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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的“花絮”——从一则法院简报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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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秀 发表于 2009-2-7 17: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法院2004年第四期《法院工作简报》有这样一篇报道,题目是《春天里的花絮》,写的是法院的一次义务劳动。文章很精彩,其中一段写道“2004年2月17日,初春的大地,春寒料峭,……,县人民法院130多名干警,在院党组的带领下,浩浩荡荡赶赴劳动现场;”。不用细说,劳动过程当然特别感人、劳动成果当然十分丰硕,劳动意义当然非常重大,劳动受到的赞誉当然极其广泛。文章末尾画龙点睛地指出:“经过一天的奋战,搬运垃圾约七千立方,节约开支三千元。”。
' \) B4 ^- Z6 ]$ a  报道没有写明为谁义务劳动,为何要进行义务劳动,不免令人疑惑。既然是“义务劳动”,那么就应当是为别人进行的不索取任何报酬的劳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谁的活谁自己想法干好好了。而法院作为堂堂的国家机关,何必操这种闲心。据笔者所知,该法院干警总数就是130多人,而且2004年2月17日是星期二,不是周末或节假日。如此学“雷锋”,令人不可思议。法院扶助的是弱势群体吗?扶助弱势群体也不必如此兴师动众。如果是为了本法院,就不值得赞扬,也不是义务劳动,因为法官都领工资,并且为自己干活卖力,也理所应当,无可称道。如果是为自己,那么也是中国法院和法官的悲哀。法官不仅要从事审判业务,还要从事体力劳动,去为自己的法院节约那三千、两千的资金。
( ]6 v" I' T  \0 w  c  活是干了,但真的节约了吗?未必吧!全院正常工作全部停止不说,平时不经常从事体力劳动的干警们,难免中午和晚上去酒店饱餐一番,又多花了多少钱?这样的劳动会引来广泛的赞誉吗?我想,同样令人怀疑。那些急于立案的人,那些急于拿到判决结果的人,那些渴望案件早日被执行的人,他们会对这种“义务劳动”给予赞誉吗?在工作日,那些因此种缘故被拒在法院门外的当事人,看着门上的大锁和上方熠熠生辉的国徽会作何感想呢?这种华而不实的“形象工程”还是少来吧!
2 V. A4 A/ f5 }# p' }  不过,法院可能自有法院的苦衷。别人可能不知道法院是干什么的,法院自己还不知道吗?这些年法院干的“犁别人的地,荒自己田”的事可不少,如招商引资、计划生育包村等。原因何在?不是法院傻,司法不独立也!
) \9 p" ~6 c# \. Q6 D. [$ k  虽然《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看一看下面这两篇报道,就会了解司法独立的现状。一是2003年月1月24日的中国青年报登载了这样一条消息,某省报在头版上以醒目的篇幅报道省长和其他几位领导一道“听取了省高院院长的汇报”并“对全省法院提出要求”。同是对同级人大负责,为什么法院院长要向省长汇报工作?原因可能很多,其中一条就是法院的钱要由省政府来拨。二是南方周末报道,河北省卢龙县法院原院长贾庭润因恪守良知,拒绝按照当地领导的意思定案,而被革去院长职务,赶出法院.由此可见,居于调整社会关系核心地位的法院,目前在整个国家的权力结构中仍处于相当边缘化的地位。在许多人,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意识中,司法机关仍然不过是完成所谓中心工作的工具。在这种工具意识下,司法不可能展现自己的逻辑。   * U, @7 T/ d1 e8 x
  从我国来看,法院产生的历史非常短,直到满清灭亡,地方上一直是司法与行政合一,法和司法机关不过是统治手段和工具.后来,虽然法的独立价值日益被人们认识和接受,但“工具论”并没有随着旧制度被新制度替代而自动退出历史舞台,仍控制和支配着很多人的头脑,在实践中仍然发挥着影响和作用。
" @4 _; `! ~( y* h; ^2 K7 b$ l0 ^- V  从西方发达国家司法权独立地位的形成过程看,它们也经过了长时期的斗争。直到17世纪英国法院还是国王的法院,法官只能在王室的恩准下供职。从十二世纪开始的巡回法院制度,对法官独立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司法独立真正开端于资产阶级革命。1701年《王位继承法a>》规定在任职期间只要品行良好,而不是君主满意,法官除两院弹劾外不得被免职。三权在西方也不是或并不总是平衡的,行政权一直处于强势地位,并且二战后呈现出更加膨胀的趋势,司法权多数时间里是“三权”中最弱的一项权力,当然,司法权的独立性西方从未受到过否定。/ t3 f: k' Y$ G5 A; Y: q  H# a2 l
  实事求是地说,人民法院对于外来干扰还是有一定防御措施和能力的,并不是任何干扰都能起到作用。能否起到作用或作用大小取决于干扰源和干扰强度。如果干扰源是决定或制约法院命脉的部门或个人,那么独立审判的城池难免陷落。我们不应责怪人民法官没有舍生取义,舍身护法的高尚品格。报载,原亳州市委书记李兴民搞所谓“阅兵”,法院也在被检阅之列,法院当时能不参加吗?法院不参加,李兴民会不会断了法院的“粮道”,罢了院长的官?不是不可能。当然,如果法官素质普遍较差,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盛行,抗干扰能力肯定不强。
4 \! f, w+ C1 ~  J" N: a  关于如何实现司法独立,专家、学者和司法实践部门提出过种种设想,如改变人民法院现行领导体制,实行类似于海关的垂直领导体系。实行垂直领导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法院外来干扰,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强司法独立性,但恐怕仍然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同时法院内部上下的非独立性问题又将变得突出。无论怎样改革,都不能忽视国家权力的系统性和相互制约性。在理论上,司法独立是一个抽象化的概念.而在实践上,司法独立则是一个有各种社会条件支撑的制度实践。 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独立必然要经历漫长的历史进化过程,不是仅仅通过文字规定就可建立,而只有在社会生活各方面条件发展成熟之后才能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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