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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原则究竟该作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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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文奇 发表于 2011-3-30 12:0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表现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但是在有的材料上解释为: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者多个主体不能根据同一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者多个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做出相同种类的处罚;在司法考试上究竟该做何理解。是不能多次处以罚款?还是按后面的一种方法理解?请老师回复一下
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11-3-30 20: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的三种情况,彼此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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