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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考量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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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康乃馨 发表于 2008-1-30 02: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13日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事故不仅是生产安全事故,而且派生出环境污染,国务院工作组11月26日对下一步工作提出4条意见后强调,除了依法追究爆炸事故责任,还要同时依法追究因此造成水环境污染的责任。  这提醒我们,必须对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进行法律的考量,对违法者依法追究,使人们的环境法律意识得到一个实战性的加强。  环境事故频发是我国目前经济社会生活中一个特点,很多行为与环境法律法规背道而驰,却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警惕。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到底在哪些方面发生了违法行为,还有待于进一步调查。但是,对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一些问题令人深思。  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水污染防治法也有类似要求。从吉化发生事故到污水排入松花江,再到对下游的哈尔滨等地产生影响,中间有一段时间。有关单位处理得如何?  及时报告污染情况也是造成污染单位的法定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在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信息传递传递得如何?  在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依法办事的行为最后承担了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对今后将会产生直接而深远的影响。人们有理由期待,此次危机的处理成为让法律深入人心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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