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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点燃了民众的非理性之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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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iBilK 发表于 2009-9-8 23:4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就在人们对杭州飙车案的肇事者胡斌量刑三年以及出庭受审者是否胡斌本人一再提出质疑之际,成都的醉驾案肇事者孙伟铭于2009年7月23日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这个消息无疑给一些尽管正处在抗议杭州飙车案中“狸猫换太子”的亢奋之中,但仍不失理性的人们泼了一盆冷水?同样的交通肇事案件,法院的判决为何会出现如此之大的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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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铭伟和胡斌,一个在成都,一个在杭州,一个是无证酒后驾车,一个是市区疯狂飙车,所不同的是孙铭伟造成四死一伤,胡斌造成一死;孙铭伟没有足够的钱赔偿受害人,胡斌的家人则与受害人达成了一百多万的巨额赔偿协议;孙铭伟最初被以“交通肇事罪”被拘,而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起诉,胡斌则一直呆在“交通肇事罪”这只“保险箱”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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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c: L3 c" k0 t2 `# x% ]0 S  其实,“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主观方面是否存在故意,前者的是过失犯,后者是故意犯。就笔者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来说,从孙铭伟和胡斌两案的实际情况分析,要说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明显是不靠谱的事。应该说,如果在法庭上接受审判的真是胡斌本人的话,那么我认为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在胡斌的家人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后──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适当修复之后,作出的上述判决并无太大的不当。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铭伟的死刑判决,则可能是受到了舆论或受害人家属情绪的太大影响,是一份不尽理性且缺乏法律依据的判决。因为孙铭伟再怎么混帐,他也不可能在刚为一位长辈祝寿,并刚刚把父母送到火车站之后,就忙着“故意”去“危害公共安全”。尽管他的行为已给几个家庭和五个受害人造成了不能挽回的损害,但我们不能因此就违反罪行法定原则,硬要把他从此罪往彼罪里套。更不能因为他没有足够的钱赔偿受害人就判他死刑。在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都已废除死刑的背景下,我们再把这样一个明显的过失犯罪的被告往故意犯罪上靠,并以判除死刑去消除“民愤”,显然是不理性的。. o1 K9 N( x' V" }0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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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0 H  p3 V& C( p) E2 A  值得庆幸的是,在成都市中级法院7月23日刚判除孙铭伟死刑的第二天,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提议,一场针对“酒后驾驶”、“危险驾驶”司法问题的研讨会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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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7年再审了福建省的一起交通肇事案,后来被作为典型案例载入了最高法院的公报。在该案中,被告人为逃避收费站检查,拐入逆行车道,加速冲关,撞死了在前方执行检查任务的一名武警。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以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判处死刑。二审法院则以交通肇事罪改判七年有期徒刑。最高检对该案提起抗诉,认为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却采取放任态度,致使被害人被撞死,是故意杀人。最高人民法院经过重审认为,被告人冲关的行为是故意的,但故意的内容是为了逃避检查和扣车,当时无法预料到受害人武警会突然出现在逆行车道上进行拦截,在他发现后,车速和距离已经决定了相撞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被告人对撞死武警的后果并无故意,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二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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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最高法院召开的这次研讨会上,有人提出“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驶和飙车等行为纳入该罪,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性罪名,最高刑期可至无期。也有人提出只要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就行了,把该罪纳入重罪的范围,仍然可以增加威慑力的效果。) j( N2 b0 F9 G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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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无论专家们怎么研究、分析,我认为就孙铭伟和胡斌二案来说,在全国人大没有对《刑法》进行正式修改之前,仍然要坚守“罪刑法定”的底线。因为“罪刑法定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它使罪刑法定化、明确化,为公民提供了一个行为模式,使公民知道什么行为是犯罪,什么行为不是犯罪,犯了什么罪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使公民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具有预见性,使公民在法律范围内能够充分享受自由,行使权利,免受刑法意外打击。不然我们的法律就会失去权威性和公正性,出现同样的犯罪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出现大相径庭的判决;从而使我们的法制统一、公平公正成为一句空话。) Z" y) B/ 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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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两年来,许多法院在一些以“和谐”为幌子的不“和谐”因素干扰下,特别是对有群体事件或公众关注的新闻事件背景案件的判决,往往为了迎合一些民众的非理性情绪或“尊重”有“强奸法律”习惯的官员们的意愿,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或抛弃司法公正,作出了一些十分荒谬的判决,从而让人民群众对我们的法律失去了信心,继而对党和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p3 p" c+ G9 T, @0 q; 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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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点燃民众非理性之火的正是一些地方政府和那些不知法为何物的政治流氓式的官员。因为他们不仅对公众隐瞒案件真相,还公然在公众视野下“强暴”法律,比如以对杨佳案“公开的秘密审判”,周正龙案中周正龙在法庭上“把所有问题都自己扛”的表演,邓玉娇A>案中,当地政府对付鬼子扫荡般地对媒体和北京律师a>的全面封锁,还有杭州飙车案中交警关于“欺实码”的认定,无不在公众心中打上了“政府和一些官员的话不可信”的烙印。所以就出现了政府说东,百姓向西,官员说南,网媒向北的逆反局面。而这一切,正是我们许多地方政府和众多官员的丑陋表演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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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种非理性的民情民意之下,更高一级的政府和官员为了达到息事宁人,创造出一种虚假的“和谐”局面,就不得不强令法院作出迎合民众情绪的判决,尽管这些判决是违法的。如此以来,我们的法制之车则就象孙铭伟驾车与第一辆比亚迪轿车追尾之后,继续以醉酒的状态前行一样,在民众非理性情绪的干扰下,左一头右一头地呈“S”型地乱窜……。  i6 u: u/ M- C# \* n6 o8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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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Y  ]3 |0 h6 ~8 V4 _- x7 F- _  最终,孙铭伟的黑色别克轿车越过双实线,与停靠在路边正在等红灯的张景全驾驶的“长安奔奔”等四辆车相撞。载有五人重量1.3吨的奔奔车在遭重撞后“飞”进路边的绿化带,车上的张景全夫妇和金亚民夫妇先后死亡,副驾驶位置上的代玉秀身受重伤……。* k; @/ B" [! C5 P' D7 O5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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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F) d/ L# A: r& y  而如果我们的法制之车再这样醉头醉脑地前行,被撞的可就不止这几个人了。而被这种危险威胁的不仅有你,有我,并且包括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我们都可能会成为它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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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3 z" V$ ^9 I7 H% t0 E' f. K  是不是已经到了让我们的法制之车醒醒酒的时候了呢?$ {8 X) D. T( \# E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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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阅文献:6 V, e% B  d3 X; x7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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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4 Z0 H# ~; M# g1 i# t  《他的“醉驾”撞上了死刑》等,载7月30日《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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