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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公安机关将停止使用浙“O”牌 遏制“特权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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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peadg 发表于 2009-10-12 20: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明年1月1日起,浙江省将全面停止使用浙“O”号牌(含汽车、摩托车、临时试验用号牌)。在此之后继续上路行驶的浙“O”号牌车辆,路面执勤交警查获后将收缴号牌和行驶证,并统一上报省公安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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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浙江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停止使用公安专段民用号牌工作于10日起正式开始实施,计划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
浙江省“O”牌共5608副 其中4300多辆转成警牌车
据介绍,1992年,公安部颁布了机动车号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根据此标准,浙江省公安机关部分车辆开始使用公安“O”牌,作为日常行政公务用车。截至目前,浙江省共核发公安“O”牌5608副,其中,省级公安机关619副,市、县级公安机关4989副。
据了解,这次浙江省公安机关对5600多辆公安“O”牌车辆进行清理后,除一部分转成普通民用号牌外,将有4300多辆转成警牌车。这样,将使浙江省公安机关用于接处警和治安巡逻的执法车辆增加20%左右。
警车将挂警车号牌及喷涂标识 全省统一标识
浙江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副厅长张景华介绍,取消公安“O”牌后,将悬挂警车号牌以及喷涂警车外观标识,促进广大公安民警进一步提高自律意识,改进纪律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
取消公安车辆“O”牌的具体做法
张景华介绍说,取消公安车辆“O”牌的具体做法是: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目前正在使用的所有“O”牌车辆进行换发警用号牌或普通民用号牌。同时明确,凡改挂警车号牌的,必须按规定喷涂警车外观标识,安装警灯警报器;凡改挂普通民用号牌的,一律采用计算机“八选一”方式,不采用自选号牌,不使用专段号牌;凡不符合警车配备条件的公安“O”牌使用单位(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外)的车辆,一律转为普通民用号牌,不得转为警用号牌。
对换发成警车号牌的车辆比例,浙江省公安厅也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县级公安机关换发后挂警车号牌的车辆数量占全部号牌总数(即警车号牌与普通民用号牌的总和)的比例应在80%以上;省、市两级公安机关应在60%以上。
从根本上遏制“特权车”“霸王车” 警车违规也严惩
张景华介绍说,此次统一取消公安车辆“O”牌后,凡改挂普通民用号牌的车辆,将不再纳入特种车辆进行管理,一律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从事普通公务活动的车辆将与社会车辆一样,不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这样做,有助于从根本上遏制“特权车”“霸王车”现象的产生。
张景华说,今后无论是公安机关普通民用号牌车辆,还是非执行紧急警务活动的警用号牌车辆,凡发生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都将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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