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将实行新的《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对以前中科院下属各培养单位不同的处罚规定进行了统一,根据这个新的条例,凡是在学期间有抄袭、伪造数据、剽窃论文或科研成果等行为的学生,如果其论文尚未公开发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如果其造假论文已经公开发表,该学生将被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规定从5月1日起施行。(发表假论文将被开除, http://news.thebeijingnews.com/0189/2006/0429/018@177759.htm· 2006-4-29 0:16:38· 来源:新京报。)0 X# C% M |# y
' }6 R+ G1 A$ b- y+ [7 ]( ~0 s 可令人惊奇的是,我们并没有看到中科院针对教师和科研人员出台类似规定。其实,教师为人师表,更有责任遵守学术道德,这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底线。规范是利益平衡的结果,没有针对教师和科研人员的严厉处罚规定,原因在于应当制定这些规范的学术行政机构没有对此的紧迫动力和正义需求。这类似于那个被部分人大代表提议过的,又始终无法提上正式立法日程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 H) G1 d3 g2 J `. D/ B2 v3 ~+ U: t9 B( O. q4 B+ T! k
在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问题上,固然有金融体系中个人财产信息制度如实名制度、交易登记制度、交易档案制度等配套措施不健全的原因,但根本的还是人大代表们大多数对此没有兴趣,因为他们中的很多人可能很怕这种制度的出台。对学术腐败的惩治措施也是如此,学术官员们是现行学术体制的最大受益者,掌握学术权力的官员们,在项目申报、学术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管理活动中获益;而一旦规定严格的学术腐败惩治措施,必然要全面规定对各种学术腐败的惩治措施,于是就只有投鼠忌器,对各种学术腐败采取纵容的态度。0 W8 g& p/ F4 Y
' b& @) b; Z5 K/ }7 R+ Y" l7 W 清华大学校务会议近日以“在申请清华大学职位、职务以及在个人网页中提供的个人履历、学术成果的材料存在严重不实”为由解除与清华大学医学院院长助理、教授刘辉的聘用合同。这是中国名牌大学教授首次因造假而被开除,但是发现刘辉造假的并不是清华大学。方舟子先生指出:“要发现刘辉的造假行为其实并不难,只要做一点检索、查证工作就能发现。所以很多人都有这么个疑问,为何当初清华大学聘用他时,连最基本的查证工作都没有做,而完全相信了刘辉的自述?为什么要靠校外人士来发现其中有假?应该由谁来承担这个失职的责任?”(清华大学开除造假教授之后,方舟子 2006年04月06日,北京科技报。)$ F- ~: v4 s9 D/ M( H. d.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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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术批评网等民间机构揭发的一起起学术腐败行为,更多的单位要么置之不理、不予回应;要么在调查问题上一拖再拖;要么通过各种方式掩盖、袒护本单位的学术腐败者。其原因是担心影响学校的声誉。其实这种做法,不但为这些学校赢不来声誉,从长远来看,这反而会败坏学校的风气。纸是包不住火的,一旦败露,只会带来更加恶劣的影响。在韩国首尔大学黄禹锡造假事件中,首尔大学调查委员会进行了学术调查,并对黄禹锡施以相应惩处。这种不姑息、不纵容的态度与中国很多大学的做法形成鲜明的对照。, Q( T$ X7 F2 {# g, o' R; d3 V0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