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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真相不再“躲猫猫”,法律监督就不能“躲猫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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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湖清澈 发表于 2009-6-23 19: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月20日,云南省委宣传部牵头组建的15人 “躲猫猫” 调查委员会,对“躲猫猫”事件调查后发表的调查报告A>,由于对“躲猫猫”事件本身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引发了网民的普遍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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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这一被网民寄予厚望的调查行动,最终却铩羽而归,令网民“不解渴”呢?其关键原因正如调查委员会副主任“边民”所称:调查委员会“法律权限不清晰”。因此,“没有调查结论而只有流水账式的记录”的网民调查报告就是太正常不过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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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民要了解真相,但是法律却没有赋予类似“调查委员会”的法定职权,这就是“调查委员会”的尴尬和网民的无奈。这种尴尬和无奈的背后折射出的,正是法律监督的缺失。“躲猫猫”案件中的法律监督缺位主要有三:. X" K+ l# I3 J  T  g

5 N! v) h, O/ {& _+ u' E  缺失之一:行政监督乏力。对一个社会高度关注案件,公众强烈要求了解真相,而涉案的关键证据和核心情节,一直因种种原因没有公开。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有关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满足公众知情权需求,积极化解对执法部门的信任危机。但可惜的是,从新闻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这种行政监督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7 }0 _6 f* g' Y: [& T9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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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失之二:检察监督失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立案侦查失职渎职案件的职权。虽然晋宁检察机关称“在案发后迅速介入了案件并进行了全面调查”,“可以排除看守所民警对李荞明实施过刑讯逼供和体罚虐待,也没发现公安机关在此案中有失职、渎职情况”,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摆在这里:一个活生生的人,虽然是犯罪嫌疑人,非正常地在看守所里死亡了。而一句“没发现公安机关在此案中有失职、渎职情况”,看守所监管不力的责任就不用追究了吗?很遗憾,我们还没有看到检方立案追究有关人员失职责任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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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失之三:权力监督滞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了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县级以上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质询案。但是,案件发生了近20天,从目前的新闻资讯来看,立法机关的监督还迟迟没有启动。$ F6 h# I  |8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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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是因为上述法律监督的缺位,才会有网友“调查委员会”的出现,致使松散的舆论监督承担了法律监督的厚重责任,“调查委员会”的力不从心就成了必然。0 H0 I! B' ~+ y$ L- X(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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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想案件真相不再“躲猫猫”,法律监督就不能“躲猫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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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9 K1 m7 y' U% g3 `# S  (作者系贵州大学2006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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