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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发距今已大半个月。案情细节巴东警方仍在侦查,已披露的“新证据”和说法对邓玉娇越来越不利;而另一方面,网络舆论不见消停,反而愈演愈烈,一些维权人士和网友还正积极采取办法,以挽救这位被人们视作“烈女”的女子。到目前为止,公权力部门和舆论似乎朝着相反的方向渐行渐远,这不能不让人忧虑:真相的大门是否正在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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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案发以来的新闻报道、警方通报以及舆论声音,许多人支持邓玉娇、质疑当地公权力部门,并非没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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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相关报道对案情的描述就足以刺激一些人的大脑神经。“三名官员逼服务员提供‘特殊服务’”,“拿钱炫耀并搧击邓玉娇”,“多次将邓玉娇按倒”……这些关键性情节,很容易激发人们对当地官员的愤慨以及对邓玉娇的强烈同情心。而警方两次通报中对关键词的置换以及对现场人物的“重新安排”,更让人感到可疑。比如把“按倒”换成“推坐”,把“特殊服务”(其实就是逼迫卖淫)换作“异性洗浴服务”,现场本来说有三位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结果又变成只有两个,而在休息室却多出了两名其他服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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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兰-巴特说:“事实只是一种语言学上的存在。”当地警方对案情的前后描述,正好为这句话做了脚注。这且还不说,在对邓玉娇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的鉴定结果尚未出来前,当地有关方面在医院里就限制她的行动自由,把她固定在病床上,这是一种非常不合理的举动。相信当邓玉娇在电视画面上不停哭喊“爸爸,他们打我……”,许多人便已断然认定邓玉娇是无辜受害者。在这种情况下,当地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邓玉娇立案,换来的注定是如同惊涛骇浪般的质疑和批评声音。% D* l$ K$ D& X6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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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只能成为人们质疑当地警方的理由,而不等于一定存在隐瞒事实、包庇官员的证据。从相对客观的角度,上述案情描述很容易成为人们追求真相和正义的烟雾弹。姑且不论新闻报道或警方通报语言表述上可能存在问题,就事论事,在警方侦查尚未终结前,案情的具体细节也很可能随时发生新的变化。在这一点上,如果当地警方的具体说法前后有出入,也可以理解为对案情通报不够严谨的表现。特别是在既有司法体制下,公检部门才能够对案件提出合法的证据,而公众却只能从新闻报道和警方通报上了解案情。这也就是说,人们可以对有关部门提出质疑和批评,却不能干涉警方独立办案和提出结论,更不用说越过司法体制,以自己的判断和结论来实现正义。# i% \$ I- \* x(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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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O/ O6 @8 Y9 g9 e, R1 H 我的意思是,如果我们认为邓玉娇可能受到法律的不公正对待,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呼吁和寻求正义,而不是武断地把公权力部门推向对立面——否则,以这种以暴易暴的思维和方式追求正义,二者之间的裂痕只会越来越大,直至无法弥合。这对整个社会来讲,何尝不是一种悲剧。7 R5 E5 z6 z/ N: d9 l0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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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我为什么不同意一些人过分赞美邓玉娇,乃至于把她的行为当作一种启蒙的理由。邓玉娇案发生后,许多人把她看作勇刺恶吏的“烈女”,还有网友为她写诗作赋。学者杨恒均先生在博客a>写下“谢谢你用修脚刀启蒙了我”。这些声音,恰恰扭曲了事实本身,甚至可能陷邓玉娇于不义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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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迹象表明,邓玉娇并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她不过是在面对三个(或者两个)男人的胁迫(或挑衅)下,出于维护自身人身安全而动了刀子。警方的两次通报,既没有否认另一方对邓玉娇进行言语挑拨的事实,也没有否认其中有人和邓玉娇发生了肢体上的接触,甚至从一个房间追到了另一个房间。必须指出,当一个女人面对这种情形,不论对方是否要求提供“特殊服务”或“异性洗浴服务”,她都有理由认为自己处境危险,进而采取防卫措施。至于她的行为产生了致命后果,却不是她所能估计而且可以事先考虑到的。9 k, V& l6 }3 e/ l ?0 [$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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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当时的行为在于保护自身免遭不测,而不是准备拿起刀子惩治恶吏,这是一个细微而重大的基本事实。一些网友认为“杀得好”,这无异于把邓玉娇推到一个“女英雄”的地位,进而也就等于认定她是在主动采取暴力行为。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警方认定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岂非正合其宜?而杨恒均的观点也不无“暴力启蒙”的意味。他说:“你一个弱女子,……告诉我,在一个几乎都失去了理智的社会里,在面对尊严、自由和身体受到侮辱和伤害的时候,一只修脚刀,很可能比我的笔、我的电脑和我的博客a>更具有启蒙意义!”按照他的说法,一旦遇到伤害,人们就应该诉诸暴力而不是法律。这种不分具体情境的“暴力启蒙”,不仅会让社会变得更加糟糕,而且永远地偏离了法治的轨道。& B: }& g: l( h5 y) `& s" [9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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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u4 ?1 v( n3 c% t k 当然,网上舆论呈多元化共存状态,激烈声音夹杂其中并不稀奇。关键是,对此要有独立判断力,且要明白:一个公民社会不能建立在暴力的基石上,否则必然要花更大的代价来修复裂痕。相较之下,我们更当推许那些在逼仄的既有法律框架下所做出的不懈努力。值得欣喜的是,在邓玉娇案中,我们从另一些方面也看到了法治的微光,看到了一个公民社会得以建立的必要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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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发生后,网友和媒体报道对当地公权力部门的质疑和批评,客观上有利于推动案件的公开办理。一些律师a>站出来纷纷表示愿意代理此案,后来两名维权律师a>奔赴当地,着手开始工作。虽然两位律师a>所采取的方式受到来自部分网友质疑,甚至有评论人士认为两位律师a>的表现很不专业,最终当事人家属还和律师a>解除了代理协议。但应该说,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下,律师a>的腾挪空间并不是很大,两位律师a>试图突破约束另辟蹊径固然存在争议之处,但这种出于公益目的的维权活动本身,却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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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 p' L% w0 Q U 此外,有的网友为声援邓玉娇,自费制作T恤在网上分发,还有些网友准备赶赴案发当地“旅游”。这种来自民间的支持力量,也让人看到了作为现代公民所拥有的公共情怀——只要没有违法违规,没有干涉警方办案过程,都应当得到理解和支持。日前,一场“关注邓玉娇案及网络民意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数位学者和媒体记者呼吁公开、公正处理邓玉娇案,并拟组成观察团持续关注此案。这一活动,填补了知识界的理性力量在本案中的缺席状态,发出了专家和学者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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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这些活动旨在关注真相,而不是越过司法自作结论;旨在呼吁正义,而不是绕开法律自我实现正义。我认为,这种尊重宪法和法律的公共行动和表达,才是体现和建立现代法治社会的真正力量。只有如此,邓玉娇案才不会成为“暴力思维”的标签式人物,公众舆论和公权力之间也才能够进行良性、有效的沟通,共同推动社会的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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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z3 u7 l/ S) r! @* k: a6 K3 Q 这些活动还让人想起19世纪末发生于法国的德累福斯案。在那起为犹太人法国军官德累福斯洗清冤屈的事件中,著名作家左拉喊出了“我控诉”的正义声音,大量市民也参与其中,勇敢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就是在这一事件中,“知识分子”这一具有公共关怀色彩的名词,正式进入历史的视野。左拉的名言——“真理若被埋藏于地下,将会生根发芽;一旦有一天爆发,一切都会被炸开”,从此成为人们追求真相和正义的照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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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u# ~, ?/ S. u+ H. U+ |4 d' M 有人也许会说,倘若当地公权力部门不仅不乐意倾听来自社会舆论的呼吁,甚至强硬地关闭公开办理此案的大门,怎么办?说的不错,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求正义,有赖于各方面的良性沟通,如果公权力部门拒绝沟通,那么任凭民意滔天可能也无可奈何。但是,这仍然不是我们拒绝理性、抛开法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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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的行为表明,无论她是否防卫过当,在当时的特定环境下,她有权利用自己的方式保护自身安全。因为,哪怕她是一个性工作者,他人也不能强行采取违背她个人意志的行为。这是我们必须为她辩护的根本理由。在这桩案件中,我们需要的既不是对这起事件进行“暴力审美”,更不能拿一个人的生命(无论是那位因此致命的官员还是邓玉娇)来发泄自己对社会的不满和愤怒情绪。我们所要做的是,对公权力部门行使一个公民正当的质疑和批评权利,站在法律和正义的立场上呼吁公开、公正办理此案。哪怕真相的大门渐已关闭,我们也不能因此抛弃理性,从而成为那个帮忙关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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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O# t! ^% {9 F. i4 y5 G7 }$ g 正义必定会以一种合适的方式,最终向我们呈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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