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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后悔成为交通肇事者的口头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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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宁 发表于 2009-6-24 21:2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段时间曾有报纸报导:瑞安市东新线与隆山东路十字交叉路口,两个小学5年级的女生搀扶着一位老太太过斑马线,被一辆左转弯的大货车撞倒,搀扶着老太太左手的黄小连被大货车卷进车底,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记者了解到肇事司机孙某已经开车跑运输10年了。“要是当时开慢点就好了,要是当时开慢点就好了……”在采访时,司机的嘴里反复念叨着这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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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公安部网站消息,今年5月1日至5月3日(截至3日18时)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943起,造成349人死亡、1097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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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 [3 ?. Q  看了这一则则新闻,莫名的心痛加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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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d1 A9 E/ D/ L+ Q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a>》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后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杀害一条生命,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是极轻的了,也就是这种极轻的处罚让人们不那么警惕,一而再,再而三的违规,然后在每次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时,开始痛定思痛,开始自责开始后悔:要是当时开慢点就好了,要是当时开慢点就好了……疏不知,这句话对受害人亲属来讲,却是极大的讽刺,是他们心中的刀。) \* l2 `9 k/ r/ @7 B# `)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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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行为人也有可能有意识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故意”的,但因其故意的对象是违反交通法规,而对于产生的后果,肇事者并不存在故意,所以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往往是轻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因而仍然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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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刑法理论来讲,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犯罪心态属过失而非故意完美得无懈可击,然而在交通设备日益增多的现在,每年每月每日全国发生的交通事故数不胜数,死亡人数也居高不下,多少家庭因此破碎也无法计算,司机们不可能不知道这些,可是面对这些残酷的交通事故数据时,他们却只替受害人惋惜,替肇事司机说声“倒霉”,他们甚至没有思考过自己,仍旧一味的侥幸,再继续一味的为抢那么一点道、一点时间违规着,出事了,自认倒霉,再说声后悔,但是对于逝去的生命来说,却永远没有后悔。' @$ p* o# I$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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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罪的轻处罚为交通事故铺就了“安心路”,成了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的罪魁祸首,再加上肇事司机诚心或不诚心的“后悔”,使得交通肇事仍旧以县级检察院公诉案件中犯罪数据比例最高的名次排列着维持着,想来真是一种悲哀和无奈。, Q2 Z& @7 n1 M6 S"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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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江西省寻乌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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