的、供给普通市民使用的公共财产和公共市政设施。不深究的话,你可以把城市里一切政府投资建设的包括绿地,树木,路灯,人行道路,车行道路,以及其他附属,都作为公物。城管执行的是公物警察权,也就是说,作为首先要基于公物所有权,对公物进行保护。这种保护类似于私有财产上的物权,但是又不可能完全一样。因为公物的直接所有者是政府。政府的一个特点就是,使用行政权力。所以,城市管理公物警察权,必定要以行政执法的面貌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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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S% p, ~# J1 Z# M$ O( y4 [1 V  在我看来,城管有两个痼疾。一是,局部目标的设置不科学。城市管理,保护公物的整体目标具有合理性,宪法上“社会主义共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现实中一些不自觉者“攀枝折花”做法,始终是矛盾的。公物警察权的任务一个是保护城市公物不受破坏、打击破坏行为,这一点还好理解,我就不多说了。. v. y; E" W  I0 w4 d1 P

- Z" `6 w' [4 J; R  E  第二个任务就比较复杂,就是维护公物的正常利用秩序。一般来说,政府设置城市公共设施,目的性是很明确的,比如车行道就是供车辆行驶的,你在利用车行道上盖房子,肯定是不行的。问题的关键是,哪些利用是合理利用,哪些利用是需要许可的特别利用,哪些利用是必须禁止的利用?这两年理论界有个别研究公物硕士生研究过,我也看,可惜几乎都是“卑之无甚高论”。城管与小贩的矛盾之本质,其实就是摊贩利用马路等公共设施经营,对公物利用秩序是否有冲击的问题--将之归入禁止的利用,就是那么天经地义吗?可以说,合理利用,特别利用,禁止利用,这三者的边界一日不清,城管就一日没有好日子过。  a3 e" {' b1 |$ m9 b2 j5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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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执法目标和执法手段的背离问题。作为公物警察权来说,如果作为一种完整的行政权,他应该配套完整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处罚措施,比如现场驱逐,比如对严重破坏公物者的行政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问题在于,涉及到人身权利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权,是公安机关的专属权力。这就意味着,无论如何城管是不该驱逐摊贩、抓捕相对人的。城管使用暴力绝对非法,却又屡屡使用暴力,这就形成了城管千夫所指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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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2 z- \' s& }2 a: J( L) G* N  正如不能因为警察刑讯逼供就彻底否定警察打击犯罪的行为,城管目前的窘境并不代表城管就理所应当的,永远的处于这么一种境地。有些人大代表提出立法授权,或者将之干脆划归警察--从理论角度上看,这些都未尝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可惜中国的事,实际操作起来,未免难之又难了。, P2 |) X5 S! Z/ ]5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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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那篇《旧酒新瓶:公物警察权之综合执法A>》,东方法眼a>网站置顶了一星期,纯理论的,能看懂的看,看不懂的别骂:6 y* X  j% ]. S: [/ n8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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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写这么多吧,还要陪儿子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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