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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盗窃高铁设施可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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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XVUFVR 发表于 2009-9-28 19: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今天(27日)下午从四川省高速铁路设备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保障28日正式开通运营的成遂渝高速铁路线安全运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盗窃、破坏高速铁路设备设施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将于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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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意见》共19条。《意见》界定了高速铁路和高速铁路设备设施的保护范围,规定只要盗窃、破坏铁路设备设施行为足以使高速列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情形,就要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处罚。
《意见》规定应根据作案的手段、盗窃破坏的铁路器材部件与行车安全的关联性以及对列车安全运行重要系统装置的危害程度加以判断,规定了在轨道上放置障碍物,拆卸铁路轨道连接固定装置,破坏列车制动、监测设备,拆卸、破坏线路防护栅栏,破坏行车信号、通信、动力系统,向正在运行的高速列车投掷物品,在高速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危及行车安全的,以及其他足以使列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情形,应当认定为足以使高速列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意见》规定,破坏高速铁路设备设施,造成列车倾覆、毁坏,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造成行车中断1小时、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意见》特别明确,对常见多发的以图财牟利为目的盗窃拆卸铁路设备设施而危及行车安全的,根据法理和从严惩治相关犯罪的精神,当破坏铁路设备设施犯罪与盗窃犯罪发生竞合时,择一重罪处罚,也即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
四川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王萍告诉记者,这是全国首个关于办理此类案件的规范性意见,统一了执法尺度和标准,为预防和打击盗窃破坏高速铁路设备设施犯罪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马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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