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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拟涨法官工资是兴国之策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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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黑人生 发表于 2008-1-30 12: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新华社南京7月2日电  江苏省南京市近日传来消息,有关方面表示将提高南京市法官的收入,而改革的目标就是使法官的收入要高于同级的公务员收入。这一也许是首次见诸于报端的拟涨法官工资的火爆新闻引来热议纷纷,莫衷一是。笔者认为南京的改革方向是正确的,改革勇气和精神是可以大力褒将的。   “国家规定”迟迟不出台不断加剧着现实不公。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下称旧法)第34条、第35条和与之对照的2001年6月30日的修正的该法第36条、第37条完全一致,只字未变,旧法第34条: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的特点,由国家规定。但该条所规定的“国家规定”已经历10年之久,却至今仍未见胎动,这反映出立法不配套和立法严重滞后的现实,更导致法官的特殊增资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导致法官应享受的工资待遇无法落实。不时有一些较为优秀的法官退出法官队伍从事律师职业或者考入经济发达地区的司法机关就是这一问题的具体反映。   法官应享受高于相应公务员的工资。首先,这是一个经过专家论证并上升为人民意志即国家法律的论断——前述的第34条和紧接着的第35条(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就是最好的证明;2005年4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73条和第74条关于公务员工资的规定与法官法关于法官工资的规定刻意保持着一定的差别,也是一个很好的佐证。其次,支持前述论断的理由还有:一是打破大锅饭的理念具有普适性。一个企业要正常发展,就必须打破大锅饭;同理,一个国家的各个公务行业要充满生机活力,也必须打破大锅饭。而海关、工商、税务以及电业、电信、民航等部门行业正享受着事实上的高工资、高福利待遇也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些都为创设单独的法官高工资制度提供了有力的理论和事实支持。二是法官职责重大,工作辛苦。在行政序列中,职务级别越高,责任就越大,工资待遇自然就越高,这既是现实,也广为国人接受;同理,担任法官的条件(如学历为本科且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等)较一般公务员苛刻,且须经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普通公务员任职是不需经过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居中独立裁判(行政序列中则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维护社会最后正义,其责任自然也较相应公务员重大;另外,近年来法院受理案件数飞速增长,而种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却是法官的绝对数量在逐步下降,最终结果是法官审判工作异常繁重和辛苦,因劳累过度而英年早逝或残疾的法官不时出现——典型代表就有已经去世的有铁法官美称的谭彦以及股骨头坏死的全国模范法官李增亮等,这都说明新时期担任法官须付出的越来越多,法官责任越来越重大,法官工作越来越辛苦,因此,法官理应享受相对较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南京拟涨法官工资之举符合法官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客观实际,符合社会进步的迫切需要,这是兴国之策,十分值得肯定和褒奖。 6 E$ S" I8 m! I) D  k
, O9 D! D' b6 f  W  t
  (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
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08-1-31 19: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兴国之策?这未免有点夸大其词了。$ x8 d) o9 _; a2 W, g! G4 f& ^: r+ a
大幅度提高法官的待遇,这个话题由来已久。当年梁慧星就曾经主张若干年内法官待遇翻几番。隐约记得那个数目不小,应该有数千元之多。: n5 L4 A; v# K1 p' G! G& H% i
涨工资就能养廉?养廉就能兴国?这是个看似有理,其实未必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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