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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议加强诉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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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良 发表于 2009-10-9 16:4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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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召开的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下称《决议》)。据了解,这是该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对诉讼监督工作作出决议。《决议》通过后,辽宁省检察院迅速召开全省三级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传达贯彻《决议》精神。
《决议》充分肯定了辽宁省检察机关近年来认真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为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所取得的成绩,并就支持和监督检察机关更加充分地依法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
《决议》要求辽宁省检察机关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和工作主动性,把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真正做到主动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紧紧围绕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要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部分检察人员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能力不强、不适应监督工作要求的问题,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加强理论研究,充实诉讼监督队伍力量。
《决议》明确了其他政法机关接受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的义务,并对加强各政法单位的协调配合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对其他政法机关如何接受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作出了具体规定。《决议》规定了该省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建立沟通联系、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人民检察院查询未移送的可能涉嫌犯罪案件情况或者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对人民检察院针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发出的检察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回复。(刘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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