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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之判例不利于小姑娘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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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jp123c 发表于 2009-7-4 13:5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6月16日新华网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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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J. E! v; d9 N( [& V  从巴东县人民法院的认为来看,邓玉娇之所以得到“免予刑事处罚”的原因有二:首先是邓“投案自首”;第二就是邓患上了“双相的‘心境障碍’”。其实,邓得到宽大处理主要还是得益于自己“有病”,而非“自首”。2 B" l+ q5 {9 y+ o4 x( K  f

5 l7 ?0 T6 m, ^% H+ E  在防卫过当的刑罚适用中,自首虽是个重要的问题,但我国刑法中的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的罪行,接受国家审判的行为。我国《刑法》第67条明确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f# [2 l$ A

9 [: w2 Q$ i& H. t  因为防卫过当而具有自首情节的,如果过当程度较小,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一般可以考虑免除处罚。可是,邓“造成的后果”不是较小,而是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从此可知,邓得到宽大处理显然不是得益于“自首”,还是得益于自己“有病”。据此,有个问题就此油然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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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N- r- l" K. @4 x  邓大贵们“拉扯推搡”式下的防卫主体必然是被害妇女,而妇女的体力一般都不及男子,而且处于恐怖的精神状态下,邓玉娇们在实行防卫时,根本不易控制其防卫强度,对于这一点,巴东法院是否充分加以了考虑?当别的20几岁的小姑娘们根本或压根儿就没“病”时,偏却遭遇到邓贵大们的“拉扯推搡”后又该如何应对,是制止还是就范?也就是说,当正义遇到邪恶、合法遇到犯罪时又该如何面对?: `/ S; _/ u/ |4 x9 A*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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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邓玉娇这样一起典型的案子,巴东县人民法院不仅错过了一次提高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机会,同时,这个判例极大地挫伤了女性公民,特别是“20几岁”小姑娘们对自己遇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又如何积极地实施正当防卫?就是再免予刑事处罚,毕竟邓玉娇头上戴着个──“故意伤害罪”的罪名,这是整个社会不能不考虑的个大问题。这个问题按理来说,不应由笔者提出,这个问题本应由妇联提及,可为什么偏偏不见妇联的声音了呢?难道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不是妇联的应有之义?!在邓玉娇一案上,妇联根本没有当“看客”的些许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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