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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解读三鹿案司法审判:国法难容 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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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luekuh 发表于 2009-2-5 11: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月1日,农历正月初七,春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这天下午,原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田文华因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构成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
    10天前的1月22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下
辖的4个基层法院对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粉”的被告人张玉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向原奶中添加“蛋白粉”的被告人耿金平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被告单位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937.4822万元;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粉”的被告人高俊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缓,被告人张彦章、薛建忠以同一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15名被告人各获2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尚需时日,终审判决是否支持田文华的上诉理由目前仍是未知数,但无论结果如何,人们不会置疑,对于“三鹿问题奶粉”事件的依法、严厉查处,彰显出国家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与力度。人们也有理由相信,对三鹿问题奶粉事件的查处,向全社会发出了一个讯号:一切危害食品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将是穷途末路,最终难逃法网!
    “三鹿问题奶粉”曝出系列刑案
    从2007年12月份开始,三鹿集团陆续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有部分婴幼儿食用该集团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后尿液中出现红色沉淀物等症状。
    2008年5月17日,三鹿集团客户服务部书面向田文华、王玉良等集团领导班子成员通报了此类投诉的有关情况。三鹿集团于2008年5月20日成立了技术攻关小组。通过排查确认该集团所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中的“非乳蛋白态氮”含量是国内外同类产品的1.5至6倍,怀疑其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 2008年7月24日,三鹿集团将其生产的16批次婴幼儿系列奶粉送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
    2008年8月1日,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测报告,确认三鹿集团送检的16个批次奶粉样品中15个批次含有三聚氰胺。同日,田文华等召开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进行商议,明知三鹿牌婴幼儿系列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虽然作出了暂时封存产品、对库存产品的三聚氰胺含量进行检测以及以返货形式换回市场上含有三聚氰胺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等决定,但仍准许库存产品三聚氰胺含量10毫克/公斤以下的出厂销售,直到被政府勒令停止生产和销售为止。
    经检测和审计,2008年8月2日至9月12日,三鹿集团共生产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904.2432吨;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813.737吨,销售金额47 560 800元。此外,三鹿集团还将因含有三聚氰胺而被拒收的原奶转往相关下属企业生产液态奶,生产、销售的液态奶共计 269.44062吨,销售金额合计1 814 022.98元。
    至2008年8月1日,全国已有众多婴幼儿因食用三鹿婴幼儿奶粉出现泌尿系统结石等严重疾患,部分患儿住院手术治疗,多人死亡。
    2008年9月初,“三鹿问题奶粉”事件曝光。8天后的9月17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田文华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拘,9月26日被批准逮捕。
    自2008年12月26日起,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先后在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和下辖的无极县法院等4个基层法院进行审理,公诉机关对21名被告人分别提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涉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及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指控。
    1月22日,法院对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及15年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的刑罚。
    更加引人关注的是:对于“三鹿问题奶粉”事件的严厉查处,不止体现在使见利忘义、铤而走险的违法犯罪人员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也让与三鹿案有关的各级大小官员被严加问责——
    2008年9月22日,因在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及多家奶制品企业部分产品含有三聚氰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管缺失,负有领导责任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
    同日,因对三鹿牌奶粉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对三鹿牌奶粉事件未及时上报、处置不力负有直接责任,河北省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被免去河北省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职务。
    而在此前,对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市长冀纯堂、分管农业的副市长张发旺分别被免职。该市畜牧水产局局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也因查处重大安全事故不力被免职。
    这一切,向全社会前所未有地展示了国家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力度。
    三鹿系列刑案司法审判体现罪刑相应、罚当其罪原则
    “三鹿问题奶粉”事件,是一部分不法商贩将三聚氰胺与其他原料混合生产成“蛋白粉”,另一部分不法商贩将“蛋白粉”加入原奶中,销售给三鹿集团,三鹿集团用以生产奶品销售给社会而导致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而上述过程,引发了一系列刑事案件。对这一系列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既昭示了司法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也体现了司法审判对罪刑相应、罚当其罪原则的追求。
    谢强是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同时也是三鹿奶粉系列案件的主诉检察官。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三鹿系列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同罪名的指控是根据其不同的犯罪情节而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罪名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主观上明知三聚氰胺混合物(“蛋白粉”)并非食品,也不是用于食品生产的添加剂等原料,不能食用,客观上生产和销售此“蛋白粉”,危害千家万户,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而后者是指是在食品(原奶)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至于对田文华等4名被告人控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据,是考虑到8月1日化验检测结果出来以后,田文华等人才得知问题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此外,以此罪名起诉也包含法条的竞合。
    对于三鹿系列刑事案件的审判,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苏跃龙律师表示,虽然目前法院的判决属于一审判决,被告人田文华和辩护人对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确定的罪名持有异议,并已提出上诉,二审是否进行调整不便评论,但纵观一审法院对这一系列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和对相应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的不同,可以坦率地说,一审判决反映着司法审判对罪刑相应、罚当其罪原则和目标的追求。
    他指出,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因其危害程度,被刑法列为重点打击对象,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第114条、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张玉军等人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不能供人食用,以三聚氰胺和麦芽糊精为原料,配制出专供往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检测含量的混合物,危害了公共安全,所以被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量刑。
    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有毒食品罪,因其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同样是刑法打出的重点。按《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耿金平等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蛋白粉”为非食品原料,人不能食用的情况下,将“蛋白粉”添加到其收购的原奶中,销售到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所以被按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定罪量刑。
    按照《刑法》第140条和15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达到一定程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销售金额达到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构成上述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依据查明的事实,三鹿公司被法院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田文华、王玉良、杭志奇等被认定对单位犯罪负有主要责任,以同罪名定罪量刑。
    从《刑法》的上述规定和法院的司法审判我们可以看到,公共的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见利望义,以身试法,会受到法律严惩。 (马竞 曹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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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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