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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要求企业须申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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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h616 发表于 2009-10-3 17: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17日,张海超向记者展示调解协议。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农民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李绍光9月17日向记者表示,经过多方努力,张海超目前和企业签订了赔偿协议,他最终获赔61.5万元。其4名工友也因患尘肺病获得该公司共计100多万元的赔偿金。新华社记者 单纯刚 摄 [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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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0月3日电(记者朱立毅)根据11月起即将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除煤矿企业另有规定外,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向相应的安监部门申报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以及对相关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个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根据这个办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等。
据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这个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但是,当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或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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