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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下旬的一天清晨,吉林省东丰县城飘着凉凉的雨。六点半左右,10岁的小姑娘王辛阳吃完了早饭,该去上学了。小辛阳家住在二楼,她背起书包打着伞走上楼房后面一座平房的屋顶,在这座平房的房檐前,立着一架五米多高的木梯,木梯斜搭在屋顶和地面之间,被雨水一淋,滑滑的,又光又亮。小辛阳一手撑着伞,另一只手把住梯子的顶端,迈腿踏上梯子,然后用下颌和右肩膀夹着伞柄,腾出两只手来把着梯子,小心翼翼地一级一级往下爬。待双脚终于踏上地面后,小辛阳轻松地呼出了一口气,她的发梢在爬木梯时淋上了雨水,正一点点地滴下来。0 S+ z& }( n0 l5 e8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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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1 T% s, \! ^ “我从4岁开始爬,到现在已经6年了。”小辛阳闪动着美丽的大眼睛看着记者说。
" R% t6 n/ B) K2 {0 m “为什么要爬木梯上下楼?”
: t$ N4 x n, v8 {6 i “楼下的和我们家打官司,不让走室内楼梯。”
- z% e' H F. y* B& {6 x' F 是什么官司让小姑娘6年来爬木梯上下楼?记者踏上了那架木梯。对于走惯了楼梯、坐惯了电梯的人来说,爬一架颤巍巍的木梯上楼无异于是对胆量的考验。抓着湿滑的木梯,心里打着鼓,记者一级级地爬上了屋顶,走进二楼,见到了小辛阳的爷爷王有财。王有财今年五十开外,古铜色的脸上深深地刻着几道皱纹,他不像一般东北汉子那样豪爽,反倒有些与年龄不相称的羞涩,脸上总是挂着温和的笑容。5 c2 q6 T+ b5 S; w3 S; w
“俺们家王有财老实,这几年就为这个楼梯的官司,俺们家王有财得老10岁。”王有财的妻子杜玉梅与丈夫截然不同,快人快语,是典型的东北妇女。
( _' W0 _/ @% P; \, D$ b' j 伴随着窗外的雨声,王有财夫妇讲起了已经打了6年、至今还没有结束的楼梯官司。. Z R# B5 }% e4 S+ l1 a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王有财一直做建材生意。1992年,东丰县外贸公司欠王有财一笔建材款,就把他们的办公楼抵给了王有财。当时,外贸公司和县机电公司同在一幢三层小楼里办公,一楼是机电公司,二三楼是外贸公司,外贸公司走一楼机电公司的楼梯上下班。王有财从外贸公司接过二三楼以后,很快就将家搬了过来。乔迁新居,本应是高兴的事,可是一搬家,王家就遇到了一件让人不痛快的事——一楼的楼梯被机电公司堆放了很多机电设备,难以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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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找到机电公司经理单殿有,让他把楼梯上的设备挪走,我们好顺利通行。可是单殿有说‘你看我这地方挺窄巴的,这些东西也没有地方搁,原来外贸公司在这里办公时这些东西就在这放着,人家都能走,你们有什么不能走的?咱们就互相将就一下吧!’”单殿有的一番话,让老实的王有财无言以对。& m. g: Q: E- x: Z/ k! P
王家十几口人中,王有财的母亲已经七十多岁,王有财的小孙女只有四岁,老老少少在堆满机电设备的楼梯上穿行不仅不方便,而且还有磕磕碰碰的危险。此路不通,王有财决定在室外搭建一座楼梯上下楼。$ y) L/ M4 c, j2 _! f
“当时我也找机电公司经理单殿有商量了,他说‘你在外面先修个楼梯走也行,先将就着,等你什么时候要在室内走,我都让你走,只要我在这个单位,你什么时候走都行。’”
( |& [( L E2 j5 \) N. X 随后,王有财在楼房后侧搭建了一座铁楼梯。从那以后,两家各行其道,相安无事。到了1998年,新的问题又出现了。这一年,东丰县规划部门进行市容整顿,王家的室外铁楼梯由于没有经过规划部门批准,违反了《城市规划法》,属违法建筑,规划部门限令王家将其拆除,走室内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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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j) [( |) H; J9 [ 于是,王有财找到机电公司经理单殿有,要求恢复在室内楼梯通行。
/ W- r' q4 Y$ b" h “那不行,你都好几年没走了,现在我不能再让你走了。”单殿有干脆地拒绝了王有财的要求。
( x( A- q7 a# j% b3 i4 Y1 v, B 协商未果,王有财一纸诉状将机电公司告到东丰县人民法院,要求在室内楼梯通行。原以为在室内楼梯通行的要求天经地义,胜券在握,可是东丰县法院一宣判,王家人却傻了眼:王家已在室外搭建楼梯行走多年,现要求在室内通行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故驳回王家使用一楼楼梯的请求。2 B2 A; A- n2 b: G
“哎呀,当时那就活不起了。咱们有理的官司,怎么能输了呢?那就活不起了!”王有财的妻子杜玉梅这样形容她接到一审判决后的心情。
2 l/ ?7 b6 X5 ?3 m, T6 W* e3 S, }5 @ 王家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这期间,王家按照规划部门的要求,拆除了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室外铁楼梯,找来一架临时木梯上下楼。
+ r' C2 s# {1 D5 @1 V3 l7 x8 j+ V 辽源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楼上住户已取得二三楼的专有权,同时也享有一楼楼梯的互有权,双方对建筑物的互有部分,应共同使用,共同所有,须永久维持其共有关系。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予以驳回不妥,撤销一审判决,王家享有在一楼楼梯通行的权利。- h8 K L8 ]2 N Z |( Y
“这下可算胜诉了,俺们一家人都高兴得不得了!”王有财的妻子杜玉梅至今说起这次胜诉仍显得有些激动,“今后俺们能通过楼梯上下楼了,再也不用爬木梯子了,俺们一家人就盼着法院执行。”
. \- w2 M$ b! B7 r 1999年2月8日,东丰县法院开始对机电公司进行强制执行,堆放在楼梯上的机电设备被一件件地运出去,楼梯眼看就要畅通了。就在这时,东丰县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突然被叫停——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给东丰县法院下发了一份《通知》,《通知》要求东丰县法院暂缓执行,此案由省高院重新审理。
( B0 k3 j0 _2 _+ o/ y6 _ 眼看着楼梯就要被清理出来了,省高院怎么又插了进来?这让王有财一家人有些发蒙。
0 O6 d0 Z E% [2 I N! H 两个月后,在王家的痛苦期待中,吉林省高院作出了判决:楼上住户自行搭建室外楼梯并通行多年,其行为应视为放弃在室内楼梯通行的权利。现在楼上住户要求在室内楼梯通行,其权利主张已超过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故撤销辽源市中院的判决,维持东丰县法院的判决,楼上住户自行在原址修建室外楼梯通行。
7 H2 o2 G- A- H 一个小小的民事案件,经过县、市、省三级法院的审理,失望,希望,再失望,王家人在经历了一个痛苦的循环后,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在原址重修已经拆掉的室外铁楼梯。$ j" F! z2 N- D
“当时就觉得这官司也不能再打了,也打不了了,再告,自己觉得也没地方告了,因为吉林省高院具有一定的权威。”无奈之下,王有财决定屈服了,他向县消防和规划部门提出了在原址重修室外楼梯的申请。很快,消防部门的批复下来了——王家要修室外楼梯的位置属于消防通道,故该申请不予批准。 }& t/ P+ F5 k7 T% i0 G& |
室内楼梯不让走,室外楼梯又不准建,那到底应该怎么办呢?王有财一家人陷入了迷茫之中。9 ]* h8 q1 ]) [. \ C* p
“那你说让我们怎么生活呀?我们必定得要活着呀,我们一家人总不能困死在楼里不出去吧?”说到这里,王有财经常挂在脸上的笑容不见了,脸上的皱纹显得更深了,里面好像深藏着无处发泄的痛苦和气愤。
- O( I& H% i* {6 A, L: e 痛苦归痛苦,气愤归气愤,不管怎么说,生活还得继续,一家人也不可能永远待在楼上不下来,没办法,王家只好用一架木梯上下楼。
1 q) g. l, Y) g, j. T W) c" D 王有财上有老母,下有孙女,一家十几口人都生活在一起,四室同堂,日子过得幸福美满。但是,这架木梯却像一道不和谐的音符,从架起那天起就时不时地在王家生活进行曲这个近乎完美的乐章中跳动一下,发出一声刺耳的颤音,它好像在提醒王家人——只要有我在,你们家的生活进行曲就不可能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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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财的妻子杜玉梅告诉记者,这几年他们家一共丢了三架木梯,现在用的已经是第四架了。“梯子一丢,俺们家就乱套了,楼上的人下不去,楼下的人上不来。没办法赶紧给木匠铺打电话,让他给我们现做一个梯子送来,送到家了要多少钱我就得给人家多少钱。”“咱离不开这个梯子,楼上没厕所,上厕所只能去楼下,没有了梯子连厕所都没法去。”
5 t# I/ Y; E8 L( u5 F0 } E/ a4 } 就这样,木梯成了王家生活中引人不快却又不能缺少的必需品。
7 K' g ?7 o0 K4 o 1998年架起木梯时,王有财的小孙女王辛阳刚刚4岁。4岁的孩子当然不能自己爬木梯,每次要下楼去玩,乖巧的小辛阳就大声喊:“哪有男生,快把我抱下去呀。”
4 a# {$ O7 B2 q8 S4 c8 } 辛阳的姐姐丹阳比辛阳大3岁,当时正上幼儿班。丹阳的性格有点像爷爷,老实,胆小。每次爬木梯上学,她都很害怕。为了给孙女壮胆,王有财找来一根长长的绳索,绳索的一端系个环状的套,每天早晨丹阳要上学了,就将其套在丹阳腰上,丹阳慢慢地往下爬,大人在上面拽着绳索的另一端,这样,如果丹阳不小心一脚踩空,大人就可以在上面用绳索把她拽住,以免摔到地下;晚上,丹阳放学回来,走到楼下大声朝楼上喊“我回来了”,楼上的大人再把绳索放下来,拽她上去。7 D0 R# B9 A1 u$ w; C
“这架木梯给我的婚姻留下了一个永远的遗憾!”坐在一边的王娟向记者诉苦。王娟是王有财的小女儿,2000年,王娟结婚,婚礼操办得隆重、热闹。但是,王娟出娘家门的时候,却出现了一件尴尬事。当地婚礼有个习俗,就是新娘子出娘家门一直到婆家脚不能沾地,要由新郎官背着或者哥哥抱着送上接亲的车。
) C l8 b* V7 x1 q! ~# @ “当时就是我哥哥背着我从这个梯子一步步爬下去的。梯子一个人走下去都不方便,何况背着我这么个一百多斤重的大活人,我还穿着婚纱,拖拖拉拉的,这要是把我和我哥哥摔坏了可怎么办呀?当时心里又难受又害怕,我是哭着出的家门。”说到这里,王娟低头看了看怀里的儿子小宝,眼圈有些发红,“我儿子一生下来上下楼就由大人抱着爬木梯,现在他都3岁了,什么时候是个头呀!”
2 q5 x* P% b, x# I0 x 小宝看见妈妈伤心,懂事地老老实实待在妈妈怀里。小宝最喜欢的玩具就是汽车,姥爷王有财花五百多块钱给他买了个可以坐进里面开的电动玩具车,小宝喜欢得不得了。但是这个汽车必须到楼下宽敞的地方才能开,往下拿汽车又成了难题——汽车太大很难从木梯上拿下去。姥爷可以给小宝买来汽车,但是却无法给他买到下楼的楼梯。最后,王有财想出了一个办法:在楼上安一个滑轮,用滑轮把汽车放下去,等小宝玩够了再用滑轮把汽车拽上来。# K, ]1 }" t. S, w9 Z% G
几年来,木梯带给王家的除了不便,还有伤痛。; I0 b, u) V# @, J* q# l6 v9 K
2000年6月的一天,王有财的姐夫在上木梯时不慎一脚踩空,整个身体重重地砸到地面上,被摔成肋骨骨折。( P' P- T' t! l0 l% O% ~6 n
之后没多久,王有财的姑父来串门时不慎坠梯,当场被摔断四根肋骨。
0 n+ x1 f6 c. M6 T, H/ E" v 2001年5月,坠梯的厄运落到了王有财年仅3岁的外孙女赵潼身上。( |2 L) f$ D' d+ L3 i6 p# ~# F
“那天我在楼上,她爸抱她下楼。我就听见孩子没好声地叫唤,我跑出去一看,他们爷俩都摔到地上了,我闺女右脚脚腕就像吹气一样地肿起来了。送到医院一拍片子,粉碎性骨折。大夫还训我,这么小的孩子怎么摔成这样?”谈起女儿的这次摔伤,赵潼的母亲至今仍是一脸的愧疚。
% l- ?; F: M3 Y- r 亲人频频坠梯摔伤,王有财觉得愧对他们。 t2 D+ z, h* X! M, Y8 o
“但我最对不起的还是我的母亲。”说到母亲,王有财痛苦地低下了头。6 `, R' c; f/ m4 E& b
王有财的母亲是位小脚老太太,自从铁梯拆除,架起木梯之后,老人就再也下不去楼了。楼上没有厕所,而老人大小便又只能在楼上,为了少给家里人添麻烦,老人平时饭不敢多吃,水不敢多喝。这样过了四年之后,2002年,老人在家中去世了,但是她的遗体却无法通过木梯运下楼。
/ n5 U3 j$ s/ o; R$ B0 o4 }& Y “大伙都说,老太太活着时下不了楼,死了也下不了楼吗?总不能用抬筐把老太太送下去呀!”
- x5 n5 K% P1 G F 王有财鼓起勇气来到楼下机电公司,找经理单殿有商量通过一楼楼梯把母亲遗体抬下楼,但是单殿有却坚决不同意。
2 v% m' c e& }% U' V 连死人也不准送下楼吗?王家人愤怒了,来给老人送葬的八十多名亲属一起来到东丰县政府请愿。在县领导出面协调下,机电公司终于有条件地答应了王家的要求。
% A$ \2 f Y% K5 ~+ J u& d* b “单殿有让我写保证书,保证把母亲从一楼楼梯抬下去以后,再也不走一楼楼梯。没有办法,我只好写了。”王有财觉得,这份保证书对于自己来说不亚于一个丧权辱国的条约。
; c, G$ f0 g6 P! y* [. i1 | 老人在死后终于获得了一次从室内楼梯通行的权利,那么她的儿孙们呢,难道要永远地在木梯上爬上爬下?为了给家人争得走室内楼梯的权利,王有财开始四处奔走申诉。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最高人民法院,从最高人民法院到中央政法委,从中央政法委到全国人大,又从全国人大到全国政协,几年来,王有财平均每个月跑两次北京,往返于东丰县与北京的车票他攒了满满一鞋盒子。到北京申诉时,一有空闲他就跑到王府井书店,看到与自己案件有关的法律书籍就买下来,拿回家里一点一点地学习。几年工夫,王有财买了两大摞、近二十本法律书籍,学习了大量法律知识。通过不断地学习,王有财申诉的信心越来越足,他相信,在这场官司中,最后胜诉的肯定是自己。
8 M+ X, B; E9 E 这时,窗外的雨停了,有人在楼下喊着要送液化气罐。记者和王有财一道走出屋外,只见一个身材魁梧的汉子正扛着液化气罐爬木梯上楼,他右手扶着肩上的液化气罐,左手抓着木梯,一步一步艰难地往上爬,爬到顶端后,两脚站在梯子上,双手慢慢将液化气罐从肩膀上拿下来,“咣”的一声墩在屋顶上,然后大口地喘着粗气,几十斤重的液化气罐压得他脸有些发红。“我是液化气站的送罐工人,送罐的地方多了,哪也没像他家这么费劲,下雨和下雪时我都不敢送,害怕摔着。”这位叫马宪文的师傅六七年来一直给王家送罐,这些年来,他也吃够了爬梯子的苦头。) E0 M" {' w6 N# m0 y. v+ L; G( h' }
在楼房后侧的墙上,有两根钢筋棍短短地探出头来,王有财告诉记者,那是原来搭铁楼梯用的。现在,铁楼梯早已不复存在,这两根钢筋棍成了王家走铁楼梯上下楼那段岁月的见证。
- O+ k' h, ]# M+ |8 x' u 那么,规划和消防部门为什么坚持不肯让王家在这里重修室外楼梯呢?它真的会占用消防通道吗?带着这样的疑问,记者来到东丰县规划处。
1 L1 o- J; f0 n" v. c% _$ S 在这里,记者见到了建筑检查室主任周金鑫。了解到记者的来意后,周主任马上和记者回到王有财家楼下那个曾经修建室外铁楼梯的地方,周主任指点着告诉记者:这里在墙体以内有70厘米宽的空间,要建楼梯只能建在这里。可是按照国家建委编制的《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大全》规定,楼梯的净宽不能小于1.1米。这样,要建一个标准的楼梯,至少要占用四十厘米宽的巷道,而这条巷道里面是居民区,外面是一条繁华的街道,属于一条重要的消防通道,如果在这里建楼梯,一旦发生火灾或者其他什么紧急情况,势必要影响交通和疏散。
, G: ]- |( P1 p# k& w5 m# H “所以无论如何这里也不能建室外楼梯。”周主任肯定地说。: n; ]" Q# @+ l, |/ ~1 G3 h: w
看到有记者采访,王家的一些邻居都围了上来,大家七嘴八舌地评论起王家的官司。
) \( z0 H1 b+ u! d% ?2 w “人家花那么些钱买的楼不能走楼梯,没这个道理!”
5 w; r2 K7 C3 j# ?$ l( O# U0 i “咱也不知道王有财家因为什么败诉,他不可能败呀!事实在这儿摆着呢,怎么能败呢?哪有楼梯不让走,逼着人家爬梯子的呢?” i G; ^2 q- q7 c
对于机电公司占用楼梯的行为和吉林省高院的判决,人们都表示不能理解。0 o$ f$ E- Z7 @, K# ~7 X
那么,机电公司为什么坚持不肯让王家走一楼楼梯呢?记者推开了这家小型国有企业的大门。* X( o1 V4 V6 {" P" Y* X3 Z
机电公司临街部分是营业厅,面积大约有六十多平方米,里面经营一些水泵、电机等机电设备。营业厅里没有顾客,只有一个售货员坐在角落里,生意显得很萧条。记者说明了来意后,那位售货员转身走进后面的办公室,不一会儿,从后面走出一位身材粗壮、头发已经谢顶的老人,他就是机电公司经理单殿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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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R0 ]5 `6 S/ T5 d 单殿有领记者来到营业厅后面,这里看不见阳光,只有一个度数不高的灯泡发散着昏黄的光,通往楼上的楼梯就在这里。可以看得出,楼梯原本很宽敞,可是上面一箱箱地堆放了很多机电设备,中间只剩下很窄的一条通道,到了顶部则干脆全部被机电设备堵死了。楼梯的扶手上积着厚厚的灰尘,角落里挂着蜘蛛网,这里完全变成了储存货物的仓库。5 b) P0 P3 Z. z
对于将楼梯变成仓库、不准王家通行一事,机电公司经理单殿有自有一番解释。“王有财一家搬来后,曾经和我们签订过一份协议,就是王家不走我们的室内楼梯,在楼外自行搭建室外楼梯通行。在外面走了好几年了,他又回过头来要走室内楼梯,哪有这样的道理?这不是侵权吗?”
9 l. L) |/ L( G1 n* ~9 d2 v “你觉得王家走室内楼梯侵犯了你们什么权利?”' p+ Q; @& n1 h- n0 ]
“侵犯了我们的财产权呀,因为一楼当初是我们公司全额投资所建,连楼梯的产权都是我们的,他在这里走,不是侵犯了我们的权利吗?再说,当时外贸公司在这里通行,晚上下班后我们就可以把门锁上了。可现在变成住户了,白天黑夜都得走,我们还怎么营业呀?那我们单位不是建在马路上了吗?晚上也不能锁门,丢了东西算谁的?”
8 d4 G' e* I5 F+ a% g k 一连抛出几个问题后,单殿有变得有些激动。& `2 `& M( L( s6 O! n2 n
“吉林省高院早已经对这个案子作出了判决,王有财还到处告我们,这不是与法律对抗吗?所以说在这场官司当中,我们就是不惜任何代价,也要捍卫这个楼梯,捍卫我们的面积,寸土必争,坚决要打到底!”
3 c' f. ?1 o/ x6 ?: `9 }, Y& @ 随后,单殿有和记者谈起了王有财母亲去世后的出殡风波。8 @& U, } G- \+ T( h8 `% ~
“当时之所以不让他们从我们一楼楼梯往下抬,一是考虑从这里走是一种侵权,另外一个死人从我们这里走,这是一个不吉利的事情,他对我们欺人太甚!我们不让他走,他又把县领导搬出来压我们,没办法我们只好把楼梯打开让他走,但是我让王有财写了保证,以后永远也不从这里走。可是在这之后他还是到处告我们,要走室内楼梯,这不是言而无信吗?”) O5 I2 R4 Q- r# v(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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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向单殿有提出想看看当初王有财和机电公司签订的不走室内楼梯、自行在室外搭建楼梯通行的那份协议,单殿有说:“那份协议被法院拿走了,现在在案卷里,你要看到法院去找吧!”2 H* t7 \. \+ x7 }% V) }# \
离开机电公司,记者来到6年前曾经审理此案的东丰县法院,见到了法院院长张昌栋和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刘振明。两位院长都表示,1998年审理这个案子时他们还没有到这里工作,对这个案件不了解。当年主审这个案件的法官已经在不久前去世了,其他人对这个案件都不了解,所以不能接受记者的采访。
2 N3 V0 `( P2 `/ G8 M! m, l 当记者问起案卷里有没有单殿有提到的那份协议时,副院长刘振明说,案卷早已经被上级法院提走了,他们没有看过,不知道里面是否有这份协议,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法院作为证据收入案卷的文字资料都是复印件,如果存在这份协议,那么单殿有手中就应该有原件。他们告诉记者,县政法委副书记孙元龙曾经调阅过此案的案卷,可以去问问他。8 `. q% |' F I' B: B' ? l% q$ H
“案卷我看过,里面没有这样的协议!”县政法委副书记孙元龙肯定地告诉记者。6 d( H/ P4 S8 k C, ^, F. |
“由于王有财一直到处上访申诉,并且他的亲属也确实有好几个人因为爬木梯摔伤,所以这个案件我们县领导也非常关注。2002年,由我带队组成了一个调查组,成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等,对这起梯子案进行了详细的调研。调研后我们感觉到,我们县法院和吉林省高院对这起案件的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王有财多年来到处申诉,奔走呼号,是依法在主张自己的权利。虽然我们发现了这样的问题,但是对于省高院的判决,我们无可奈何,因为我们只是一个县级的行政单位,我们的声音太微弱。”孙元龙推了推鼻梁上的眼镜,无奈地摇了摇头,“但是为了解决王家的通行问题,我们县委和政府领导也出面做了很多调解工作,我们甚至提出,你那幢楼位于黄金地段,我们找人开发,把这幢楼扒了,盖一幢高楼,然后王有财和机电公司你们原来有多少面积还给你多少面积,这样,你们不用拿一分钱就能住上新楼,通行的矛盾也解决了。但是王有财和机电公司都不同意,因为有省高院的判决在那!”; o( @9 a% t: b' I5 I
说到这里,孙元龙停了下来,从抽屉里拿出一份复印的文件递给记者,“你看看这个!”! p u# u5 L# q& e5 W
记者接过来一看,原来是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发给吉林省高院的函,下发日期是2004年5月26日。函件的大致内容是:本案所涉及的楼梯通行权是基于楼房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种支配权,该权利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你院以原告主张通行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维持原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当。现在,我们主张双方和解,具体和解方案是,在原判决不动的情况下,由东丰县机电公司让出一楼内的部分面积,给被告另行搭建一条室内楼梯,今后双方各行其道,互不干扰。
( m" G* W0 ]& y$ H' L* q6 X6 ~ 原来,就在不久前,王有财的申诉引起了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最高人民法院派人实地调查后下发了这份函。
2 |/ B, u. U: B& Y2 k; \ “这份函下来以后,辽源市政法委书记带着辽源市中院院长、县法院的一位副院长还有我,分别找到王有财和机电公司经理单殿有,按照最高院这份函做和解工作,我们县长也表态,修楼梯不用王有财出一分钱,这项费用县里可以承担,但是王有财却拒绝和解。”孙元龙告诉记者。( h) X E, I: A* v( O
多年来一直主张在室内通行,现在机会来了,王有财为什么要将之拒之门外呢?记者感到疑惑不解,又回到那幢三层小楼,找到了王有财。) |7 x) u, u$ |: d$ v
“在原判决不动的基础上谈和解我接受不了。因为你原判决还在生效,我打了六七年官司,我是无理缠诉,还是确有道理?我们家爬木梯上下楼这种后果是吉林省高院的判决造成的,吉林省高院的判决到底是不是错了?如果错了,我希望最高法院通过法定的程序去纠正它,在法律上给我个说法。”王有财这样解释他拒绝和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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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妻子杜玉梅则说:“和解你倒是早和解呀!要是省高院刚判完就和解给我修楼梯我就认了,到这时候了,我们一家老老少少爬了6年木梯子,摔伤了好几个人,我们的苦都白受了?这么些年到处申诉花那些钱就白花了?现在他们也不追究责任,也不给我们赔偿,我们能同意和解吗?”1 E5 r2 h" J$ G% D- x; |- u
对于最高法院的和解主张,机电公司经理单殿有又作何感想呢?记者再次到楼下找到单殿有。谈起和解,单殿有也是一肚子委屈,“他们说这个案子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一个民事案件怎么能没有诉讼时效来约束呢?”
- Z/ b: a# k7 A# W 就诉讼时效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检察官学院民法学专家邵世星副教授。+ J3 U# q1 ^" \- U8 Z
“一般来说,民事案件都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邵世星告诉记者,“但就此案来看,侵权行为是连续性的,侵权行为没有停止,诉讼时效就没有超过期限。”
7 i: s7 R4 y4 F2 v& N+ O 邵世星认为,机电公司和王家住上下楼,构成相邻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双方对楼梯具有共同使用的权利,机电公司有义务为王家在一楼楼梯通行提供便利。而机电公司不准王家走一楼楼梯,是对王家权利的侵犯。这种侵权行为在邵世星看来由于始终在持续,故始终具有可诉性。2 n+ ~$ t B, Z" ]9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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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老百姓对法院都怀着一种敬畏的心理,法院作出判决,或者提出什么主张,当事人一般都会无条件地接受、执行。现在,老百姓的法律素质提高了,他们知道自己有权对法院的一些判决和主张提出异议,这对我们整个社会的法治进程是有积极意义的。”邵世星对王家不肯以和解结案的态度表示理解,“王有财敢于对最高人民法院这样的国家最高执法机关的主张提出异议,并不是胆大妄为。作为当事人,他可以接受和解,也可以不接受和解,这是他的权利。那么在他不接受和解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尽早地给予判决。”
( c8 L, t; Y7 N( h6 c 采访中王有财表示,他相信法律迟早会给他一个公正的说法,我们也和王有财一起期待着。$ {" Q: a* K% c
) ~' A& {( f# q$ x1 c 主张权利有理,但也不应当“较劲”( B/ v( O) A0 R- |
■文/建民FONT>8 A- X4 I3 `3 T# N5 j9 d*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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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财这个“楼梯之争”案件,已经6年多了。无疑,王有财就这个案件主张自己的权利,表明了民众的进步,是公民权利意识觉醒、自觉维护权利的表现,也表明了我国法制的进步和民法的普及程度。王有财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这是没有问题的。对此,任何人对王有财一家的困难都会予以理解,对其主张都会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楼上楼下住着,不论是按照民法相邻权的规定,还是按照民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原理,王有财都享有通行权。他主张通行权,是有道理的。就是不懂法的人,可能不懂什么叫通行权、什么叫相邻权,但是看到王有财一家在木梯子上面爬上爬下6年整,大概也都会同情他、支持他,认为他是有道理的。" ]4 Q3 Y4 t/ |* e) L- R) R2 E
但是经过了解,却发现,造成现在的这种尴尬、困难状态的原因,不仅有对方当事人的原因,有法院判决不当的原因,同时也有王有财自己的原因——这就是王有财自己的“较劲”。这一点,在文章中也不难看出来。. z0 C/ Y2 _! Y) U, p6 y8 E7 N
这个案件,不能说政法机关对群众的辛苦不闻不问,就是专家、学者也曾予以密切的注意。据了解,到目前为止,此案不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派员深入当地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办法,就连中央政法委、学者专家都出面进行过协调和呼吁。在这样的情况下,吉林省的政法机关、辽源市的政法机关、东丰县的政府和政法机关都多次深入实地调查研究,积极予以解决,帮助王有财解决困难。可是,问题就是解决不了,直到今天,王有财一家还是在木梯子上爬上爬下,延续着这种爬木梯的困难和艰辛。
+ Y* S" ^, e" Q: \1 B) g0 R0 J! f 据调查,在王有财取得该房所有权的时候,与楼下的机电公司进行过协商,结果是王有财主张到外边自搭楼梯,避免在一起通行造成纠纷。因此,在当时,双方并没有发生争议。只是后来,外搭楼梯妨害消防通道,才被拆除的。这时候,就发生了争议。
2 j1 @3 J) ]8 X( e( b: t 应当说,吉林省高院的判决是存在问题的,这就是片面理解了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这样的判决,王有财申诉,主张自己的权利,是有道理的,是应当支持的。可是问题就出在下面了——" t7 `% o' Z$ H; Q& O7 @$ Z( ?
在中央政法机关的协调下,吉林省高院派员到辽源市和东丰县实地调查,发现在现在的实际情况下,再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王有财走一楼的通道和楼梯,并不现实,因为双方当事人争执已经多年,一楼的机电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物品较多,王有财一家在那里通行确实不方便。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与当地政府商量,进行执行和解,政府出面协调,在王有财的房外面搭建楼梯,机电公司让出一部分面积,出一部分钱,有关部门也可以出一部分钱和物资,政府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办法,解决消防通道问题。对此,机电公司予以同意,并且应允提供方便。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和政府有关人员与王有财做调解工作,但是王有财坚决予以拒绝,理由就是政府和法院都不能无视他在一楼的通行权,这个权利必须予以保障,没有调解的余地。案件僵持、拖延几年,这是一个重要原因。
4 I1 Y( K, W" {9 r0 j 当然,很多人可以说,法院的判决既然错了,就撤销算了,也就平息纠纷了。可是,就是法院的判决撤销了,违反实际情况而坚持判决王有财在机电公司的一楼通行,再酿成纠纷,不还是麻烦吗?而且民事诉讼法也规定,对生效的判决也是可以进行执行和解的,执行和解了,原来的判决也就不再执行了,纠纷也就解决了,一家人就不用再爬木梯子了。法院的和解工作是符合法律的,也是实事求是的。! g& N4 G5 d; i7 O" _, E" g
可是,如果一个权利人于现实情况而不顾,就是要坚定不移地主张权利,不能做任何变通,大概不真是在维护权利、保护权利。房屋的一个通道的通行有争议,完全可以采用其他的办法解决争议,提出新的通行方法来解决,并不一定要固守不现实的通道,非此不能、非此不行。权利的行使是应当保障的,但是权利的行使也可以变通,甚至为了相邻一方行使权利的方便,还应当有适当的容忍义务,并不一定就必须“较劲”到底。民间纠纷,既要坚持权利,同时也要有“和为贵,忍为高”的宽容。如果本着“与人方便,自己方便”的宗旨,退一步为他人着想,大概也就不会有这样长达6年的“楼梯之争”了。FO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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