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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实施,保险公司称“很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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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hcm 发表于 2009-9-30 23:3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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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早上8点,公司就紧急召开早会,对我们进行了培训,我也是刚刚接触新修改后的法律,好像很多具体的规范还没有下来。”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海淀区一名代理人王一鸣对记者说,“这段时间几乎都是这个主题,不过培训当中还没有过多涉及具体的内容,这得国庆假期回来再说了。”
让王一鸣忙碌起来的,正是将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据了解,这次修改包括保险业法在内修改了148条,达到187条的总量,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并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和扩大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范围。
新保险法正式实施将近,最近各大保险公司都对高层进行了培训,对于基层来说,更多人就是像王一鸣一样。
记者调查发现,面对新《保险法》的诸多变动,保险公司内部开始越发紧张起来。
保险公司紧张起来
为使目前在售的保险产品符合新《保险法》要求,7月初,保监会专门发出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对在售产品进行全面清理、自查和整改,从10月1日起,各公司销售的产品都要符合新《保险法》规定。
“旧保单这几天全部都要销毁,几乎都不能继续用了。”新华保险北京地区客户服务部一名高级经理告诉本报记者:“新法实施,对我们保险公司来说,需要改动的地方太多了,听说过阵子保险公司内部也要进行人员调整,大家现在都很紧张。”
中国人寿一名企划部工作人员告诉本报记者,最近公司确实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整体产品的更新、升级工作,新法实施一些险种将要停售。据了解,占全国重大疾病保险市场份额的40%以上的中国人寿两款老牌重疾险产品——“康宁终身”和“康宁定期”(以下简称“两康”)已于9月底停售。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东直门营销部一位负责人王女士告诉本报记者,现在的情况确实不是很乐观,很多需要保险公司理顺产品结构,后期还要加强新法的培训。目前确实有一部分停售了,主要是重保障型的大病险。这一公司是由意大利忠利保险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合资组建的。
“就我们公司来说是‘康乐行’、还有投资理财里有一些加大病的险种。停售的主要原因是依据新的保险法,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风险加大。比如“康乐行”,总保费比较低,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更加严格,比如会要求30岁之后的体检,如果查出来,对保险公司来说在两年之后,风险就比较大了。还包括其他的风险费率,初始费用都会有变化,这是需要考虑的。”
王女士进一步说:“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健康险都停售了,有一些分红型的大病险没有停售。养老加医疗的部分保险还在延续。在向顾客推销时,还是要看顾客具体的需求,给他们最契合个人情况的产品。这几天,我们公司也在从上到下,对员工进行宣导、培训,加强新保险法的学习。”
中国民生人寿有限公司北京市银保部一位高级经理也告诉本报记者,目前公司还仅仅是对高层进行了讲解,具体的产品还要等十一过后再进行梳理。
              
         
        
      
      
         
         
        
      
      
         
           
            
              
这是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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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保险法修改,包括了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在内,修改之处就有148条之多,对保险公司来说,确实有很大压力,他们感到紧张很正常。”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教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在王绪瑾看来,本次保险法修改主要突出严谨和规范,相比较与第一次保险法修改,有了很大的改进。修订不仅包括了保险合同法,也包括保险业法在内,修改面积很大。
“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也出现了经营不够规范的问题,这次修改进一步保护被保险法人的利益,也是规范和促进保险公司经营行为,这是改革的方向。”王绪瑾说。
他表示,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内容方面的修订很多,如责任免除、保险事故通知、如实告知、年龄误告等。比如,第16条当中加入了投保人因重大过失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强调了过失或重大过失,这是非常重要的,这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但是相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以前行业里一些钻空子的不规范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
就像一些保险公司说的,有些保单需要销毁,因为新的保险法当中的相关格式条款将更加严谨。例如第19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对于保险人来说,格式的要求更加严格,包括责任附上条款,保险人要向投保人说明责任和义务,要作出重要的提示,没有说明的或者造成误解的,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还有第12条,共同灾难条款,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先后顺序,以前是按照继承法来算的,而现在专门提出,受益人在先,是对其保险价值的肯定,让保险公司及时理赔。第22条、23条,在时间上又进一步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另外对合同这一部分,保险法也对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以及监管等进一步细化。
第三点,对行为限制比过去增加。以前涉及经纪人、代理人的相关条款,只有4条,现在达到13条,虽然有些条款的规定难免有重复的地方,但是这说明从保险业法上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组织方式和员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杜凤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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