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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司法解释引发的血案——谈婚姻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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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11-8-16 19: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要说可以导致血案的司法解释,曾经将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司法解释恐怕首当其冲。但当年还没有“无极”类的概括。如今概括一下,婚姻法解释三便当仁不让了。
) G- ?) h& d& q. {据说上海等地已经出现了“丈母娘后援团”,女方不负责新房的装修,甚至不拿一分钱的想法遍地开花,一切皆来自新近的婚姻法解释。
% B  \7 G0 @5 _) O如果有些物权法等方面的知识,知道我国的物权法定主义,婚姻法解释三其实并不会引起太大的争议。离婚了,曾经混同的财产如果可以分清,为什么还要稀里糊涂的一人一半?明明一方持有房产证,为什么还要经法院分割才算公平?适当补偿难道不能维护离婚时的分割公平?- p- L. A; @2 I4 Z
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司法解释三应该说为司法实践指明了必要的道路。
) O1 g* O9 V- d——那么,是否,该解释毫无问题?公众的反应纯属无稽之谈呢?% b9 b/ Q* [4 b) S* h: ]
当然不是。
' k5 ?) L+ q: E6 d, q' `2 m该解释的问题在于,仅仅考虑了司法实践的统一性,有利于形式公平的实现,却忽视了对社会实体公平的追求。
( j, Q& D! F( Q$ C因为,中国的一个重要的不可忽视的现实是,男女并不平等。解释三和物权法保持了一致,有利于实践统一,但却必然加剧女性的不平等,导致女性的进一步社会劣势。当妇女韶华已逝,为家庭和子女支付了青春之后,改嫁的几率通常小于男性的再婚几率,虽未必孤独终老,但人生必变得艰辛一些。这笔账,该如何计算?# p/ [- N3 S& O( F
也许有人会说,离婚时对无过错方会给予适当补偿。但这个补偿的标准很模糊,额度很不确定,是否足以“惩罚”过错方尚不可知,用于弥补“青春”是否合适更不可知。
) {9 y0 M2 X' ~- ]3 V以前曾经对“青春费”的说法嗤之以鼻。但终于发现,这是一个现实问题。过30岁的大姑娘尚不好找到婆家,难道离婚后就容易过么?
; X0 ]) P- g  J4 y公众和网民的反应绝非过激。怕的是,最高法的大法官们,充耳不闻啊!& t7 P' w9 Q0 Z) v7 a9 Y1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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