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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老汉忽悠“决斗”作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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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lo 发表于 2009-6-23 19: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来,彭老汉(或许称作被执行人更为专业一些)的“决斗门”事件,被人们广泛关注,鄙人也曾在听他人说起此事时,被彭老汉自述的一些情景触动。然而,今日读完湖南红网的新闻才明白,彭老汉引起“决斗门”事件,皆因对涉及自身私利的案件审理、执行不满意所致,而他的案件已经二级法院四次审理,实体程序亦无不当,顿感自己的同情心受到了欺骗。静而思之,看看那些曾为了逃避债务而东躲西藏的老赖们,彭老汉这样的被执行人可谓别具匠心,独树一帜了。可在一个法治的文明国度中,诉讼的问题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而他这种鲁莽行径应当禁止,因为决斗不但与诉讼无益,反而会引起社会秩序的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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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决斗为法律所禁止。在一定程度上说,决斗就是拼命。拼命就意味着可能有伤害结果,而这种以暴力方式伤害他人身体或生命的行为为我国刑法所禁止。如刑法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等。且彭老汉公然叫嚣要把犯罪的行为实施给他人,公开发表犯罪演说,虽现在不成立刑事犯罪,但其已具有明显的恐吓意图,即你们不听我的,我就跟你们拼命,我要让你们不好过。和直接的要死要活比,彭老汉这次变得聪明了,不但利用了互联网的便利,且使用貌似斯文的语言,把自己化成为司法公正献身的大英雄,把一个伤及他人合法权益甚至犯罪行为演绎得如此“可歌可泣”。9 A; M+ ~3 ^1 |*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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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案件审理自有案件审理的程序,那些不理智的行为无助于案件审理。从新闻报道和裁判文书看,彭老汉的案件已经郴州市中院、湖南省高院四次审理。彭老汉若如其所说,已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那么他更应该从法律角度出发,用证据说话,继续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亦可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然而彭老汉却坚挺的走着自己上访、信访的维权道路,还在决斗书中多次拿出某某领导的批示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是不是有点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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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案件的审理需要用证据说话。彭老汉的“决斗书”满腔热情,大有义愤填膺的感觉,但是区区几篇博文和那些断章取义的话语又能证明什么?又对案件地公正审理有何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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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o6 Z7 K& P, k; O5 U4 t" i  一般而言,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进法院打官司,都对法院的审理抱有利己的想法。即最大限度地为自己的利益着想,这是人之常情。如果双当事人事先能讲和,就没有必要在法庭上针锋相对、脖子脸红的争论了。然而对于诉讼的结果,肯定存在满意的一方和不满意的一方。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律审理案件只能依靠证据,不能依靠当事人一面之词。而彭老汉到处忽悠“决斗”不可能成为打官司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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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g3 a( k& z9 s- V  看来,彭老汉确实很江湖很江湖。看起来,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遇到他这样的还真没有什么辙。执行吧,他不给钱,强制吧,他跑到网上忽悠要“决斗”。可哪个法官敢违反原则去跟他决斗?真是难为死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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