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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怎能嬴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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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bfd 发表于 2009-9-24 22: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中国青年报》5月18日报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一份分析报告发现,该院受理的农民工申诉案件,据说是因为没有“证据”,多数以农民工败诉告终。试想,如果这些农民工胜诉,受诉法院有能力执行这么多的判决吗?此类现象并非北京独有,其实并非是真正因为没有证据;而是,滞后的司法体制产生的“执行难”,束缚了法官做出维护原告权益判决的手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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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的说,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后,尚需耗费判决数倍的人力物力,去执行做出的判决,目前,法院的执行能力确实有限;为了不使做出的判决远大于执行能力,法院不得不从立法和司法二个环节保护自己;前者是通过制定奇奇怪怪规定(《立法法a>》没规定法院有制定司法解释的权力),对案件进行过滤,从立法上减少执行的压力;后者,是通过立案审查,尽可能不立或少立案;审判时对诉求者的证据、实事的认定和法律适用采用严格尺度;尽可能的驳回,能少判则少判,免得产生执行的麻烦。“事情明摆着就是那样”仍要提供在证据证明,原告败诉已成常态,只是弱势群体农民工败诉更加惹眼罢了。8 C2 m; x' z" }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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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  O1 @# |, q. L5 q9 a5 }  有些人认为农民工强化法律和证据意识,便能避免败诉;这种观点于过表面化;如果农民工的法律和证据意识过高,会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经济的”发展“。要求劳动者按照法官的要求和思维方式收集证据,不仅增加了社会成本而且也没有必要,更不可能办到,何况有些案件,法官要求的所谓证据根本就不存在或无法进行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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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V+ D7 n$ [1 F  R  第一、人的方面是不可能办到的。为确保自己权益不受侵犯,农民工在开始工作前即与用人方充分磋商,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并保存各类单据、文件,对相关的重要活动和电话进行录音或录像带。他或许应在某些文件上写几行字,简要点明来龙去脉。总之,这位农民工至少需要具有一定的文秘、法律和IT知识。到这一步,这位农民工如果还不是白领专业人士,至少也是一个按程序办事、注意细节完美的工业人了,民工要都具有这样水平的话,农民工也不再是农民工了,中国至少从“世界工厂”升格为“世界办公室”了。* L  P: g/ Q- P% h! u; V3 I7 L8 t2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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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y" _% S  s$ A! a- @& n  第二、物的方面,也做不到。要完成收集可能在维权中有用的证据,相关是设备是必不可少的,还要把文件按内容放入不同信封,或一个夹子,相关可能的电子证据要刻录成光盘或保存在U盘里,然后将它们放在箱子或柜子里,这些箱柜还要放在合适地方,需要时一找就能找到,还得记住了时时更新。可现在的民工,多数是住在工棚里,除了老板提供一张床之外,身边多无其他财产;由于高昂的房价,即使白领的住处也普遍的狭小,只能容纳一些生活必需品。对于不得不经常变换住处中国劳动者,保存证据很难办到。" N9 v! D: v3 }5 |0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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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无证可举。不要说农民工缺乏收集、保存证据的意识,假设你是一个非常有证据意识的律师a>;如果某一天早晨,老板在门口口头通知你,从现在起你被开除了,又不出具任何书面字据。在法庭上,你主张被无故辞退,要老板支付赔偿金;老板说你,无故不来上班是自动离职,反要你赔偿损失。按照“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就此主张进行举证”的司法规定,你必败无疑,因为,此类案件,根本没有能固定的证据,来证明“此主张”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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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判决。北京有个员工,状告老板无故口头辞退,诉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老板反告员工自动离职,反诉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合同是对方解除的,劳动合同没有解除,驳回双方的请求。原、被告均不服判,诉至中级法院,均称劳动合同已被解除,且是对方违法解除,要求赔偿;二审法院审理后,对案件是非和争议的焦点,究竟谁解除了劳动合同避而不谈,认为劳动合同解除,但均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驳回双方上诉。当事人耗费了人力物力打了一年多官司,什么都没有解决,回到了原点;中级法院虽然对上诉作了改判,仍没有正义和是非,二级法院判决的精髓是减少法院执行的麻烦,是五十步笑百步;其实,案件事实非常简单,即使在三千年前西周时代,用最原始的审判技术“五听”,也很容易分清是非,如今反搞不清了;说真话的一方,会怀疑贪赃枉法,说假话的一方,会认为人民法院无能;面对此类裁判,人大代表在“两会”上怎么能不对高法的报告投反对票呢?这本应该是一件荒谬的事,竟然被作为案例指导登在官方媒体上,真令人啼笑皆非,或许现阶段真的需要指导没有“经验”法官学会怎样踢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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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农民工具有法律意思,首先不会安于农民工的身份了;对发展经济有贡献的“功臣”老板,严格执行法律会影响投资环境;法院做出判决不执行或没有能力执行,矛盾会集中到法院,或许还闹出其他的乱子,这些都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经济的”发展“;多数败诉的农民工,大概或是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心里还是怨恨;或者,性格暴烈者,会演变成暴力;有少数具有法律意识耿直的汉子,面对荒谬的裁判,怎么也厌不下这口气,找更高级部门上访去,然后再去北京,最后被遣返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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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 {9 X* o7 J  是不是败诉就只能上访?在体制缺陷没有扭转前,农民工还有没有可能打赢官司的出路?——有的,那就是,产生于现实行之有效的风险代理,风险律师a>会按照现行的机械的司法游戏规则有所作为;但又有点“过度”的杀伤老板,这种杀伤应该是必要的,因为改善人权和社会进步是不可逆转的;它比起上访,甚至暴力要更温和、更文明、更法治、更秩序、更合理。比起组织自由工会要更简单、更可行、更具有中国特色,也更符合国情;这种自我保护力度,要比起容易被收买的敷衍了事的行政官的保护,要高一百倍。律师a>向劳动者提供风险代理法律服务,不是因噎废食的一禁了之,而是引导农民工提高守约意识和诚信!从而提高全社会的诚信度,增强国家的法治水平,达到社会和谐和长治久安。& S" {; N- w+ [' p% T1 _7 C6 y5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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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广东世纪华人律师a>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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