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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4名青年抢劫网络虚拟财产终审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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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r5507 发表于 2009-9-23 22: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沈阳9月13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罕见的抢劫虚拟财产案终审宣判。王春明、张贺、王鑫、赵鹏4名青年因抢劫一名网民的Q币、游戏币和游戏装备等,被法院认定均构成抢劫罪,其中王春明、张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王鑫、赵鹏被判缓刑,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自2008年以来,此案的当事人王春明、张贺、王鑫、赵鹏置学业于不顾,一起到沈阳市东陵区前进乡某网吧打大型网络游戏。由于级别不高,“装备”也比较简单,在网上常受“欺负”。他们发现同网吧内一个名为“沈阳小伙”的网民“装备”丰厚,游戏时胜多负少,在索要未果后,便产生了伺机抢劫的念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2日零时许,王春明、王鑫、赵鹏、张贺4人到网吧,根据张贺提供的线索,经预谋后对正在上网的“沈阳小伙”的网友进行殴打、威胁、恐吓,迫使“沈阳小伙”按其要求转出价值人民币100元的QQ币100个,以及游戏币1100多万个和其他游戏装备。4名青年将上述网络虚拟财产予以平分。随后,王春明又单独将“沈阳小伙”强行拽到外面,从其身上搜出并抢走人民币200元。
案件发生后,“沈阳小伙”报了案。意识到惹了祸,4名青年向警方投案自首,并与“沈阳小伙”达成调解协议,主动出钱补偿。然而,因这4人的行为涉嫌抢劫罪,沈阳市东陵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东陵区法院认为,Q币、游戏币和游戏装备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虽在现行法律中,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但玩家在游戏中财物的积累需要付出时间和金钱,虚拟财产完全具备财产的一般属性,应当纳入刑事法律保护范围。王春明、张贺等4名青年以暴力手段抢劫虚拟财产,已经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4名被告人系初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主动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2009年3月东陵区法院酌情从轻作出了上述判罚。
一审宣判后,王春明等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是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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