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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案和邓玉娇案开创全民法官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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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waGiMPO 发表于 2009-7-6 10:4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两起刑事案件所引发的舆情态势值得法律界高度关注。一是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一个是早先的习水嫖宿幼女案。从目前两案的发展进程看,习水案已经被改变管辖,由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舆论已稍显平息,但质疑嫖宿幼女罪的反应仍然强烈。而邓玉娇案的舆情更是汹涌,网民普遍表示出对犯罪嫌疑人的同情乃至赞颂,认为邓玉娇是正当防卫的烈女,营救烈女的网络呼声已经变成了现实行动。(《时代周报》5月21日)* X" P2 }# \+ o, c3 t1 ^1 B

4 ]1 W1 y, l  N, I7 c, g% I  近年来,一些个案在媒体的传播下演变成影响性诉讼,民意的介入最终导致司法的公开与纠偏,这已经成为舆论监督的一种流行趋势。在这种背景中,上述两起案件引起舆论的强烈反响并不奇怪,但让人担忧的是,随着公民表达的充分与广泛,舆论监督的界限也突破以往质疑的底线,直接对司法专业判断形成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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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种程度上,习水案和邓玉娇案开创了全民法官时代,几乎所有的评论,无论作者是否深谙法律知识,都在履行一个法官的专业判断。在常人的法律认知里,习水案似乎是一个铁定的“强奸案”,检方选择的罪名无疑是在“侮辱群众的智慧”;而邓玉娇的行为显然是正当防卫。在尚未完全掌握详细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尚未搞懂定罪量刑的基本原理,尚未准确从法律上区分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差别的前提下,仅是依据媒体披露的事实,就断然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这不能不让人感到担忧。* B7 o0 J( w! M3 b6 k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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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司法机关而言,应对舆论既要敞开胸怀、包容接纳,同时也要理智甄别、以理服人。针对大众对专业法律问题的误解,最好的沟通方式就是答疑解惑,“心平气和”地作出法律释疑。+ U( R% _. w/ i&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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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邓玉娇案而言,刑法上正当防卫的认定,原本就是一项十分复杂、精细的专业难题,其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往往并不清晰。在具体的案件中,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必须依赖全面而细致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作支撑。即便是从现有媒体报道的事实看,考虑案发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很难说邓玉娇就到了非要采取刺死人的方式来实施防卫的程度,即便是一种防卫,其行为在法律上也更接近于防卫过当。但是在一般人的认知范围内,对正当防卫的时间、强度等要件并不熟知,对于“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也会构成故意犯罪”等也存有认识偏差。很显然,对于这种激愤的民意尤其是网络舆情,司法部门不应“三缄其口”,而需要作出更为详细的解答,以获取民意的理解与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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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j/ h9 F6 J# l5 O  就习水案而言,从严格的法律规范意义上分析,仅依据媒体公布的事实,也难以认定涉案官员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虽然在法律上,嫖宿幼女罪侵害的对像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卖淫幼女,许多人认为习水案中的孩子并非为了金钱或财物自愿出卖身体,而是在受到“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手段胁迫后,才被迫就范,所以不能认定为卖淫幼女。他们忽略的一点是,在认定嫖宿幼女罪的客体要件上,如果幼女是被他人(而非嫖宿者)引诱或强迫卖淫,则司法上不要求幼女自己认识到行为的卖淫性,只要求客观上存在卖淫(交易)行为即可。; S0 l$ M4 A+ @0 y# U+ h+ N

& {0 D8 e; \- v  不难看出,囿于专业知识的壁垒,舆论所代表的民意也可能与法律理性发生冲突,在这种冲突的舆情激荡下,司法机关的职责更重,除了要“心无旁骛”地恪守法律理性,让司法避免舆论的干扰;更需要及时释法、释疑,向社会传播正确的法律知识。如果对民间的质疑不闻不问,势必会加深司法与民众的隔阂,扩大专业鸿沟下的舆论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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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延伸阅读STRONG>:许霆案:全民法官时代的来临?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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