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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律所名称不得使用“律师集团”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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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338 发表于 2010-1-6 17:0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制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事务所使用名称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规范了律师事务所名称的构成和命名规则,调整了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命名方式,取消了目前在名称中使用“律师集团”、“律师联盟”的不规范做法,建立了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制度,对律师事务所名称的使用与监督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使用设立人的姓名连缀或者姓氏连缀作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将本所名称译成外文。(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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