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以后,“诚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一些地方开始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为相关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对于减少企业投资经营风险,敦促企业诚实经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根据相关新闻报道,这些企业信用档案主要是由工商部门建议,而提供信息的部门主要是各行政机关,如工商、税务、海关等,发现企业有不良行为即记录在案。其实,除了行政机关外,法院的司法资源也可以提供丰富的企业信用资料。 V' u0 z! e. f3 k& r) [+ H$ p' N' v 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可以发现企业拖欠货款、银行借款及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有的企业屡屡当被告,成为“法院”的常客。有的企业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也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逃避执行、转移财产。这样一些信用极差的企业,有时候相关企业并不了解,因为对当事人的诉讼状况知悉的范围很小。有些企业还能被一些部门评为“信用企业”,因为他们的不良记录未被相关部门掌握。除了企业以外,一些公民也缺乏信用意识,欠债不还,法院传唤不到庭,判决不执行。这些情况法院比较了解,但却没有发挥这些信息的作用,这些宝贵的资料只保留在法院的档案里,不能不说是太可惜了。 " n' E' m7 m" R 因此,法院可以通过适当的途径,如报纸、电视、互联网,定期公布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的名单。这样对不守信用的企业与个人来讲,是一个警示,可以督促他们诚信守法;对社会来讲,也可增强防范意识,减少市场经营风险;对法院来讲,也有利于提高判决权威,督促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当然这种公布应当加以审核,主要针对恶意拖欠债务及其他不守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对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偿还债务的当事人可以不予公布。具体公布的方式,可以是由法院向信用档案管理单位提供资料,而不一定要法院直接进行公布,这样比较符合法院的中立地位,不会使法院产生行政色彩,也可保证信用档案的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