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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律师张建中案了犹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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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京舞梨 发表于 2009-2-5 19:5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得知张建中案终审裁决的消息,有些偶然。2004年1月7日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张建中的妻子孟宝君,交谈中,孟宝君随口说出了张案终审的消息,“今天上午已经判了。”语气中并没有特别的激动。
( e% n" }3 x8 Z; v3 U& w6 R4 Z8 r  如同二审宣判时没有媒体记者在场,当天的各大媒体报道也均呈现缺席状态——这场引起全国律师a>界震荡的著名案件,只是在以民间的方式传递着二审终审的消息。- K$ ~8 W! g0 ?. n0 ], L* v$ x
  2004年1月7日上午9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7法庭,张建中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u: M+ h% w8 j( q! I8 L4 p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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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a>界的反响+ }4 R! |: ^# _
  “有几个律师a>当场痛哭流涕。”2003年12月13日,在北京律协召开的一年一度的全市律师a>代表大会上,张建中一案成了律师a>们自发讨论的焦点问题。此前的12月9日,张建中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 K& b* o/ x6 ?; F7 F9 \- I3 p
  “因为这个案子关系到律师a>的执业风险,对每一个律师a>都有意义。如果张建中的行为确实是犯罪,那我们就要防微杜渐,如果不是,律协就应该出面维权。”时代华地律师a>事务所主任战宁参加了当天的大会,“后来就有律师a>提到现在刑辩律师a>的执业环境很艰难,说起这些比较激动。”同行的泪水,令战宁律师a>难以轻松。. ?. a; ]# U" p5 d9 r  l
  张建中,共和律师a>事务所创始人,在律师a>界是一个有代表意义的符号——1999年4月被评为北京市“十佳律师a>”;2002年3月15日被北京市司法局授予“对北京市律师a>刑事辩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奖”。业界之外,他也因曾代理成克杰、李纪周等知名案件而被公众所关注。; m# ]( f7 I2 G6 X. d$ ]3 `6 b
  2002年5月3日,张建中因牵扯其代理的霍海音案被拘留,张当时的身份除了律师a>外,还同时兼任北京市律师a>协会律师a>维权部主任。
$ ~9 u+ \* X4 H  “律协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就是为律师a>维权。”君合律师a>事务所创始人武晓骥律师a>曾于1996年当选为北京市第四届律师a>协会会长,1999年连任。经历了六年两届律协会长的工作,武晓骥律师a>对律协的流程十分熟悉,“遇到律师a>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律协——当时是我定的——在24小时之内必须有反应!了解情况后我们会组织律协的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讨论,必要的话还要组织专家论证。”+ {( _+ ~# L$ }5 H( N% J
  “之后律协会得出一个意见,而且是很明确的意见——认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就会表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就要积极维权。”武晓骥律师a>向记者介绍了他在位时律协的工作流程,“律协是律师a>的娘家嘛。”
3 _0 t/ z  A* ^+ v" |  针对张建中案,北京律协律师a>权益保障委员会于2003年1月9日召开关于张建中案的讨论会,论证结果是张建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3月13日,北京律协律师a>权益保障委员会再次召开关于张建中案的讨论会,论证结果仍然是:张建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 w! s4 s5 M, T; F. }9 r6 {2 f  g  而张建中的辩护律师a>委托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组织的专家论证也于2003年2月17日做出。参与论证的专家是几位中国法学界赫赫有名甚至不乏泰斗级的人物:高铭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赵秉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泗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前副主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智辉(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教授)。9 v/ D: t, h1 ?/ }# C
  六位专家在32份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对张建中案进行了专家论证,结论为:被告人张建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7 k! A6 D9 N/ K6 M  法院的有罪判决与律协、专家的无罪论证,两种观点的交织使张建中的代表意义被逐渐泛化为刑辩律师a>的执业前途。
' D0 D, w; [' }% o5 z$ z  “作为律师a>,究竟哪些行为可以做而哪些不能做,甚至哪些行为做了就是犯罪,我们需要有知情权,这也是我们希望公开讨论张建中案的目的。”战宁律师a>向记者讲述了12月13日律师a>代表大会上多数律师a>的意见。
3 E# w2 N# ?* J. |: _3 s( {5 ~  但面对律师a>们自发提出的这一要求,北京律协对自己的律师a>会员们保持了沉默。同时,对记者的采访也一概拒绝。
9 H2 @8 T$ j; C, V% i1 F  与北京律协似乎有言难明形成对照的是,继2003年10月9日北京近300名律师a>联名发表呼吁书、11月20日上海39名律师a>联名发表公开信之后,深圳市律协于12月18日向中华全国律师a>协会递交了《关于请求为张建中律师a>呼吁的报告》。
  |5 k* M, H* g+ W" R/ s1 p& V, c" }  “我们主要是根据几位专家的法律意见,也看了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指证的事实我们认为没有高铭暄、赵秉志几位教授写的法律意见书更有说服力。”深圳市律师a>协会会长徐建接受了记者的电话采访,“所以我们通过组织程序,请求全国律协出面关注这件事。”
  L+ p; k$ y0 ^6 q! Z/ c  据沈志耕律师a>说,在委托专家论证时曾有专家问他,这么清楚的案子也需要委托我们来论证吗?沈志耕的回答是,我需要你们的权威。2 U" c: }2 Y. k( o) b9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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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W) J' Q7 j! y4 b4 Q. U" f  法院判决与专家意见& f& u' B- [. B- r4 o
  张建中案的复杂在于,有多家公司和股权交织其中,同时还牵扯两个已被判刑的案子:霍海音案和曾岩案。
! D. W1 a# c+ E5 O. I+ @  记者对张建中案的官方采访一无所获,北京市的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一律对此案三缄其口,记者手中能代表官方的材料只有一份已得到终审确认并发生效力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 V& M' k" _+ @/ S7 ?
  判决书中写道:“经查:霍海音被立案审查后,张建中与曾岩、霍海音等相互串通,合谋商议,通过采用伪造虚假授权委托书的手段,转让属于涉案财产的大连奔德项目,以便为霍海音减轻罪责。后又以倒签日期的虚假的授权委托书为依据,在未经过实际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制作转委托书给李培国,由李培国完成了大连奔德项目股权的转让,从而在名义上形成了霍海音非法放贷造成的重大损失已被挽回的事实。”4 R8 ?0 h2 f; e4 D. s/ ]
  霍海音被立案侦查前是北京市商业银行中关村支行行长,2002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曾岩原在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工作,是霍被羁押后的预审员,也已被判刑。
: t% y: A3 F& u. ?* j& [  据霍海音供述,“我跟曾岩说过要聘请张建中作我的代理律师a>。1998年7、8月份,曾岩在预审中跟我说,我在非法放贷犯罪中,大连奔德这个项目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损失最大,商业银行和办案机关都希望把这钱追回来,也可以减轻我的罪责。曾岩说还需要我给张建中签一份全权委托书,我同意了。”( Y: S6 ~" @7 e9 z( w
  之后,因曾岩不了解文书格式,由张建中提供了授权委托书的草稿,曾岩带给霍海音签了字。4 U# s' M5 ^4 a- a; p+ |" _
  据张建中供述,“1998年8月左右,曾岩给我打手机,意思是公安机关正在全面清理霍海音债权、债务,希望我作为霍海音律师a>帮帮霍的忙,找人将大连奔德这个项目买走,减少霍为北京商业银行造成的损失。”“大概在10月中旬,曾岩拿来二份霍海音给我的授权委托书,日期是1998年3月18日,霍海音被抓以前的日期。”张建中说他曾问曾岩为何不签当天的日期,曾说一是因为领导未批准他会见霍,二是办案机关作为技术处理。
% \' Q: V) F5 U( G  B1 |& [( m  张建中拿到授权书后,又于同年12月10日将权限转委托给了香港富国公司的李培国。接受授权、转授权,这样两个点,构成了张建中与霍海音一案的全部瓜葛,此后,张建中与霍海音一案再未有任何牵涉。
1 b/ N- l  \5 }2 F7 D. o  12月28日,李培国等人以香港富国公司的名义与北京市商业银行洽谈了关于大连奔德项目的债权转让之事。当日的会谈纪要显示:“北京市商业银行作为奔德大厦在建项目的最大债权人,愿就奔德债权转让问题与购买方协商。香港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购买奔德大厦股权及全部债权,并继续建设奔德大厦。”谈判中未见授权书的身影,债权转让出于双方的协商。) A& u% k2 m( L8 q(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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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3 o& c4 Y% [" S3 j  判决书认为,“张建中的行为是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伪造证据,并且参与了策划、研究、提供条件、实施转委托的全过程,妨害了司法机关对霍海音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依法应予惩处。”
3 n5 {* y( e0 P& y. D  而出具《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的六位法学专家看来,张建中接受委托并进行相关民事活动的行为不仅无罪,甚至还有利于挽回商业银行的经济损失,“就张建中持授权委托书行为的法律性质而言,其对霍海音既往犯罪事实没有任何掩盖意义,理由在于:其一,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本身即无掩盖霍海音犯罪事实的作用;其二,持授权委托书进行委托范围内的活动,也没有起到转移赃款、赃物的作用,更没有产生新的犯罪结果。”对于霍海音出具授权委托书行为的性质,专家认为,霍在被羁押期间向张建中出具委托书时,仍是大连奔德两家公司董事长,其身份不因被羁押而被剥夺,其委托张建中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时间是否倒签不影响其委托行为的适法性。; y* p7 E+ i# m
  显而易见,专家们的观点均未被法院采纳。而北京市公检法司对此案的集体沉默,使律师a>界的困惑一时无解:刑辩律师a>今后的路该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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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结束的落幕
. t. `- `  \0 q  对于2004年1月7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对张建中案作出的终审裁决,沈志耕律师a>在1月8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张建中会继续申诉。事实上,二审判决并没有出乎他们的预料。
/ {6 o; K$ ?, J" V8 l  此前,张建中在2003年12月12日签名的上诉状中写有这样一句话:“从法律上讲,一审判决应被撤销,但从现实上看,几无可能。”沈志耕律师a>在2003年12月30日递交给法院的二审辩护词的结尾写道:“倘若真有谁认为张建中有罪,我愿意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一场公开的辩论。但遗憾的是,你们不能开庭审理本案,也不得不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 \- l% g) Q; d* x  2003年2月25日张建中案一审公开审理,但据称当天早上7点就守在法院门口的记者直到9点开庭时仍没能拿到旁听证,只有新华社北京分社和中央电视台两家媒体进入旁听。此后的二审经过书面审查后直接宣判,当场除张建中及其律师a>外,旁听席上只有张建中妻子孟宝君和张的妹妹张玲两个人。& U' u6 [' R5 H  u- K  [1 F
  这起引发全国律师a>界震荡的案件,静悄悄暂时落幕。% D# b6 ]% o% p: E
  1月8日记者拨通了全国律师a>协会维权部负责人付洋律师a>的电话,因出差在外,付洋律师a>没有对张案明确表态。同日,深圳市律师a>协会会长徐建告诉记者,全国律师a>维权工作会议正在郑州召开,各省律师a>协会会长都将到会,而刚刚判决的张建中案很可能将成为维权会议的焦点话题,“可能这次会议以后,全国律协会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吧。”
! y5 S. x) C$ }2 I" C! g  但由于终审裁定已出,根据律师a>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律师a>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律师a>执业证书。”在张建中“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有罪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可以预想的结果是其律师a>执业证书被吊销的处罚将会很快由北京律协做出,相应的,张建中在北京律协的会员资格也将被取消,律协将不再是他的“娘家”。这种情况下,寄希望于律协出面,似乎失去了依据。
+ e( t8 ~6 g- K% O3 L  “不能再做律师a>,对张建中而言还是会造成很大影响的。”沈志耕律师a>说,“我们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 b; D3 D" F1 S  按照被羁押日折抵刑期一日来计算,张建中将于2004年5月3日出狱。" |, X, v5 ?- D, s
  张建中案暂时落幕,而律师a>界对于执业风险的追问,急需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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