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有如此奇事? ; C' ^: o l+ r% ?6 ^& K/ ^英美国家的判案依据和逻辑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这事儿若依中国法律及理论,我想老夫即使真的用枪杀死了老妇,在枪里装子弹的罗伯特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这就像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容易遭雷击)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甲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主要是因为行为与结果之间 1 M E) U( H/ R. `, e6 \( L
不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 f- ~; V! P' u8 u3 @6 r( z
另外,老夫即使真的用枪杀死了老妇,也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打死罗伯特更属于意外事件无疑。& c- l6 x7 u8 A, M# D7 _; i+ T
至于罗伯特算自杀还是他杀,到确是一个值得琢磨的问题。但有意思的不是自杀、他杀本身,而是这老外法官的断案思路。似乎弄明白罗伯特的死亡属自杀还是他杀这样的抽象范畴对法官来说至关重要,且是判断定罪与否的前提,这很有意思。我们通常是着眼于老夫的行为本身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与否来确定能否给老夫定罪的。我想这和英美国家递进式的1犯罪构成体系模式有密切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