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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影院内吸烟拘留5天系误读 只在江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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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lnoipn 发表于 2009-9-28 19: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心提示: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王沁林日前表示,新消防法并未将商场和电影院列入“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全国只有江苏省这样定义。
从25日下午开始,多家网站的显著位置转载了一条名为“新消防法规定在商场、影院内吸烟一律拘留5天”的新闻,记者采访了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王沁林,他表示在今年5月1号开始实施的新消防法中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最高处拘留 5天的处罚。而目前全国只有江苏省把商场和电影院定义为“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所以在江苏的商场影院内吸烟将一律被拘留5天,在全国范围并没有这样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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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两位女烟民在一商场内抽烟被拘留5天
王沁林表示,为确保国庆消防安全,公安部消防局要求全国公安消防部队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其中明确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一律拘留5天。“新消防法规定在商场、影院内吸烟一律拘留5天”的说法可能是对上述举措的一种误读。因为,新消防法和公安部消防局的“六个一律”中并没有详细明确商场、电影院是不是法律中定义的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我国大多数地区一般把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油漆厂等定义为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作者:陆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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